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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暴力

     暴力往往造成人类生态和自然环境的灾难性后果,这是文明社会极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暴力也不是丑恶、肮脏和犯罪的唯一根源。当善良、无辜遭遇野蛮和独裁专制的屠杀及顽抗时,暴力只能是不得已的选择,同时也是最大的善和最温情的人道主义,更是正义之所以为正义的价值之所在。

   一.正义

     在我看来,正义大致可以分为自然的正义与社会的正义。所谓自然的正义,即是对个体生命平等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的尊重和肯定,以及对这种权利的天然的、但也是消极的保护。它是关于人类个体生命的普世价值,具有一致性和确定性。而社会的正义,则是以积极保护自然的正义为基础,规范各社会成员以及不同社会角色的权利与义务,强制并确保一切损害自然的正义之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然而有关它的“不确定性”,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但已经明确的是:自然的正义先于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必须无条件保护自然的正义。

     作为反面论证,人们或许没有完全遗忘,曾经在多个国家肆虐一时、现已日薄西山的社会主义传统,由于它曲解和过分强调社会的正义,看似理直气壮地打着大多数人或者人民的旗号,粗暴地践踏自然的正义,终至彻底失败。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斯大林发动的大清洗、前民德肆无忌惮的窃听迫害、以及1940代年以来,发生在中国的历次政治运动,还有今天依然坚持独裁专制的金氏朝廷等等,所有这些,无一不是在“无休止地颂扬人民的公正”[《罗伯斯庇尔其人》]的同时,假社会的正义[或者革命]之名,行操纵、控制、奴役人民之实。

     正义的内涵本来并不复杂,但却依然存在歧义。在一些国家,执政当局正是巧妙的利用了“正义”在论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领域不尽相同的解读,以马克思所谓“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为教义,教疏人民相信“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凯尔森语]公然否认“自然的正义”所包含的普世原则和普世价值。其目的无非是要人民驯服自我标榜的“社会的正义”--一种以奴役人民为目的的制度安排,并企图使他们永远站立在社会政治生态的最顶端。不过这种借兵法“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而克隆出来的拙劣伎俩,已渐渐失去其操纵民意、愚弄人民的功能。越来越多的人们相信:正义的本体意义亦即终极正义,它只会随着人们认知能力的不断提升而日臻完善,决不会如九尾妖狐般的百首千面。同时,它完全可以、且完全应该超然于社会意识形态之上而独立存在。如若不然,正义就将沦为强权的仆役、独裁的玩偶,沦为一个任人糟蹋的娼妓。

   二.暴力

     暴力远在人类组织社会之前就一直存在,并非随人类组成社会而出现。种群之间、种群内部,总会不断产生异常尖锐、无法调和的矛盾。既然矛盾上升致无法调和的程度,那么解决的办法就只有一个:暴力。当然也包括暴力威胁,这是迫使一方屈服并满足另一方要求的有效手段。这种先于人类社会而出现的征服行为,尽管人类一直坚持不懈、想方设法、穷其所能的企求归避,但直到今天也未能完全消除。因此可以说,当我们把暴力置于人类历史长河中加于考察时,它其实只是极其平常的、寻求个体利益或群体需求最大化的激进而极端的方式。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暴力的普遍存在决不能成为实施暴力的籍口。恰恰相反,人类应当由此而更深刻、更自觉地反省自身的传统,主动修复暴力留下的裂痕和伤口,协商建立防止或者减少暴力发生的有效机制,积极探索互利双赢、和平共处的良好途径。不管是个人生存需要,还是维护领土主权;也不管是满足私欲,还是争夺、巩固政权,暴力都不是善意的选择。特别是在一国之内,唯有尊重个体生命、保障基本人权和鼓励个性自由,才能增强政权的凝趣力,实现天下大治、繁荣和谐。毕竟人们难于相信,一个人权灾难长期泛滥的世界,会是一个和平安宁的世界;同样,人们也不会相信,一个依靠暴力统治的国家,会让它的人民免受恐惧的威胁;人们更不会相信,一个人权状况普遍恶劣的国家,能够构建详和的社会。

     暴力对于个体生命和社会秩序的摧残,人类已经有过千万次痛苦的体验。特别是战争狂人挑起的大规模暴力,不知毁灭了多少家庭和生命,甚至让个别民族整体陷于灭顶之灾而几近消亡。然而有意思的是:企图改变世界、主宰人类而发动的大规模暴力,往往只增加伤亡的数字,最终的结果并不好于从前。这相当于一场撕杀下来,重又回到原点,此外没有更大的意义。二战轴心国的生存空间依旧如此,韩战止于三.八线亦如此,两伊战争疆界未变依然如此。崇尚暴力革命、公开声称“暴力是革命的火车头”的列宁,以及接了他班的斯大林,热热闹闹的革命了一回,也只是拿苏联人当了回小白鼠而已。可见挑动暴力,实在是人类所有社会实践中最愚蠢的行为,理当遭到人们的唾弃。

