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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呼吁:力争杨佳案在上诉期间获得公正审理
陈泱潮(陈尔晋)
2008年09月08日
北京市居民杨佳在受到上海警察非法摧残多次申诉而得不到公正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愤而在2008-7-1中共建党节以身抗暴,前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肇事机关讨回公道,连诛10名警察,造成6死4伤的严重后果,形成了"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杨佳与死伤警察,都是一党专制独裁制度和暴政的牺牲品。此事反映了中共警察司法机关与人民大众的尖锐对立。中共要么就此事依法办案,纠正司法系统歪风邪气,尽可能不要激化警民对立;要么继续纵容恶警,袒护司法系统歪风邪气,不顾全国民众的感受和反映以格杀勿论的报复性非法手段剥夺杨佳申辩陈述的权力杀害杨佳。
鉴于中共置《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等等相关规定于不顾,明显做出枉法办案的事实,我于2008-7-27发表《强烈要求胡温立即纠正警方对杨佳案的若干非法举措》,并诉诸签名网征集签名。
现在,杨佳被中共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等等规定,枉法判处死刑。一旦上诉期满,行刑在即,令人十分哀婉痛心!尤其令人难以容忍的是,理当避嫌的上海市公检法对杨佳的审理完全等同于黑箱作业,根本谈不上依法公开审判:人们至今没有看到律师辩护词,也没有看到杨佳的最后陈述和自我辩护词,案发事由对高度关注此案的全国人民根本没有非常必要的交代......
这种由具有必须避嫌的上海市公检法调查和审理杨佳案的结果,是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等等规定和侵犯杨佳基本人权的非法行为,是对全体北京市民人权保障的公然挑衅!是对全国高度关注着杨佳案的人民知情权的公然藐视!
即使杀人偿命,杨佳不免一死,也应当依法保障杨佳的话语权申辩权!也应当天公地道让杨佳死个清楚死个明白!也应当让公众听到杨佳的陈述和自我辩护——世人一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二也明白此案事实真相以释疑团......
何况杨佳母亲至今下落不明,杨佳母亲现在到底身在何方?平安与否......相信全国关注着杨佳案的人们都在惦念此事!
因此,我在此再度紧急呼吁正直善良的人们到签名网《强烈要求胡温立即纠正警方对杨佳案的若干非法举措》签名,尽力争取杨佳在上诉期间获得公正审理!签名网网址:http://www.qian-ming.net/gb/default1.aspx?dir=scp&cid=153
因此,我在此强烈呼吁中共胡温当局对杨佳且慢挥舞屠刀,应该依法按照法定管辖范围将杨佳案重新交由最高检察院调查和最高法院进行一审!此案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直接一审,为什么不依法办案?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二章《管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杨佳一案无可置疑是货真价实十足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胡温当局若还有一点依法办事建立和谐社会的诚意,就必须将杨佳一案发还最高检察院重新调查和由最高法院重新进行第一审!
因此,我在此要向附意《强烈要求胡温立即纠正警方对杨佳案的若干非法举措》一文在签名网上签名的所有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2008-9-8
附:
征集签名:强烈要求胡温立即纠正警方对杨佳案的若干非法举措
——兼谈杨佳案的四点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诉求
中共中央 胡锦涛
国务院 温家宝:
陈泱潮强烈要求胡温立即纠正警方对杨佳案的若干非法举措
杨佳一案,举国震动,亦必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杨佳一案,如同瓮安事件一样,是中国社会矛盾的聚焦反映
杨佳及其一案所有死伤者,都是制度的受害者。
我为双方的悲戏而深感痛心。
如果二位视天下百姓为子民,亦当反躬自问、反躬自责!
全国人民关心杨佳一案的审理是否公正?是否依法?民心所系,关系重大,不可不慎!
我在此必须指出:对于杨佳一案的审理,目前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回避与辩护三方面的规定!
一、违背《刑诉法》【管辖】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二章《管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杨佳一案货真价实是十足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由此依法显而易见,对杨佳一案的侦察,应当依法由公安部进行,至少应当依法由杨佳户口居住地北京市公安机关进行,而不能由被刺警方的上海公安机关进行。何况,
二、违背《刑诉法》【回避】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三章《回避》如下明文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同样由此依法显而易见,因为杨佳一案事由起于上海警方误将杨佳当作偷窃自行车者……终于杨佳在多次和上海警方交涉无果而到上海闸北警方首脑机关刺杀上海警察。因此。依据《刑诉法》有关【管辖】与【回避】的上述明文规定,杨佳一案绝对不能交由上海警方侦办!坚持由上海警方侦办杨佳案,就是坚持有法不依、非法办案!
三、违背《刑诉法》【辩护与代理】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如下明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样由此依法显而易见,由上海警方指定作为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做杨佳的辩护律师是非法的!原因是闸北警察局原本就隶属于闸北区政府。同样由冒名杨佳母亲的名义或者逼迫或者胁迫杨佳母亲给杨佳请上海的辩护律师,也是非法的!
…… ……
因此,我特此明确表达以下四点显然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诉求:
1. 强烈要求胡温二位曁中共中央、国务院,体察民情,尽快依法把杨佳案的侦察移交公安部或者由杨佳居住地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杨佳案必须依法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
2. 充分依法保护杨佳行使辩护权,以杨佳父亲聘请的北京律师为杨佳辩护律师。如果以杨佳母亲聘请的律师为杨佳辩护律师,第一,必须由杨佳母亲出面澄清和证明确实是杨佳母亲聘请——原则上亦应告知杨母注意《刑诉法》有关【管辖】和【回避】的规定,以聘请杨佳居住地律师为上;第二,必须在告知杨佳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之后,征得杨佳本人的同意!
3. 必须依法公开审理杨佳案!
4. 必须依法立案追究杨佳母亲失踪——非法羁押杨佳母亲案!维护法律尊严,以正视听,抚慰民心!
警告:
杨佳案是整顿警风挽回民心的一个机会,也是放纵恶警,进一步丧失民心,激起民怨造就出千千万万陈胜吴广胡文海杨佳的契机!何去何从,取决于胡温对待本文呼吁和要求的决定!
本人希望中国实现和平的民主化转型,而不是玉石俱焚的动乱局面!故以此文致胡温,依法正告利害关系!
拜托广大网友,将此文转帖国内外所有中文网站,以彰正义!
陈泱潮(陈尔晋)
200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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