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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定性藏玄机

   
   
   据报导,此次瓮安事件定性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乃经中央政治局某常委批示。倘细加分析,可见内藏玄机,用心良苦。
   
   在笔者印象中,这起有数万人参与,并焚烧县公安局、县委与县政府大楼的群体事件,应属大陆文革后32年来绝无仅有的一次。故用“严重”一词理所当然,甚至可能尚不足以表现其程度之强烈。

   
   问题是,事件的要害在于民众不满当局徇私枉法,未给被奸杀的女学生一个公道,由此激起民愤,进而冲击公安局与政府大楼。虽无“颠覆现政权”的政治目的,却属于广义的维权运动。
   
   但倘在定性中出现带有政治色彩的字眼,诸如“反政府”或“人权”之类,则势必授人以柄,倍受海外媒体关注,这是北京当局所最不愿意看到的。
   
   同样,“乱”字也极犯忌讳。尽管这回实质上发生了一场骚乱,全县46万人中,介入及围观的占十分之一以上,后者虽无激烈行动,实际上内心同情与支持带头发难的中学生。对此,当局心知肚明,可是却没有将之定作“骚乱”或“动乱”,更不称“暴乱”。只说是“刑事犯罪活动”,用语十分克制。
   
   这样避开“乱”字,大概和“六。四”的教训有点关系。当年《人民日报》社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就是把学生上街反官倒的大游行定为“动乱”,导致其与当局矛盾激化。如果这回也说“动乱”,就会刺激众多市民,故策略地舍之不用。
   
   不过,如此在字面上刻意淡化该事件,还有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力求有助于向外宣扬奥运前大陆社会的“稳定”,同时注意防止西方国家为此质疑中国的人权状况。
   
   因为,“刑事犯罪活动”不论如何严重,均可说成本国的“内政”,不容外人“说三道四”。这就堵住了“反华势力”悠悠之口。
   
   美中不足的是,假如有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为何在外省一个小县城,会发生上万人涉案的“刑事犯罪活动”,那倒是难以作答的。
   
   但上述担心,应属笔者过虑。北京的一干发言人,包括若干“海归”派,无不精于运用中国文字,而且早有应对“预案”,加以其口舌便给,与样板戏《沙家滨》里的阿庆嫂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说起话来滴水不漏。境外传媒想从其口中掏出真话,以挖掘事件真相,没门(No way)!
   
   不仅如此,此前官方新闻稿的用语,也是字斟句酌,小心翼翼,其缜密周到,令人叹为观止。
   
   例如,谈到事件缘起,仅称:“一些人”“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回避了“轮奸后谋杀”等关键字样。这就很有技巧。
   
   盖少女遭强暴再被推下河淹死这样的案件,人们肯定同情一介弱女子而痛恨众歹徒。而被抓获后几个小时即予释放的凶嫌,又正是公安局包庇纵容的权贵子弟。倘若如实报导案由,徇私枉法的当局势成千夫所指。其后大举出动军警镇压手无寸铁的百姓(里面不乏十几岁的中学生),便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
   
   有鉴于此,新华社稿匠心独运,使用不含任何感情色彩的中性技术名词,组成极为简练的词组“死因鉴定结果”,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这条焦点新闻的敏感度,冷却了读者可能发热的大脑,使其不知不觉之中乖乖地坠入官方设定的彀内。
   
   此外,“一些人”这个词语也用得大有奥妙。能“煽动”起几万民众的,照常理至少应不下数百人。而在普通人心目中,“一些”往往意味着极少数。“一些人”充其量数十人了不起了。
   
   于是,这个提法也起了一箭双雕的作用。既可分化当日参与事件的民众,即所谓“争取一大片,打击一小撮”;又可误导海内外“不明真相”的读者,使之以为只是十几个或几十个“不法分子”“搞事”,而非数万民众义愤填膺的自发抗暴之举。
   
   当局玩弄文字愚弄公众固然煞费苦心,机关算尽。但资讯发达的今天,到底难以尽掩天下人耳目。欲盖弥彰,弄巧反拙,终至黔驴技穷。无论瓮安事件此刻如何定性,正义最后必胜。
   
   (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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