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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間的四種作用力 國家間的四種作用力
(《霸权論》第5章第8節 香港星克尓出版社2006年出版)
在§5.2中,我們考察了離心力與向心力,這是從行為系統整體角度來看的行為系統內部存在的力。從行為系統的組分角度來看,不同組分之間也存在著相互作用力。
現代物理學認為,在非自主行為體構成的世界中,存在著四種作用力,即質子、中子內部夸克與夸克之間的強作用力 (strong force)、原子核與電子之間、帶電粒子之間、帶電物體之間的電磁力、不同類的基本粒子之間,如夸克與電子之間、夸克與中微子之間、質子與中子之間弱作用力 (weak force) 以及任何物體之間的萬有引力。
夸克是組成物質的最基本組成部分,每個質子、每個中子都有三個夸克組成,核強力就是夸克與夸克之間聚合在一起的引力。2004年諾貝爾物理學獎獲得者維爾切克 (Frank Wilczek)、波利策 (H.David Politzer) 和格羅斯 (David J.Gross) 三人早在1973年提出一種「漸近自由」(asymptotic freedom) 理論,認為「強作用力」會隨著夸克彼此間距離的增加而增大,而隨著夸克間距離變小而減弱,這就是,約束在中子、質子內部的夸克在彼此相距足夠近時,可以近於自由地運動,這與一端固定、一端繫在一根長線上的球,在以固定點為球心、以長線為半徑的球內可以自由運動一樣。
約束在質子中子中的夸克,被長線繫住一端固定的球、一個國家內的一個成年人、一個國際體系中的一個國家,這些都是「行為體」,不同的是前兩者是「非自主行為體」,而後兩者是「自主行為體」。由於自主行為體能自主行為,要使這些行為體在一定條件下自由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用他們願意自覺遵守的法律、條約等來約束這些行為體。一個在法治社會中的人,既要受法治體系的約束,又有充分的自由。一個自願參與或自願簽訂的條約體系,也使一個國家既受條約約束,又有行為自由。可見,在由人或人的群體構成的自主行為體系(組織、團體、企業、國家、國際體系等)中,規章、制度、法律、條約、協定成了一種「強約束」或「強作用力」(strong force)。
自然界的規律是統一的。在非自主行為系統中存在強作用力、弱作用力、電磁力與引力四種作用力。對由國家這種自主行為體組成的國際體系來說,不同行為體,即國家與國家間,事實上也存在著多種不同的作用力。十分明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協定以及國家所參加的國際組織的規章、制度與夸克之間的強作用力一樣,具有「漸近自由」(asymptotic freedom) 的特徵。國家可以在條約、協定、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行動,但受條約等的「強約束」。自主行為系統與非自主行為系統的不同在於,夸克與夸克間的「強作用力」是不隨夸克本身改變的,而作為自主行為體的人或國家,可以不遵守「強約束」,可以改變原有的「強約束」規定。
國與國之間的作用力除「條約」這類「強作用力」外,至少還存在三種作用力:
(一)地緣力,即由於地理位置的關係,不同國家間形成的親近、友好合作、疏遠、排斥、猜疑、敵對、互不相關等的作用力。這種作用力難以精確度量,但實際存在。隨著時間改變,這種作用力也會改變,也就是說,在不同歷史時期,兩個國家地理上的聯繫,因修建鐵路、海下隧道、輸油管線、公路大橋或其他原因而發生改變,地緣力也會改變。
(二)交換力,即由商品、貨物、資金、人員和技術交換而形成的相互作用力。一般情況下,交換力與國與國之間友好合作程度有關,而且成正比關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一國違背另一國意志使後者被迫接受某些商品,或一國向另一國大規模輸出難民或形成大規模偷渡潮,國與國之間的交換力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
(三)板塊作用力,包括一國對另一國的攻擊力和威懾、恫嚇、炫耀而形成的潛在攻擊力。板塊作用力與國家的軍力直接相關。
強作用力是國與國之間因條約、協定形成的約束力,當一國用武力或武力威脅逼迫另一國簽訂不平等條約時,這種強作用力往往會因受害國的反抗而失效。在今天,國際法已明文宣示這種強約束力的非法性。
地緣力、交換力、板塊作用力 (簡稱板塊力) 和強作用力構成國與國之間的四種主要作用力。從國際體系整體看,地緣力、板塊力是國際體系形成離心力的要素,而交換力與強作用力是向心力的要素,當向心力愈來愈強、離心力愈來愈弱時,國際體系就會向著「一國」的「國內體系」過渡。在歐洲歷史上,地緣力長期以來是國與國間的一種重要作用力,隨著歐洲共同體與歐盟的建立,隨著條約關係和經貿關係的發展,強作用力和交換力日益增強,而地緣力和板塊作用力則日益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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