     人类的大多数当然是渴望和平的,但这个世界无法满足他们的渴望。或许,那个理想中没有暴力的世界,只属于没有人类的遥远未来,而我们人类,只能永远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之下。当今世界,出现全球性暴力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局部冲突也日益减少,因此人们更关心的,是不同于国与国之间武力较量的另外几种暴力--即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势力和国家暴政。前三种势力依侍其有组织的武装,常常明目张胆的进行暴力活动--虽然在多数情况下采取偷袭的方式,但仍可冠之以“阳光下的暴力”。而最隐秘、阴森、恐怖和最具欺骗性的,却是那些打着人民大众的旗号,以革命的、法律的名义,“理直气壮”地强加在个人身上的国家暴力。这种暴力从精神阉割到肉体摧残,无一不是高喊崇高、伟大等美丽空洞的口号,煽动更多被奴役的“文明白痴”加入其中,使之看上去更象是全民意志。

     社会心理学家埃.弗罗姆认为:暴力发动者普遍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自恋癖”。这种被扭曲的心灵和精神上的变态,大都源自愚昧无知、狂妄傲慢和贪婪无度。当一国统治者为这些非理性意识背书、并被强化为国家意志时,个体存在就只剩下工具价值,个人自由也将不得不听命于无须论证的典型自辩:“我是唯一正确的,我是人民的代表,你要么服从、要么接受惩罚。”这种情境之下,作为人的本体价值已经为统治者所蔑视,这个国家在国民眼里也就难免面目狰狞。而国家的界限,也会因此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旦统治者的暴力欺压超过群体心理的容忍极限,那么群体自发的、“反暴力”的暴力抵抗,就将在社会蔓延,直至建立新的秩序。

   三.正义的暴力

     在极端和平主义者那里,暴力当然不具有正义性与合法性的。它无需了解暴力的根源、无需区别暴力的性质,只要求人们放弃一切形式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即使是出于自卫或者保护无辜,都不能使用武力,只能通过忍耐、退让、谈判、协商等非暴力手段,来化解冲突、解决争端。

     不得不承认,这些理想主义的表述方式,还是完美无暇的。理想主义者的愿望,也完全符合上帝的教诲。但这一美好愿望的致命之处,却并不在于有没有这种可能,而是在于一旦出现这种状态,人类社会就将宣告终结--一个没有竞争的人类社会,必将日益没落,直至死亡。极端和平主义者们也许忘了关键的一点:“竞争”本身,就包含着暴力;而所谓暴力,就是最激烈的竞争。在竞争中生存、在竞争中延续,这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世间万物,概莫能外。有关这方面的论证,人们可以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的观察,以进一步地加深印象。

     与极端和平主义者截然相反,社会主义传统却将暴力革命当作“无产阶级革命的普遍规律”,认为“不用暴力摧毁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不用新机器代替它,无产阶级革命是不可能(夺取政权)的。”即使在取得国家政权之后,也仍然认为“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尽管这些非理性的暴力崇拜,早已在世界范围内失去了它的号召力,但是一些按照“暴力革命”理论推翻旧政权而建立起来的新国家,却并没有彻底放弃专制传统,仍然依侍暴力话语,回答人们对其政权合法性的怀疑;仍然依侍专政机器,捍卫其“阶级利益”和意识形态利益。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被广泛认同的今天,专制传统成了加剧社会分化、激化社会矛盾、制造群体冲突、催生极端暴力的源头。历史在这一刻大大地幽默了一回--昔日鼓吹暴力革命、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者”,今日却要直面另一次循环、新一轮更替的考验;改变了的世界,似乎还得接受改变。曾经正义的暴力,看来无法替自已辩解“暴力的正义”。

     这是由历史决定的,更是现实必须回答的。因为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存在,如果需要作出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是不可能在自我论证中完成的;而令人信服的结论,只能来自于他证,或者出自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那些有明显偏向的法律除外]。对暴力性质的判定,也只能遵循这一原则。正义的暴力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或者国家政权的专利;非正义的暴力也不会天然地出自某个人、某个群体或者某个国家的政权。暴力的复杂性和不可通约性,使人们无法给什么是“正义的暴力”作出具体的定义。这种“实施正义的暴力”的主体,他在现实中的“绝对不确定性”,一方面给正义的暴力带来麻烦;另一方面,又给非正义的暴力提供了掩体,并可能使其逍遥法外。在这里,我们只能运用排除法找出第一个不是结论的“结论”--暴力的正义与非正义无关施暴者的身份。

     暴力性质的认定困难还在于:同样的背景、同样的原因、同样的施暴对象,A暴力可能被认定是正义的,而B暴力却可能被认定是非正义的,这同时也是所谓“社会的正义”的认定困难。这方面的例证俯拾即是,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另外,如果把暴力是否过当、暴力破坏(或伤害)程度与预期是否一致等因素同时切入,那么认定的难度就将大幅增加。正是由于“社会的正义”存在着某种的不确定性,暴力性质的认定才会出现伸缩自如的回旋空间。有鉴于此,我们只好给出第二个不是结论的“结论”--暴力的正义与非正义,有赖于社会的正义之解释。

     关于正义的暴力,或许另外一个事实需要我们不得不接受:在通常情况下,正义的暴力往往与非正义的暴力紧密纠缠、难解难分。正义的暴力不排除依靠非正义的手段去实现;而非正义的暴力,也极有可能是为了伸张正义。这种情况并非少见,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现实生活,都有许多似是而非、亦庄亦邪的此类人物和事例,说它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也不为过。对此稍作归纳,我们或许就有了第三个不是结论的“结论”--暴力的正义与非正义,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泾渭分明,而是纵横交错、人己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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