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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向最高法院投诉上海市二中法院

   (这封投诉信,已在今日下午通过中国法院网的举报信箱寄出)

    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佳袭警案中的问题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投诉举报监督权,现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佳袭警案中存在的两个问题,特致信给你院投诉举报,希望能引起你们的重视。

    第一个问题,将旁听席位全给上海市公安局,不让媒体和群众旁听。

   8月25日,《财经网》记者报道了杨佳案在26日开庭审理消息。报道中称:因该案社会影响巨大,上海政法高层对此案开庭时间,旁听人员等俱作出“周密安排”。新闻发布“将由新华社发通发稿”。

   8月27日新华社报道,杨佳故意杀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在8月26日下午一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同日,《新京报》则报道了记者被法院拒之门外,不让旁听杨佳案的情况。报道中提到:“当记者准备登记进入法院时,被告知媒体谢绝入内。而在法院门外,还有几名打算旁听此案的上海市民。据他们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此次庭审并不对外发放旁听证。”“之所以出现开庭后旁听席即满的情况,是因为上海市公安局已预定完座位。”

   从上述报道可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阻止了媒体和群众旁听杨佳案件,并且将旁听席位全让给上海市公安局预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各界人士旁听的立法本意,而且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

   《意见》第16条规定.,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杨佳袭警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全国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个案件既能属于公开审理,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意见》规定,就应当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去旁听。

   既使旁听人员很多,小法庭无法容纳,就应当安排在大法庭开庭,尽可能满足各界人士旁听案件要求。虽然法庭的座位是有限的,但是不能因为座位有限,而将旁听证全给某个机关的人员,最起码也得给来旁听的众多媒体派代表去几张旁听证,留出几个位子吧?

   由于将旁听席证全给了上海市公安局,导致前来旁听的20多家媒体和不少民众无一人进去旁听。这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疏忽造成的?还是他们有意不想让媒体和市民旁听案件?

   只让公安机关的人员旁听,而不允许其他各界人士旁听,如何使民众相信法院的公信力?

   在8月20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会将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消息,通过本院网站上的“开庭排期”栏予以公告。可是从8月20日起,该院就取消了在本院网上发布“开庭排期”信息。至到杨佳袭警案审理后的第二天,即8月27日,该院才恢复发布“开庭排期”公告。不在本院网上公告开庭日期,显然是不想让社会各界人士知晓杨佳案的开庭时间。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发展司法民主方面,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

   王院长在讲话中,还特别强调不要搞司法神秘化。(以上内容请见8月28日《人民日报》)

   对照王院长的讲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佳案中,明显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特别是在发放旁听证上,涉嫌搞司法神秘化。

   第二个问题,对杨佳的精神病司法鉴定。

   由于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拒绝媒体旁听庭审,我无法从报道中知道杨佳一案审理的更多情况,不知道该院是不是对杨佳重新做了精神病鉴定?

   如果没有重新做司法鉴定,没有对杨佳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那么法院的审判程序,则严重违反了规定。

   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杨佳袭警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从媒体的报道中知道,上海市公安局曾在7月5日,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为杨佳做了精神病鉴定。经该研究所鉴定,认定杨佳无精神病,有刑事责任能力。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不是医疗机构,其所做鉴定应属于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隶属于国家司法部,故其无鉴定主体资格,无权对外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200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然只是规定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不能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去做。但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是法律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样也应遵守。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杨佳的刑事责任能力时,是不能以公安机关委托的这份鉴定为依据。

   公安机关抓获杨佳后,之所以会为他做精神病鉴定,也是认为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病。公安机关的怀疑并不是全无依据,因为杨佳曾经患过心理疾患一直没有去医治。

   袭警案发生后,一些心理和精神科专家也认为杨佳有人格偏执。由于公安机关委托的精神病鉴定属于无效,法院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对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避免对无刑事责任人进行司法判决。

   杨佳袭警一案,直接受害对象是无辜警察。但杨佳与这些警察无冤无仇,他是通过伤害警察来报复公安机关。从这个角度来看,上海公安机关也是袭警案中的受害者。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也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维护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佳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由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容易受到来自地方权力的干涉和影响。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审判,在此案没有做出判决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变更此案的管辖权,指定由外省市法院依法审判。

   此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2008年8月28日

   

    通讯地址: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办公电话: 010-63990626 邮编:100038 电子信箱:liu646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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