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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明年起步、三年成就宪政大业

冯崇义、杨恒均


   又是“党的生日”,仍依旧例借此机会为吾国吾民申论前路。这次不再谈人性与党性,而是着眼于党权与宪政。中国的宪政转型大业,理论探讨与学术研究均已积累深厚,该是明确亮出路线图和时间表、具体付诸实施的时候了。我们不揣浅陋、急为前驱,乃是因为兹事体大,纵是野人献曝,也不敢藏拙。
   开宗明义,我们倡导早日实现宪政转型,是要让全体中国人共同进步与幸福,希望中国共产党在这种转型中发挥关键作用,并且在宪政秩序中争得公民们的信任而高票当选执政;我们无意拒绝社会主义制度,而恰恰是热望将消灭贫困共同富裕、消灭等级全民平等(至少在自由权利上一律平等)、劳工阶级及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和增进等等社会主义原则发扬光大于神州大地。

100年坎坷,60年蹉跎

   选择“党的生日”探讨宪政,良有以哉!吾国吾民追求宪政民主,坎坷经历已经超过一个世纪。设非走上“以党治国”的政治体制之迷途,国人无论如何也早就生话于成熟的宪政民主之中。且不说1895年就有台湾省布政使陈季同主持“台湾民主国”宪制之规划,且不说1898年就有以君主立宪为目标的戊戌变法,更不用说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宪法大纲》及《九年预备立宪清单》,1912年国人推翻大清帝国建立中华民国,那可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是“有色人种”中第一个“推翻帝制、创立共和”的伟业。那一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庄严写明“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庄严宣布中国人民依法享有的“自由权”包括:“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这部宪法还规定了立法(参议院)、行政(总统)和和司法(法院)三权分立的基本体制。
   中华民国初年的民主政治,可谓有声有色。组党结社、办报办刊、开国会、修宪法、竞选议员、推选总统、竞选总理,应有尽有。就当时的政党政治而言,虽然一时间党派林立,令人眼花缭乱,但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席位在民国第一年是由同盟会、共和党和统一共和党三大政党分享,第二年由分化组合之后所形成的国民党、共和党及民主党三大政党分享。不幸的是,以袁世凯派人刺杀最有希望的内阁总理候选人、国民党领袖宋教仁为最主要标志,宪政民主政治在民国第二年(1913年)便在军阀武人的竭力破坏之下走下坡路。
   本来,辛亥革命推翻清廷是一次壮丽的妥协,以新军领袖袁世凯赞助共和遵守临时约法为条件,革命领袖孙中山将总统之位慷慨禅让。不幸所得非人,袁世凯当时大权在握,也是一个相当干练精明之人才,可惜君臣传统熏陶太深、宦海官场倾扎太久,而现代社会宪政民主所需要的知识和修养几近乎零。酷嗜权位、迷信武力、不择手段,北洋一系武人,基本未脱此窠臼。吾国的宪政大业,在形形色色的仇恨民主的敌人、特别是那些野蛮蒙昧的部分武人和一班无耻而又奴性十足的文人的纵横捭阖之下演化成群魔乱舞之局。
   然而,尽管出现群魔乱舞之局,人们仍然没有放弃宪政民主的理想与实践。旧的政党被解散了,就组建新的政党;宪法尚欠完善,就在护法的同时修订宪法;解散了第一届国会,便组织第二届国会;北方的国会被玷污了,就到南方开国会;开不成正常的国会,就开“非常国会”。毕竟,宪政的社会条件,诸如经济结构、社会组织、政治意识、思想传统、知识积累等等,都已具备。从十九世纪的最后几年开始,不要说维新派、立宪派、革命派都以宪政为政治目标,那么冥顽不灵的清廷君臣,也要选择君主立宪,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各色武人,包括敢于称帝的袁世凯在内,都不敢公然反对立宪。宪政确实是时代潮流、确实是人心所向,成为数十年间中国政治的基本发展方向和不可抗拒的主流。
   更为可悲可叹的是,在中国宪政民主的发展过程中,追求宪政民主的阵营内部出现了认知障碍和迷乱。中国民主共和革命的领袖孙中山本就有独裁倾向,在民国初年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时候就试图反对对总统权力的法理限制、在1914年将中国同盟会改组为中华革命党的时候又采取“权宜之计”要党徒按指模宣誓对他个人效忠。有这样的思想基础,当这位民主革命的领袖看到俄国的布尔什维克依靠一党专政和领袖独裁而“蒸蒸日上”的时候,便惶惶然改变效法英美的一贯路线、贸贸然提出“以俄为师”,于1924年模仿布尔什维克改组中国国民党。孙中山当时认定,俄国的布尔什维克之所以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俄国完全以党治国”,值得中国模仿。(孙中山:《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说孙中山当时急昏了头也并不为过。俄国本来就远远落后于英美,从物质文明到制度文明,其落后程度不可以道里计,怎么能够弃英美而学俄国?)孙中山所说的“以党治国”,是由国民党一个党独揽国家大权。组织上的具体操作是由国民党掌控立法及决策权力,依靠党的力量改造和治理国家,政府只不过是附属于党的执行机关。孙中山提出“以党治国”这一理念的第二年,便身罹恶疾而亟归道山,由他的党徒作为政治遗嘱于1925年7月1日在广州建立国民政府时付诸实践。国民党人后来将这种“以党治国”的政权自鸣得意地自称为“党国”(英文翻译为party-state),实在传神。
   当然,孙中山虽然是在中国倡导“以党治国”的始作俑者,但他将实行宪政作为始终不变的目标,始终没有背叛宪政民主大业,而只是将“以党治国”作为实现宪政民主的捷径与手段。1927年蒋介石集团夺取全国政权之后,长期实行独裁统治,实有故意曲解“国父遗教”之嫌。是的,当时外有强邻压境、内有武装暴乱,内忧外患,焦头烂额, 穷于应付“攘外安内” 的燃眉之急,确有客观情由在。然而,主政的蒋介石等人出身行伍,心仪希特勒法西斯第三帝国的“伟业”,刻意无限期延长“训政体制”下的独裁统治,也是不争之事实。那种只允许“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反对多元政治而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一党专政体制,后来在国际政治学界被称为“极权主义统治”(totalitarian regime)。对于“以党治国”,小平同志当时深恶痛绝。他曾经明白无误地指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邓小平:《党与抗日民主政权》)
