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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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理由和道义基础在那里?

——写在杨佳杀警案开庭审理之前
   前言 欧盟:一个没有死刑的乌托邦
   我从来就不讳言,自己是当代中国为数不多的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之一。在我从事基层政法工作18年来的经历中,我曾亲眼见识多名罪犯被绑赴刑场枪决的情景。自从我亲眼见识过人杀人的游戏之后,我从此遂成了一名永远不会改变立场的主张死刑制度废除者。
   我在此声明,无论今后我被谁杀死,我都愿意豁免他或她的死刑,如果此人被法律裁定构成犯罪,只需把此人予以终生监禁而防止他或她再杀其他人就足矣,而不论此人是具有全部行为能力或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
   因为我坚持认为:人杀人,不论是私刑杀人还是依照《刑法》判决杀人,都是现代人步入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社会之前的野蛮行径。假设我被一个野蛮人杀死了,我绝对不会像这个野蛮人一样对他复仇。尽管我做鬼之后幸福不幸福现在不能像山东的王副主席一样知道,但我若是做一个为了复仇而杀人的歹徒,肯定是永远不会幸福的。
   正是基于这个理念,我非常推崇以欧盟的方式解决人与人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一个在历史上国家与国家之间和民族与民族之间充满仇恨的地区,在二战后只不过历经一个甲子轮回的60年,就走向了版图和人心的真正统一。这不是没有缘由的。其中,在我看来,一个最佳地切入观察欧盟的视角是,任何国家想要加入这个国家联盟,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率先废除死刑。
   请我的朋友和同胞们好好想想吧,所谓桃花源究竟是个啥样?我以为,欧盟就是传说中的乌托邦,按中国的说法,则叫桃花源。
   一 死刑:一种只有负价值的刑罚
   2006年7月中旬,我因为在网络媒体上看到台湾领导人陈水扁在会见国际人权联盟副主席Siobhan Ni Chulachain时说:“全面废除死刑不只是世界潮流,也是台湾努力的方向与目标”而很有感慨,便在把自己早些时间写的一篇短文《保留死刑,是很不光彩的事情》放到了《博客中国》网站上的个人博客(http://column.bokee.com/151889.html)。未料想,该网站的编辑居然会不合时宜地把此文置于首页的“专栏精华”栏目中予以推荐,结果,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就有读者评论达70多条。
   我逐条细看这些评论之后,感觉除了屈指可数的几条评论属持平之论外,绝大多数评论充斥着狂暴嗜杀的戾气,简直令人触目惊心。随后,我又把它放到了自己设在《凤凰网》开设的博客中,同样受到网站的编辑垂顾,而放在凤凰网博客首页的《入围博文》中向读者推荐,结果,在不到一个月中的点击量超过了6400人次,评论达192条之多,(http://blog.phoenixtv.com/user3/chengp001/archives/2006/156783.html)。其中,除了屈指可数的读者认同作者的观点之外,其狂暴嗜血的戾气比博客中国的读者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有些读者居然直指笔者是个为杀人犯张目的混蛋,除了大骂几声外,连一句语句通顺的话也没有说完整的评论者也大有人在。
   当时,那些狂暴嗜杀的读者评论,给我带来的最大感触是,中国人的暴力倾向作为国民最普遍的性格特性,确实深植于中华民族的骨髓之中。于是,我便继续写了《嗜血成性的国民既可悲又可怜》一文,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评价这些中国大陆的国民,他们毫无疑问是当今世界最可悲、最可怜,也是族群最大的一个落后群落。
   现在,我很愿意再次重复我的观点,让我们来看看那些对死刑制度痴迷的国民们,其对保留乃至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所持的理由主要有那些,以及这些理由的荒谬性和负价值在那里。
   1.“乱世要用重典,中国的国民素质与外国差距太大,没有了死刑的震慑,社会治安将会乱得不可收拾。”对死刑持赞成态度的人,绝大多数都持这种观点。
   对这个观点,我要非常不幸地告诉那些支持死刑制度的同胞们:这是个在当代法学和社会学领域早已被实证研究证明,是一个百分之百错误的观点!
   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表明,中国是一个死刑制度代代相袭,陈陈相因的国度,所以对死刑的存废及其威慑作用的研究,迄今在中国根本就没有可以参照研究的对象。倒是全民拥有持枪权的美国,于上世纪60年代,在废止死刑的国内外压力下,不少研究机构对死刑的威慑作用做过系统的研究。
   其中,学者威廉•贝利(William Bailey)曾带着这样一个问题来研究死刑的威慑作用:即按照民间流传久远的传统民意:死刑对谋杀有威慑作用。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谋杀率在实行死刑的州就应当低于那些取消了死刑的州。
   然而,贝利的在1967-1968年的实证研究却表明,事实正好与民间的传统民意截然相反:谋杀率在实行死刑的州居然高于取消了死刑的州。
   当时,美国的社会舆论对贝利的研究也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即选择死刑制度是结果,高谋杀率是原因,只有那些谋杀率高的州才选择死刑制度,而那些谋杀率低的州才能够选择废除死刑。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实行死刑应当使谋杀率降低,取消死刑应当导致谋杀率增加。
   但贝利的研究却证明,事实并不是这样:按时间系列分析表明,取消死刑并未使谋杀率增加,实行死刑也未能使谋杀率降低。(见走向未来丛书《社会学研究方法》第259-260页,[美]艾尔-巴比著,李银河编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
   当时,贝利的实证研究不独在美国,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力地驳斥了靠死刑制度遏制犯罪的荒谬观点。
   至于许多中国人说,因为中国的国民素质太差,所以,离开了死刑的威慑,这个国家立马会成为犯罪天堂的观点,我认为说这种话的人如果不是愚蠢之极,就是无知之极。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又特意把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找出来翻了翻。据我粗略统计,在这部把盗窃犯罪适用死刑的法条作了废止的中国迄今最进步的刑法中,其涉及适用死刑的法条居然达45条(款)之多,所涉及的罪名居然超过60个以上!
