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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诉”还是“国家公诉”?——从北京两记者被抓案看媒体所扮演的干扰司法角色

   来源:观察
    在大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媒体公诉",指媒体拿出种种犯罪事实,指控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罪,而且是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或未宣判的情况下抢先制造舆论的,最后导致这样一个可怕的结果:法院判决结果有相当一部分对应了当初的"媒体公诉"。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对于媒体及公检法办案部门来说,涉嫌犯罪的个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只能是"被告",还是无罪之身。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公安局及检察院、法院在法庭未开审前引导舆论,向媒体公开某某某人即将被公诉的消息,强调这个人如何如何"罪大恶极",如何被起诉,如何即将接受人民的审判。
   

   2008年4月23日,北京法院网报道称"一知名媒体记者因撰写不实报道"被控受贿,案情大致是:原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产业部主任、记者傅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5月在收受原吉林省长春龙家堡机场副总指挥张某指使李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后,撰写了两篇关于龙家堡机场建设工程存在问题的负面报道。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这个时候,该案件还"正在审理中",即还没有开庭审判。可4月23日的北京《法制晚报》就已经开始"舆论先行"了,以发"通稿"的形式报道了该案件,标题是《知名媒体记者被控受贿撰写不实报道被诉》。此前的3月21日,《新京报》以《北京某财经记者收钱报假新闻被控受贿罪》为题进行报道。该报道明显是媒体替检察院先行"公诉"。
   
   据上述两报一网发布的报道披露可见,"记者从北京朝阳区检察院获悉,第一财经日报北京新闻中心产经部记者傅某,因收钱报道虚假新闻近期被司法部门控制",该媒体主动替检察院代行"公诉",按照检察院提供的"通稿"指控犯罪嫌疑人傅某在采访时结识了某局级领导张某某。2005年,张某某委托李某交给傅某一份关于某工程建设问题的材料。李某向傅某暗示,该工程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张某某之间有矛盾,想通过关于工程建设问题的虚假报道,对总指挥产生负面影响。据公诉方调查,李某给了傅某3万元人民币,傅某收钱后撰写了关于该工程存在建设问题的文章,并刊登在自己供职的媒体上。后傅某被司法部门控制,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也因涉嫌行贿犯罪被处理。由于傅某所在媒体系国有性质,傅某所在媒体系国有性质,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他人财物之后助人牟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
   
   笔者通过网络查找资料得知,傅某即《第一财经日报》驻北京记者傅桦,在任职期间的2005年7月15日,公开发表批评吉林民航长春市龙家堡机场的报道"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凸现 龙家堡机场延误交付背后"。可吊诡的是,傅桦作为一名有20年工作经验的资深记者,却栽在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替被曝光单位遮丑的所谓有偿新闻上,令人难以理解。有偿新闻,多半是替他人及单位遮丑或歌功颂德,这里却是用来进行批评报道。更为吊诡的是,《第一财经日报》先是扮演白脸角色,然后又扮演红脸角色,2007年8月27日,该报又发表一篇整版的正面报道"吉林机场六年大变身:迎接东北振兴空中机会"及"如何为龙嘉机场穿上廉政防水鞋——专访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军",为吉林机场歌功颂德。
   
   拿这两个性质明显相反的报道看,该媒体的立场实在是难以理解:先是批评吉林机场,再是表扬吉林机场,出于何种目的?前面傅桦曝光的吉林民航系统某局级领导张某某提供的针对总指挥产生负面影响的批评报道,该总指挥是不是后来《第一财经日报》歌功颂德的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军呢?这里面又有什么内幕或交易?副总指挥想通过该报纸曝光工程建设问题的虚假报道,对总指挥产生负面影响,可总指挥又通过该报纸扩大正面影响,该报纸当仁不让地进行报道。至于前一个报道的记者被抓,被控有罪,又是媒体率先报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第一财经日报》到底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像法官一样"吃了原告吃被告",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还是记者傅桦只是在某种秘密交易过程中扮演一个被利用后迅速"消灭"的棋子而已?傅桦到底是为了什么目的呢?
   
   《第一财经日报》先后对于吉林机场的批评和吹捧报道,是否从中渔利不得而知。但后来《法制晚报》和《新京报》在法院审判前先行对傅桦的"媒体公诉",可以看出是媒体代检察院先行在报纸上启动"国家公诉",只要检察院公诉某某人有罪,先把"生米煮成熟饭",然后法院就不得不吃下去了。
   
   这样的例子几乎很普遍,2006年9月20日,中华工商时报社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涉嫌索贿,被杭州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将案件移交法院。9月21日,《今日早报》等媒体先行报道了孟怀虎涉嫌受贿和强迫交易两项罪名,指控孟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收取顾问费用、广告费用或者委托调解费用,向多家单位索要数额共计73万元人民币的钱款,其中索要得逞63万元人民币。此前的2001年六七月间,孟怀虎还采用同样手段,强迫他人签订300万元的广告业务合同,涉嫌强迫交易罪。之后的11月8日,《中国青年报》也报道了孟怀虎案,却是另一罪名"涉嫌敲诈"。该报直接引用孟怀虎案的公诉员、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田涛的话说,"孟怀虎案件让我感到震惊,我想像不到一个记者会获得如此多的利益,住的别墅会如此豪华,甚至比他敲诈的大多数老板还住得豪华,而他获得利益的手段又是那样明目张胆,这是我从事司法工作以来从没有见过的"。2006年10月17日,孟怀虎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厅受审,但当庭未判决。直到当年11月30日,杭州上城区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孟怀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所获赃款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可半年后,孟怀虎的罪名又变了。2007年4月20日,新华社主办的《现代金报》报道,孟怀虎被判受贿罪,终审判决刑期12年。这个判决结果,与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大为不同。再看此前的媒体"公诉"的多种不同罪名——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受贿、索贿,实在是"很乌龙"。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在案件审理之前利用职权向媒体披露对犯罪嫌疑人种种不利的消息,媒体从中扮演着进行"推波助澜"的关键角色。可问题是,既然检察院都没搞清楚犯罪嫌疑人适合什么罪名,为什么媒体就可以公开指控嫌疑人适合某罪名的呢?如此"媒体公诉",出于客观公正吗?
   
   再看一个最新的例子:2008年5月16日,《杭州日报》和《今日早报》同时披露了朱某假冒北京民主与法制涉记者站站长诈骗案,标题分别是"开着名车先后经营两家房产公司'双料站长'涉嫌诈骗和挪用资金罪被公诉"、"双料'名记'的发财梦",报道署名除了该报记者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署名"尚检",即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宣传员笔名"尚检",原稿也是检察院提供的"新闻通稿"。检察院为什么急于在媒体上对朱箐这个犯罪嫌疑人定性、让媒体先行公诉呢?是担心犯罪证据不够充分吗?为什么不按通行的法学原则"疑罪从无"呢?
   
   从报道上看,朱某时任北京《华夏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及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浙江记者站筹备负责人,他并没有假冒记者站站长,媒体却错误指控,是为法院审判先制造一个假定罪名,期以激起民愤吗?还是直接替"公诉方"的检察院转发"新闻通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曾对媒体代公诉人行使公诉权表示质疑,他说,"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应有无罪推定的意识,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应该当他是无罪的人对待。检察官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就通过媒体传播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制造被告人有罪的舆论,不仅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干扰了司法。"
   
   在当前"以法治国"的情况下下,公诉人如此"指挥"舆论,再通过舆论干扰司法,这恐怕是一些冤案不得不成立的"规则"吧。再说,如此"媒体公诉",且以"国家"的名义,还奢谈什么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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