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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西藏实现“高度自治”的局限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它 《西藏问题的反思》(5之3)

再谈西藏实现“高度自治”的局限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它
   <西藏问题的反思>(5之3)
   安乐业
   
   
   “北文”又说:
     “三是谋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民族区域
     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
     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
     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然而达赖方面却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
     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对中国藏族历
     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藏阿里(今西藏自
     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
     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
     迪庆、西藏昌都等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
     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
     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教领袖五
     世达赖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
     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
     也就是说,西藏以外这些藏族聚居区从未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
     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历史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
   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
   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
   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这里并没
   有说完全不可合并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吗?反过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经过
   法定程序,可以撤销或者合并。中华民国官方在1917年上海出版的《
   远东地图》和1934年出版的《西藏问题》,颇能说明“安多和康在哪
   里”的问题。何况中华民国利用武力于1928年在安多地区成立的“青
   海省”和1939年在康区成立的“西康省”,是在没有任何协商的前提
   下设立的。藏人的观念里没有什么“大藏区”的概念,只有也只知道
   “藏”或“博”。如同西方人的观念中,只有“Tibet”那样简明清
   晰,指的就是幅员辽阔、居住人口极分散的雪域高原。因此,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7年召开了《青岛民族会议》,并会上讨论了所
   谓“藏人割居合并还是保持原样的问题”,当时,虽然很多部落头子
   和喇嘛签了藏人割居不合并的字。大家知道,一方面此举正逢“反右
   运动”,没有人敢于讲真话,只能委曲求全。再加上除了“农奴主”
   外,没有一个“农奴”代表,自然就代表不了西藏老百姓的向往。另
   一方面,北京的此举说明了“藏区以往是个整体”的实质。不然,按
   着北京的话讲,“除了台湾以外全国解放了”,还有必要开一个“藏
   人割居合并还是保持原样的问题”的会议?难道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更何况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此,最近挪威西藏之声记者专访阿嘉仁波切时,仁波切作为“中国
   通活佛”,一针见血地讲道:“‘大藏区’这个名词提出来以后,让
   中共不好接受,它指出,大藏区划出去的话,整个中国差不多三分之
   一的地图就被划出去了。这种说法有一种政治目的,用来暗示广大中
   国人说,我们不能承认大藏区。其实‘大藏区’中国政府本来就已承
   认了。因为‘大藏区’在藏语里叫‘曲卡松’,意思是‘三个区
   域’,那么这个三区在中国政府的词汇里已经有,比如说青藏、康
   藏、还有西藏或者卫藏,这三个区域就是‘三藏’,那么‘三藏’很
   早以前就已提到,而且人们也这么理解。‘西藏自治区’是宪法上的
   一个行政区的说法,但其实不叫‘自治区’,而叫‘专区’,而青海
   省、甘肃省、云南省及四川省都是省,而不是自治区,但这些省辖范
   围内就有十个自治州,加上西藏自治区,就是11个藏族自治区域,这
   就是所提到‘大藏区’。我认为达赖喇嘛一再说在这些西藏区域里实
   行民族宗教文化自治,来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和文化,这一意思是,
   如果提倡西藏的传统文化,就能提倡一个人的慈悲心;如果有慈悲心
   的话,就会有更多的和谐,这个跟现在所提出的‘和谐社会’是一致
   的,所以他(达赖喇嘛)追求的是这样一个目标。如果说提出大藏区
   (11个藏族自治区)统一就违背中国宪法和现行制度的话,那是自相
   矛盾的。其实‘大藏区’已经就有了,而且广大的藏族干部、汉族干
   部以及群众已经多年用这个词汇了,所以这个没有什么再去强调或解
   释的必要了。”(请参阅:http://www.vot.org/text_simp.html)
   反过来讲,藏区以往极其分散,政治和经济方面有独立自主的权利,
   可是思想行为牢固地掌握着拉萨政府的手中,因为,拉萨政府实行的
   是“政教合一”制度,政治和宗教是分不开的。也是从西藏最伟大的
   学者兼战略家萨迦班智达贡噶坚参按着西藏的实际情况,为延续生存
   而制定的“政教合一制度”而演变过来的。这个制度的最大特点,即
   形散而义不散。因此,它把西藏的历史延续了700多年,至今仍然有
   强大的尾波。至于制度本身存在的利弊,见仁见智了。不过,这不等
   于笔者赞同继续实行这个制度。作为一门制度文化的范畴,它有借鉴
   的价值和惕防的弊端。
   另外,北京的说法也自相矛盾,比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
   族自治区’”,又说“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
   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如果历史上不存
   在,还要所谓“明确划分”的必要吗?岂不是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当然,也难怪北京和大部分中国学者,笔者曾在中国接受过完整的教
   育(包括历史),后来又在印度详细地搞了一番比较历史研究。最终
   发现北京为“从元朝西藏纳入中国版图说”的主要依据《萨迦班智达
   致蕃人书》翻译有误。此信中有一个词,藏语称“no ltog”,译者
   把这个词翻译成“归顺”。比如,“吾利益佛法及众生,尤为利益所
   有操蕃语之众,前来蒙古之地。召我前来之大施主(指阔端)甚喜,
   曰:汝领如此年幼之八思巴兄弟与侍众(当指阔端派去邀请萨迦班智
   达的使臣)一起前来,是眷顾于我。汝以头来归顺,他人以脚来归
   顺,汝系因我召请而来,他人是因恐惧而来,此情吾岂能不知!
