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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无罪!万法之母自然法裁决!/郭国汀大律师.438.

来源: | 日期:2008-07-24 | 网址: http://www.aboluowang.com

   内容摘要 郭国汀律师简介

    郭国汀,出庭律师。1958年1月出生于福建长汀,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随后执业于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香港齐伯礼律师行工作。原福州至理律师行创始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5年5月20日被迫流亡海外,现为维多利亚大学访问学者,主攻国际人权法,宪政理论及自由民主与宪政民主。

    郭国汀先后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家大词典》(1994英文版),《中国专家人名词典》(1997);《世界名人录》(1999),〈中华英才大典〉(2001),〈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典〉(2002),2001-2002年度被Legal500评选为亚太地区中国最佳海事律师.2002年入选WHO’S WHO Historical Society.

    郭国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仲裁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海事审判年刊》特约撰稿人,国际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海事委员会会员。

    郭国汀已出版十部法学专译着;在全国30家专业杂志及国际互联网上发表论文、评论、案析500余篇;主要专译着有: 1、《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译着) 1992年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7万字) 2、《审判的艺术》(译着) 1993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万字) 3、《国际经贸的法律与律师实务》(合着) 199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8万字) 4、《当代中国涉外经贸纠纷案精析》(主编) 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3万字) 5、《国际海商法律实务》(主编译) 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6万字) 6、《CIF & FOB合同》(主译) 2001年复旦大学出版社(62万字) 7、《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着)(76万字) 2001年法律出版社 8、《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主译)(92万字) 2002年法律出版社 9、《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着)(49万字)2002年 10、《项目融资》(主译)(21万字) 11、《郭国汀海商法论文集》(着)(34万字)12、《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77万字)、13、《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14、《挥剑万里行-我的四十自述》。

    自1984年始,郭国汀律师便专职从事涉外经贸律师业务,致力于国际贸易、投资、海事海商、海上保险金融银行法及商事仲裁的法律与实务研究.主要执业领域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信托收据、进出口贸易争议;合资,项目融资;提单、租约(航次租船、期租、光租)海上船、货保险及P&I保险;沉船、海难、碰撞、共同海损、油污、责任限制;扣船、货、燃油;船舶融资、租赁、买卖、抵押、建造合同争议; 执业20年,已主办各类经贸争议案1000余起,其中涉外案件300余起;同时广泛涉略重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争议案;曾赴香港、新加坡、加拿大主办过数起国际商事仲裁案;其中进口5000 吨智利鱼粉品质争议案、中国首例涉外预借提单案、1900万元涉外行政诉讼案、加拿大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案、四百万美元货款担保合同争议案、1700万美元涉外仓储合同争议案、1200万美元涉外性骚扰案、重大造船合同争议案、4000万元石油污染案、特大海难沉船货损案、重大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涉外亿元合同“诈骗”案、重大海上火灾免责争议案、特大光船租赁合同撤船争议案等有全国性和国际性重大影响。

    自2003年1月始立志成为中国人权律师,并分别出任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师涛〔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杨天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马翔〔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张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瞿延来、陈光辉、雷江涛、吴爱中等法轮功讲真相案及王水珍、马亚莲、周大烨及苏州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历史文化街区、苏州依丽人制服厂强制拆迁案的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诉讼(特别是人权案件)、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海上保险及银行法律事务争议调解、谈判、诉讼与仲裁。 尤其擅长代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

    2005年2月23日,被中共当局非法强行停业.同年3月6日,被中共当局罗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刑事拘留,并被非法软禁在上海家中长达两个半月.5月20日被变相驱逐出境,开始了政治流亡生涯.

   郭国汀: 杀害警察的真正凶手根本不是杨佳 节目反馈

   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节目长度:24分28秒 下载mp3

   
杨佳无罪!万法之母自然法裁决!/郭国汀大律师.438.
杨佳事件很显然官方信息是不可信的.网上披露的很多事情应当比较合情合理.网上的网民披露的为什么杨佳会单刀直入专门选择在7月1号,而且专门是闸北区公安,这一定是有前因的,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也就是说杨佳的复仇的心态是很明显的,一定是有前因.如果按照上海公安的解释,那杨佳简直是一个无缘无故的用这种方式寻求公道.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我觉得这个案子涉及到方方面面很多方面。

   郭国汀律师

   至于上海的谢有明律师很显然是不适合当任杨佳的律师的,而且明显是受官方指派,站在官方立场上来对杨佳事件进行披露.他做得非常不专业和露骨,已經有很多网民披露,我个人看法是很简单,把他撤掉完了,他根本不适合当杨佳的律师.第三个问题,就是很多网民关于杨佳应不应该判死刑的问题,或者是不是特赦,或者说是不是构成犯罪,或者如果构成犯罪又是怎么一个程度,这是本案很重要的问题。

