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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有权批评胡锦涛

   zt原作者 zhenzh
   
   世界上一切独夫民贼都喜欢控制舆论,禁止人民说话。中国的独夫民贼胡锦涛也不例外。从他宣称要“向古巴和北朝鲜学习”以来,一直孜孜不倦地关闭一切有可能说真话的网站,媒体,为此他禁书,禁报,封网,断网,增加过滤词,招收大批网警,网特,网评员,试图让人们的嘴巴和脑袋都“和谐”到他的指挥棒下,为他歌功颂德。
   
   无奈他的心虽高,水平却不高,施政错误百出,民怨沸腾。作家廖祖笙的独生子廖梦君遇害两年多了,至今案情没有查清。丧子之痛岂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为了儿子的冤情,作家廖祖笙到处奔波,投诉冤情。可是所有诉状都如石沉大海。

   
   在这个前提下,作家廖祖笙拿起了笔,揭露这一现象。既然要揭露真相,自然免不了提到漠视民间疾苦,领导政府效率如此低下的胡锦涛。
   
   于是传来消息,作家廖祖笙先生被家乡官员约谈,官员责备廖将笔锋直指党中央和胡锦涛,说廖只能“就事论事”,怎么披露广东的黑暗都行,但是不能去评说党中央和胡锦涛,并说廖的文章“已经触犯了法律”。
   
   这就奇怪了,作家廖先生斯文写作,既不偷也不抢,所有的“武器”只不过是一支笔而已。一支笔也能发挥坦克军车般的威力,威胁到胡锦涛的“和谐社会”了?新鲜!
   
   以前秦始皇为了不准人民反抗,规定几户人家合用一把菜刀,多余的菜刀一律上缴。难道如今胡锦涛的“和谐社会”容不下作家廖祖笙先生的一支笔,要他把笔封起来,不准说话?
   
   按照官员们的说法,还是准许他骂广东地方官员的,仅仅是不准许他骂胡锦涛而已。
   
   问题是,作家廖祖笙先生要写什么不是作家自己定,要你们来定,这不是剥夺作家的思想吗?这不是强奸民意吗?
   
   今天的中国不是封建皇朝。胡锦涛的脑袋还活在60年代当政治辅导员时期那种“向组织上写思想汇报”的格局,那岂不是太落后了吗?
   
   按照中国宪法的规定,胡锦涛是可以批评的,不是不可以批评的。公众有权利批评国家领导人,也可以要求领导人下台。这是任何一个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个权力不是谁恩赐的,是任何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当然,在中共胡锦涛当局垄断信息,垄断资讯,政治透明度不高的现实下,批评者列举的事情可能与事实有出入。那么责任首先应当是垄断资讯的人。批评错的公民作为中共胡锦涛当局信息垄断的受害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作家廖祖笙先生用一支笔批评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再说胡锦涛你扪心自问,你自己也有缺点,明摆着,大家都看得到。四川地震你决策隐瞒地震预报,造成十万人死亡,你心里愧不愧啊?你晚上睡觉,就没有梦见这十万冤魂追你索命嘛?
   
   你访问日本,和日本达成“暖春协议”,将蕴藏有1000亿桶石油和5万亿立方米天然气的东海大陆架油田出卖给日本共同开发,这种卖国贼的勾当,哪个不骂?哪个不是恨不得马上逮捕你法办? 当年李鸿章签订卖国协议,那是打了败仗,没有办法。今天解放军没有打败仗,谁让你去达成这种卖国协议了?
   
   既然胡锦涛自己有缺点,就不要不允许别人说。把别人的思想都“和谐”掉,那是不可能的。现在已经不是你当“政治辅导员”的年代了。
   
   
   
   附:
   廖祖笙:中共及其党魁没有免于问责的特权!
   请看博讯热点:政治体制改革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7月18日 来稿)
   廖祖笙更多文章请看廖祖笙专栏
   
     在常态国家,任何党派和国家政要,均无免于问责的特权。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仅只是因为与莱温斯基有“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饱遭美国公民诟病,克林顿本人也曾泪水盈眶,向他所属的民主党作深刻的检讨;在韩国,卢泰愚、金泳三、金大中和卢武铉,也曾迫于党派争端和各种丑闻的压力,在问责中不得不宣布退出执政党。可在中国,执政党及其党魁似乎享有免于问责的特权。而中国人民,并未在任何时候,赋予中共及其党魁享有此特权。作为人民的一员,我有权向执政党问责;作为一名作家,我也有权评说中共及其党魁。
   这几天,我夫妇俩被家乡的官方召回,说是相关方面要“约见”我们。我知道所谓的“约见”,或也就是形式客气一点的传唤,说白了就是要把我叫回去训话。适逢梦君遇害两周年,我正处在火头上,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我夫人不让我参加“约见”,她代我去接受了训话。
   