   世界上规定死刑如此之多的国家还会有第二个吗?中国在人均教育的财政投入上极不光彩地拿了个世界冠军后,我估计再在死刑的适用上拿个世界冠军绝对当之无愧。当有45把快刀悬在头上的国民居然还说死刑的力度不够,这样的国民是可悲呢,还是可怜呢?!
   按照现在还说国民素质低的那些人的逻辑,我要说当今中国的国民素质,比清朝那些头上梳着猪尾巴的国民素质至少差两个等级绝对是有根据的。有清一代,除了满清征服大明的征战时期和弭平太平天国等农民造反的内战时期,有那个满清皇帝隔三差五的搞过什么“严打”狂开杀戒呢?稍微有点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中国历史上,无论哪个皇帝朱笔勾决犯人时,那可都是件十分庄严肃穆的事情,要等到秋收百姓忙完了农事后再来“秋决”,又有哪个昏庸的皇帝把杀人的权力下放给省级的司法机构交由臬司和督抚们来行使过呢?即使在中国的封建王朝覆灭之前公认最腐败的慈禧太后当政时期,一个“杨乃武小白菜”冤案,居然从二品巡抚开始革职革到县丞这样的八九品下级官员,使100多个官员丢掉了乌纱。而我们眼前发生的佘林祥冤案、杜培武冤案、聂树斌冤案、滕善兴冤案,有几个官员受到了惩处呢?那些嗜血如饴的国民,对政治参与极度的冷漠,却对看着同胞被五花大绑押上刑场的节目百看不厌,要说这些人的素质,可能也只配在他们头上悬着45把利刃,才会使他们老实。
   至于那些口出狂言,说死刑一旦被废除,就会去乱杀一气的人,他似乎想告诉世人,自己之所以不去杀人,是出于对死刑的恐惧。这种极度愚蠢又极度无知的歇斯底里 的感情发泄现象,可能也只有当下中国的国民中才会有。在我看来,这些狂妄叫嚣死刑一废除他就敢去乱杀一气的无脑愚民,他想告诉别人的信息只能是:他自己就 是天生的罪犯,只是怕死才不敢大胆妄为。中华民族的败类会无耻到如此地步,真是令我极度震惊。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教育有多么失败。
   现在要我说,死刑不可以在中国废止而要永远保留下去,只要这样的国民大量存在,就是一种民族的宿命。这也正是这个不争气的民族令人可悲、可怜和可耻、可叹的原因之一。
   2.“没有死刑的阻吓,中国的腐败将越演越烈,难以遏止,贪官将会变本加厉的贪污受贿。”赞成死刑的人所持的第二个主要观点,是反腐败的威慑措施。
   对这种观点,我认为它根本就不值一驳。
   对中国的腐败越演越烈的问题,我曾在拙作《政改安全切入点:县级直选——兼论基层政权的黑帮化和黑社会化演进趋势及其预防措施》一文中,作过比较系统地论述http://column.bokee.com/150967.html。在此不赘。
   我的观点是,中国的弥漫性腐败问题只有通过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和舆论监督的公开透明化才能从根本予以遏止。
   我们只要稍微换位思考一下,当年,海峡对岸的“陈总统”亲属腐败,如果不是在民主制度下,通过不受当权者操控的公众舆论监督能被揭露出来吗?2006年,台湾只杀了屈指可数的几名罪犯,而且全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狂徒。台湾在现代历史上就从来没有以所谓贪污受贿的罪名杀过一个贪官,其社会的清廉程度,其地方政府的勤政亲民程度,你只要看过龙应台写的相关文章就会知道个大概的。
   那些满嘴脏话的人,想必也不会知道,败退台湾的国民党当局,早在50年代就搞了直选县市长的基层民主制度。而我们的直选行政长官的民主制度,在建国近60年的今天,居然还止步于村一级。这些愚蠢的国民不去向政府争取监督贪官的宪法权利,却缘木求鱼寄希望官员之间互相去反对彼此的腐败,这样的政治病夫,可能也只有大陆中国的成功的教育制度才会批量生产出来。
   靠死刑能遏止卖官买官?靠死刑能遏止贪污受贿?靠死刑能遏止徇私卖法?靠死刑能遏止官商勾结?只有中国的政治病夫和弱智儿才会相信死刑对贪官有阻吓作用!明代朱元璋对贪官采取剥皮塞草的酷刑都没能防止明王朝成为最腐败的王朝,也没能防止明代的官员成为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官员。无情的事实是,当代中国处死贪官 的制度不仅遏止不了腐败的蔓延,反而妨碍了中国政府从国外把贪官引渡回国进行司法追究。因为在一个废除了死刑制度的文明世界,是没有一个政府会把一个有可能被处死的人送上断头台的,哪怕这个人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他也不会这样做的。除非这个政府厌倦了执政想下台,他才会这样做。
   根据我对中国反腐败的举措所作的观察,没有主权在民的民主制度作依托,没有不受掌权者操控的公众舆论日夜监督,中国的腐败问题只会越演越烈,最后使国家制度 走向它的反面!当局过往和今后继续对贪官适用死刑却不去铲除产生贪官的制度土壤,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当局事后以对犯官惩处而卸责,和对广大百姓和思想界改进 制度的舆论压力的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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