   从前任律师谢有明一口咬定杨佳是逃不掉死刑的。 现在的第二任律师也放风说杨佳很可能被判死刑。判死刑也要说明个道理,我觉得这种说法,从律师着手来讲,他可以这么说 ,但是我觉得没有必要。你既然作为杨佳的律师,你都没有见过他,你根本不知道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你凭什么就认定这个案子一定会判死刑呢?这种做法,作为辩护律师是很不适当的。

   首先他违背嫌疑人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个无罪推定什么意思呢? 就是任何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法庭经过法定的程序正式审理得出结果之前,你的当事人都是无罪的,这才是辩护律师的正确立场、态度,因为作为辩护律师他没有義務来追究你的当事人的責任,哪怕你的当事人是货真价实的罪犯,作为辩护人,你就不可以在公诉人立场上来帮助公诉人说话。所以这两位律师都犯了严重的错误, 这是严重违背叫做“无罪推定”原則。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关于怎么为杨佳做辩护呢,我認為杨佳案的性质,他倒底是不是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罪?这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问题,如果说这案子是用中共的法律,很显然是构成犯罪,这是没的说的,因为你杀人,而且你杀了6个人,还重伤4个人,如果机械的理解法律,不管前因后果,直接按照所谓的依法办案,就是所谓的中共刑法来套这个案子,那当然百分之百的是构成犯罪,而且百分之百是判死刑,但是这个案子问题不在这里。作为辩护律师,他的思路要打开,不能局限在就案论案,或者说具体的案件里。只是迎合当局的需要, 或者考虑辩护律师个人的辩护的后果会怎么样,事先给自己打预防针,事先给自己台阶下,这种想法都是錯的,都是不应该的,辩护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他都要开创思路,应该是全方位、立体,也就是说用宏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案件。

   怎么考察呢?首先要了解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每一个细节都要掌握。杨佳的心理状态,他在事前事后的交涉,包括从他租车开始到他被公安盘问,以及被公安强行带到派出所6个小时,这6个小时候期間,据说都有录音、录像,其实很简单,公安很容易作假,也就是说这6个小时的录音、录像要查,他的录音、录像怎么做假呢?假如这6个小时全部都有录音,很简单,有没有剪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这个录音是原始的还是剪接过的。如果完全是原始的录音、录像,那大家把这个公布出来就完了。如果经过鉴定这个原始的录音、录像已经被篡改或者剪接过了,这个证据本身就推定对谁有利呢?对杨佳有利而对警方不利。这是第一。

   第二个很重要的证据,现在网站上不是到处放出风声说抓住造谣的一个人,我不记得叫什么名字。说他已经承认,杨佳被公安逼供而打伤生殖器而造成生育能力是造谣,说他是为了哗众取宠,或者是扩大知名度之类的。这种说法也是不可信的,因为在事件发生以后上海公安也是当事人,也就是说说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从法律顾公平、公正的角度上来讲,他本身是应该回避,无权再继续介入这个案件,如果要调查这个案子,是应该由第三方,不是由上海公安来执行这个任务。而任何第三方也不能事先毫无根据的去抓人,把这个人抓起来之后,然后单方面宣布他承认什么什么,我想前一段时间发生的一个案件最明显不过了。郭飞雄被抓起来,然后被酷刑逼供以后,问什么答什么,也就是说问什么认什么。 说他是武则天,他都承认了,这个说明什么道理呢。人在酷刑之下,人完全会扩大事实来避免自己进一步遭受酷刑。这是法律方面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信任法律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更重大的问题。因为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的法律已经失效,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失效,中国的法治权威已经荡然无存,中國的法院已经没有人相信,特别是几乎所有的敏感案件的审理.所以他的结论,在中国社会,警民冲突、官民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用中共的法律了。

   应该适用所谓的自然法。或者我们称之为上帝法。上帝法也许很多人不能接受,但是自然法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律,也就是说符合自然规律的法律。从古代的所谓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法则。在一个社会,当国民已经享受不到一个社会为公民提供的平等的保护情况下,这个时候,他不是法律,他变成统治者的工具,用以镇压、压制、打击平民百姓的工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他应该着重去研究这个问题。而研究这个问题,我相信会得到公众强烈的支持,也可以得到法学界、理论界的支持。同时还可以得到中共党内进步力量的支持。换句话说,他可以得到广大舆论界的支持,从而为被告(杨佳)赢得很多的资源。这就是辩护律师重点要做的工作。

   第四点,既然适用法是自然法,我的观点就更明确了。实际上我认为杨佳在这个案件中,他符合自然法,从自然法来讲,他是无罪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听起来很荒唐甚至很出格,但是实际上不出格。就看你要怎么看待杨佳这个事件。 杨佳作为一个未婚的年轻人,如果说,他真的在这件事件中被警方把生殖器官损害, 是不是彻底毁坏到无法恢复我不知道,但是据称他这種损害还不是完全毁灭的损害, 而是经过花点钱有可能补救的损害,听说是这样。那么假设他不是。一种是彻底毁灭 ,就是彻底消去他生殖能力的损害,还有一种是可以恢复性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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