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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把中国的粮食问题看成是农村与城市的关系问题以後,粮食问题就不存在了。那麽土地问题还存在不存在呢?
土地问题从来就是中国农村的首要问题。
现在大陆农村,土地依然在不叫“公社”的“集体”,即乡村政府手里。这些政府代表着国家,它们通过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让农民在承包合同的范围里自主经营自己分到的土地。这种合同的有效期限,一九八四年中共一号文件规定不少于十五年,一九九五年国务院又发文件,要延长到三十年。这种制度有一个很奇怪的名字,叫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之所以奇怪,是因为共产党改革派明明看到了农民所需要的就是土地,他们也认为,使土地与农民结合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他们又不愿把土地真正的还给农民,而只愿把土地“包”给农民使用十五年、三十年。他们说,这个办法叫“使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办法。但这样一来,就把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搞得与西方中世纪的农奴制差不多了。
西方中世纪的农奴,从农奴主那里取得一块份地,然後实行独立经营。这种西方中世纪农奴主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办法,正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改革成功的秘密。所不同的只是,这块份地不是从农奴主那里取得,而是从国家那里取到。
为什麽不把土地彻底归还给农民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问题。
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土地的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要保住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必须保住土地国有的性质。因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给中共的“社会主义革命”留下一个尾巴。十五年、三十年,总之土地是国家的,还得收回。要不收回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保不住了。
而中国的农民并不是西方中世纪的农奴,世世代代他们都是与土地直接结合。共产党搞集体化,使他们失去了土地,从而也使他们丧失了生产积极性。而“包产到户”的政策一来,他们马上又释放出巨大的生产热情。但这种积极性一直是在担心政策会变的不正常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
既然是“社会主义”,政策怎麽会不变呢!
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不应该让它继续。土地必须重新与农民结合。原来是农民的土地,就得还给农民。这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牺牲农村而搞“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而欠下了农村的债,在共产党垮台後,必须向农村还债一样。
土地回到农民手中后,土地就应该是可以买卖的。在“承包制”下,土地不得买卖。但农民作为独立劳动者,并没有资金支持,手里只有一点土地、一点房屋和一些简单的工具。如果土地不可以买卖,农民的资金就没有办法集中,就没有办法去从事其它事业。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土地不可以买卖的办法,是“贫农”的办法,而不是“富农”的办法。
许多知识分子担心私人直接占有土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以後,又会回到中国过去的“土地兼并”的老路上去。
近代中国的“革命”,从农村看,本质上就是想要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所以,在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目标里,“平均地权”就是很重要的一条。“革命”以後,国民党的国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法宣布:“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中共夺取政权以後,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宣布土地属于全民。他们之间的区别只在於,中华民国在宣布土地国有的同时,也承认“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不承认土地可以私人占有。所以前者为“资本主义”,後者为“社会主义”。
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其在土地问题上的大前提都是一致的,都是把土地看成是“全民的”。这“全民”是谁呢?“全民”的法人就是国家。这实际上是用国家来剥夺人民的办法。
在“大同社会”里,土地又回到私人手中,中国会不会又回到“土地兼并”的老路上去呢?这里就出现一个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问题。
我们认为,理论上说“中国的土地属于中国人民全体”,这种说法含混不清,并没有多大意义。这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私人占有究竟合不合理?