   ……”(《新华网》 )
   可是笔者把这个词反复对照现今中国出版的《藏汉对照词典》、《汉
   藏大辞典》等后得出的结果是:这个词的真正含义是“看面子”或
   “给了面子”。又“召”和“邀”之间也有很大的出入。另外,此信
   写于公元1247年西藏宗教领袖萨迦班智达与(成吉思汗孙)阔端在凉
   州(今甘肃武威)会晤之后,又“元”开始于1279年。萨迦班智达与
   阔端会晤和“元”的建立之间相隔达32年,更重要的是萨迦班智达没
   有开始“元”之前就已圆寂。笔者还对一些蒙古学者问过“元”在蒙
   语中的含义,他(她)们认为“元”很可能源自藏语,蒙语中没有确
   切的含义。因此,真如萨迦班智达所言“召我前来之大施主(指阔
   端)甚喜”,阔端很可能采用了“施主”一词,藏语中“施主”叫
   “元达克”(yon_bdag,简称“yon”)。
   现今中国大部分学者把清廷派往西藏的大臣叫“住藏大臣”,其实,
   古书上此臣为清廷派往其它国家的使臣一样称为“钦差大臣”。又是
   什么原因变成了“住藏大臣”?不过,清廷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
   年),因西藏政府的请求,大将军福康安率领的援军与藏军一起击退
   廓尔喀对西藏的入侵后,订立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但是,
   至今除了藏文原文外谁也没有找到中文版本。可见章程对西藏的宗教
   事务、外事、军事、行政和司法做出的详细的规定也就成了空中阁
   楼,除非每一个钦差大臣懂得藏文,在西藏无法实施这个章程的规
   定。这个问题,在印英政府外交部长对中华民国驻藏新任领事沈宗濂
   的回答至今西方没有改变。“沈宗濂问他,我们一直认为中国对西藏
   是主权关系,而你们英国人总说是宗主权关系,请问宗主权究竟是什
   么含义呢?卡罗爵士笑着说,你把我问倒了,让我们一起来查书。于
   是他亲自挪动短梯,从上层书架上取下一卷英国百科全书来,同沈宗
   濂两人一起研究。研究结果,卡罗向沈宗濂说,对这个词还很难下定
   义,宗主权的伸缩性很大,这要看中央政府对一个地方的权力贯彻到
   什么程度。如果全部贯彻了,那就是主权,不然,就是宗主权吧。”
   (《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四辑/柳升祺著)笔者怀疑,当时西藏政
   府的某些大官为了独揽大权而私下把口头上交换的一些事情,记录到
   藏文后分发到贵族内部和各大寺院。从西藏历史演变看,从萨迦派当
   政以来,一方面,西藏的延续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历代当政者借
   用外力独揽大权开启了借鉴路标。因此,《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
   也只有藏文版本而没有中文版本。由此看到清廷对这个章程的重视程
   度,所以,笔者不得不产生以上怀疑。
   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只允许“是”或“否”,不允许“也许”、“大
   概”和“假如”等摇摆不定的说词。只因为如此,现今流亡藏人所处
   的所有国家一致地他(她)们的身分认定为“西藏国人”(即Coun-
   try of Birth: Tibet)。除非北京采取军事手段收回曾西藏政府按
   着条约割让印英政府的土地,然后,说服世界各国接受北京的行为。
   不然,西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因各种因素而不会改变国际社会
   对西藏地位为一个被占领国的默认。
   〔转载自《自由圣火》2008-08-01;http://http://www.
   fireoflibert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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