   不过,极权主义统治对于蒋介石集团来说,可望而不可及。蒋介石集团以“国父遗教”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而这一指导思想在政治上的归宿恰恰是宪政民主。宪政民主可以拖延,但不可以置之不理,更不可以公然反对或将这一政治目标取消。揆之实际,蒋介石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只是具有某些极权主义因素的威权主义统治。国民党的“党国”之中,一直有共产党及其它政治党派和他们争夺江山;一直有独立于国民党政权系统之外的学校、法院、律师、报刊、出版社以及各色各样的独立社团协会所构成的强大的公民社会;国民党集团内部也一直有西山会议派、汪精卫派、胡汉民派及各地的地方实力派等等派系与蒋介石公开分庭抗礼;而且还有“党国”所控制不到的私人产权、自由企业和乡绅势力。国民党主政大陆时期,政治多元化的因子一直活跃,宪政运动也一直此起彼伏。而且,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宪政运动,终于促使国民党放下身段“行宪”,在法理上结束一党专政而“还政于民”。1946年11月1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开幕,对民主社会党领袖张君劢等人起草的宪法草案进行反复的答辩与修改,于1946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中国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国民国宪法》,并宣布于该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接着是国民政府依据宪法所作的改组以及总统的选举。从法理上说,这意味着“训政时期”的终结和中国宪政时代的开始。
   不幸的是,国人当时并没有机会享受“行宪”的成果。当时国共两党间的内战已经全面拉开,因而国民政府的“行宪”并不能决定中国的命运,中国的命运取决于国共两党的军队在战场上的生死搏斗。在内战的烽火硝烟中,1948年4月19日“行宪国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正式赋予总统在“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时行使超越宪法条款限制“紧急处分”权。蒋介石在其统治中国大陆的最后岁月及其统治台湾的晚年生涯中,都没有真正“行宪”,而是执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国民党靠一纸相当于戒严令的“临时条款”在台湾治国几十年,合法性压力简直不堪重负,那是后话。
   真正消灭政治对手而在中国“一统江湖”,是得俄国布尔什维克之真传的中国共产党。历史有时会相当吊诡滑稽,中国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因为是一个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政权”而被推翻了,接着建立的却是中国共产党更加严密得多的一党专政。(正像国民党的一党专政采取了与中国青年党、民主社会党等民主党派进行多党合作的方式一样,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也与中国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进行多党合作)。1921年建立的中国共产党和1924改组的中国国民党,所模仿的都是俄国布尔什维克,但与中国国民党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是建立专政而非宪政,是“无产阶级专政”,而非宪政民主。
   俄国布尔什维克与中国共产党当时所宗奉的列宁主义,追求专政可谓理直气壮。按照我们耳熟能详的列宁主义政治理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实行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在世界近代所产生的宪政民主,目的在于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维护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压迫。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下,自由只是资本剥削劳工的自由,平等只是以资产阶级法律面前的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博爱只是资产阶级掩盖剥削欺骗劳动人民的鬼话。无产阶级想要获得解放,只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摧毁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正是“无产阶级专政”。
   更有甚者,列宁将人类关于民主与专政的界定彻底搅乱了。在列宁以前,民主与专政两者泾渭分明,如东西之不能异位、如黑白之不能混淆。俄国“十月革命”发生的时候,欧洲发达国家的无产阶级陆续争得普选制,人类的民主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列宁要将他所领导的“革命”和专政合理化,就必须诋毁发达国家的宪政民主。1918年11月,“十月革命”恰好一周年的时候,列宁全面论述了以阶级为基础的“民主” 理念。他宣称,只要阶级还存在,就不存在“一般民主”或“纯粹民主”,而只存在“阶级民主”;专政和民主是同义词,指的都是某个阶级的政权,“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无产阶级民主”;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当布尔什维克消灭了政治反对派、消灭了大选制度、消灭了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等等“资产阶级民主”的表现形式而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列宁高呼“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这一无产阶级专政形式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列宁:《无产阶级和叛徒考茨基》)被列宁颂扬得美妙无比的那种“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的专政在实践中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这些在这一制度中生活过的人们都有深刻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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