     家乡的几位官员责备我将笔锋直指党中央和胡锦涛,说我只能“就事论事”,怎么披露广东的黑暗都行,但是不能去评说党中央和胡锦涛,并说我的文章“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夫人对此表示无法认同。家乡的官员说,我的文章是否“触犯法律”,到时候不是由我廖祖笙说了算,而是由相关部门说了算。他们表示,福建没有对廖祖笙夫妇不闻不问,从省里到市里到县里,从上到下都在积极协调这个事,争取尽快处理。同时他们再次表示,我在为文中不能将矛头指向共产党或是中央领导,福建不想“动”我,可要是中央发话下来,福建便也不能不“动”我了。由此,我要请全球华人记住这一点:要是我廖祖笙哪天被构陷入狱了,或是出了什么事,那么或也就是中央直接发话了。
   
     与我有过深交或细读过我文章的男女,不难看出我是一个“刀子笔,豆腐心”的人,同时也是一个一心为国家好、为百姓好的那种人。我无意同党中央和胡锦涛唱反调,经历过这许多事,也看出这个国家时下处在一种怎样的状态,我和任何一个国民一样,有权对党中央和执政党的党魁提出更高的要求。批评是正常的血液循环,执政党和胡锦涛没有了这种正常的血液循环,便也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盲点,甚至可能出现某种“局部坏死”。因此,对于任何国民的攻瑕指失,执政党首先应该持有的是一种无任欢迎的态度。中共及其党魁,一方面没有免于问责的特权,一方面倘若抗拒国人的监督和批评,也不利于正常的血液循环。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该有闻过则喜的胸怀。
   
     我夫妇俩对福建官方参与协调我孩子遇害广东一案心存感激,但我们同时也清晰地看到,福建方面制衡不了广东,真正可以制衡广东的中央,又迄今“沉默是金”,这事一拖再拖,到现在也没有一个起码的了断,这般无尽扯皮,到底要扯皮到什么时候?我“就事论事”说道我孩子惨烈遇害的事,也已是说道几百天了,到底要我“就事论事”到何时?“写作之于作家,正如耕耘之于农人,某农人负屈衔冤,没有任何人要求其今生就得按某种剧本要求做事:‘你这辈子就只能为你被害的孩子喊冤了,不能再去种田了……’为什么一个作家的家庭和人生被彻底摧毁之后,就非得按某种剧本要求,无尽徒劳地‘就事论事’?”(见《廖祖笙:到底要我“就事论事”到何时?》)
   
     中共及其党魁没有免于问责的特权。在中国的法律中,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党中央和胡锦涛的“老虎屁股”就摸不得,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别说我负屈衔冤,别说我的职业就是写作,哪怕我是一个斗大的字只识得一箩筐的农人,我也依法享有言论的自由和批评的自由,这些自由里,当然也包括“将笔锋直指党中央和胡锦涛”。他们对国人有所亏欠,国人就有权依法向他们问责!
   
     在这个所谓的“法治国家”,执政党固然可以继续践踏法治精神和公民权利,把各种法律条文当作壁上观,甚至也可以继续出自某种政治需要,对任何一个公民随意罗织某种罪名,但必须弄清楚的一点是:在强权压迫面前,真正有错的不是依法主张合法权益的公民,而在于施以压迫的强权。我近期的为文犀利也好,不给中共脸面也罢,不过是属于观念之争的范畴,倘使观念之争也“已经触犯了法律”,那么中国便人人“有罪”,包括胡锦涛也“有罪”,因为观念不同之事在中国常有,胡锦涛的观念和我的观念就太不相同,我没说胡锦涛的长篇大论“已经触犯了法律”,怎么他治下的官员就说我的评论文章“已经触犯了法律”?还要不要恪守一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我还在坚持用文字说理,没有类似于杨佳过激的行为,说明我对司法公正和公权良知的回归,仍然有所期待。和那些衣冠禽兽用利刃、棍棒、拳脚“教育”我无辜的孩子相比,和中共当局历时两年雪上加霜剥夺一个作家的表达权和生存权相比,和无耻公权这么长时间以来百般折磨、愚弄我夫妇俩相比,我所敲打下的那些文字又算得了什么?光天化日之下虐杀无辜学子没有触犯法律,旷日持久、穷凶极恶迫害一个为民请命的良心作家,也没有触犯法律……我据理力争,希望党国朝好的方面发展,就“已经触犯了法律”?还要不要恪守一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对我这样一个人再图谋司法构陷,除了进一步自我印证执中国共产党的丧尽天良之外,还能印证些什么?
   
     在我能够重新展开生活之前,在我讨回起码的公道之前,谁也否认不了我是一名作家,同时也是一个死不瞑目的孩子的父亲,就是胡锦涛的爷爷来对我软硬兼施,也休想让我自我放弃秉笔写春秋的权利!中共及其党魁没有免于问责的特权,我有评说任何组织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中共当局所该做的,不是随意去剥夺公民的这些自由和权利,而该是在守法方面率先垂范,保证公民依法享有这方面的自由和权利! 2008-07-18(廖梦君同学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死不瞑目第73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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