这个问题笼统地说是说不清的。需要具体分析土地的使用情况。比如说,有人在土地上开了一块农田,或者盖了一间房,从而改变了土地的荒土性质,这块土地就该由开发者私人占有。这样的土地私人占有就是合理的。而有人买下一座山,不利用,在那里放着不准人进去,这样的私人占有就不合理。
大地是养育人类的母亲。它把它自身孕育出来的一切,无私地奉献给人类,从不与人类计较价值。而自从人类懂得开发土地以後,土地的占有权问题才呈现出来。要把这个问题看清楚,就得把土地的占有权和开发使用联系在一起考察。
我们可以把人类对土地的开发使用做这样的划分:人对土地的开发具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自然形态,一种是人为的形态。
从自然状态看,土地上本来就长有植物、生活着动物、存在着沟河湖泊。人们在土地上种农作物、养牲畜、修水利、植树造林等等,这些开发方式都是对土地的自然形态的利用或放大,因而这种开发方式是不会带来生态问题的。所以,在这些开发方式下,开发者就应该拥有所有权。谁开出的田就属于谁,谁种的树就属于谁。
这样的开发方式是自由的,也用不着得到谁的同意,以後也可以转卖。当然,如果这块开发出的土地没有转卖,也没有继续利用,让它自然荒芜了,其所有者对它的占有权也就应该自然消失。这时它就是一块荒地,而不应属于谁。
而另一种开发方式是人为的。那就是在土地上盖房子、开矿山、建工厂、建铁路等等。这些开发方式并不是土地自然有的,而是人创造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土地的自然状态的破坏,因而这种开发方式就应该是不自由的。当开发它时,应该获得由专家组成的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向其交付资金。
如果这种开发所占用的土地是无主土地,交付给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就相当于全部土地价,如果开发所占用的是有主土地,除了向私人付出地价外,也得要向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交付一定的资金。这种开发的使用价值一旦结束,土地所有权也就随之结束。如矿山、铁路、房屋废弃了,原来的矿山主和铁路公司就不应再对这些土地具有所有权,不能再把土地出售赚一笔钱。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是“公财”性质的机构。它与国家机器无关,不属于国家的行政部门。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全国的国土整治。它的存在使得土地在开发转让过程中生出来的钱用回到土地上。
这一办法会使无主土地有人管,自然生态发展得更旺盛,被人为的开发所损坏的土地有人恢复。这样做会在中国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土地开发得越充分,国土就会被整治得越美好。
由此看来,“大同社会”的土地制度简单说就是:谁开发谁占有、谁买下利用谁占有,没有人利用就没有人占有。占有者没有合理开发和利用,傍人有权告诉,最终可以剥夺其占有权。所谓“全民占有”的土地,只有在无主土地上才具有相对的意义,因为这种土地本国的人民都有权力去开发。
这一土地制度使得在“大同社会”里,地价不再是私人投机的热点。今天那些投机商人们,看准某地的地价将要上涨,就将某地的土地买下来,放一年後再卖出去,以此发大财。看来这种发财的办法在“大同社会”里是行不通了。
同时,这种土地制度由于鼓励人民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并且特别强调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结合,从而使得中国传统上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无法形成。小规模的土地兼并是没有必要回避的。一个经验丰富的农户可以买进土地,也可以雇工,扩大他的经营,但他自己却不能脱离土地经营。这种办法不会导致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只会使成功的私人经营管理土地的技术更趋于成熟和普及。
一个商人在外面发了财,把大量资金转而投向购买土地,然後又把土地出租,自己坐而收取地租。这种情况导致了严重的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脱离,因而在“大同社会”里是很难存在的。
当然,在“大同社会”里,对土地的买卖还是要做许多具体的规定。比如说要卖土地去喝酒赌钱当然不行。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其价值就只应向其它生产资料转移。一户农民不想种田了,而想去养鸡养鸭,或者做点其它什麽,他就可以卖自己的田,把所得的钱用于购买所需的生产资料。
农民不种粮食就不叫农民了,因而农民的转行必须要有技术培训合格的准营证书才行,不能没有条件,脑袋一动,看什麽东西市场上看好就去干。准营证书由师傅发,而不由政府发。这样做,既可以培养社会上的尊师风气,又可以堵政府官员腐败的路。有权发准营证书的师傅则是一种资格,也是一个很高的社会荣誉。
另外,买土地的人也必须是粮食经营好手。土地买卖可以用银行转账的办法,而不用现金支付。同时,耕地买卖也不出乡,不然就乱了。有了这些限制,土地买卖就不会导致农村的两级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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