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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拚搏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三章】

奋力拚搏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三章】
   (自由圣火首发稿)
   文章摘要: 我马上向谭成祖主任汇报,他二话没说当即决定由我和他主办该案。 这就是后来震动海内外航运界、法律界、理论界的中国首起涉外预借提单诉讼案。
   作者 : 郭国汀,
   發表時間:7/20/2008
   三、奋力拚搏
   机遇与矛盾一样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机遇总是喜欢惠顾那些有所准备的人。我曾三次失去读法学研究生的机会,但我没有停止学习;我曾四次被剥夺考赴英国进修生的权利,我没有停止奋斗;我还两次被禁止考「托福」,但我却一如既往地继续拚搏。因为我始终认为,失去了一次机会,还会有更多的机会来临。一个人只要有真才实学,总会有用武之地。
   1980年考入吉林大学时,我的恩师刘明成教授的妻子,政治学教授齐文芳对我说:「文科生必须学好文、史、哲,将来才会有发展。」为此,我特意通读了《中国通史》、《世界通史》,还读了一批欧美小说,并在心理学研究生刘翔平的推荐下,精读了十几部哲学,思想史、政治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专著,开始时似懂非懂,不久,读书便成了我最大的享受。这一时斯的阅读,为我日后的工作和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文、史、哲基础。
   我的英文基本上靠自学。中学仅学会几句「万岁」之类的政治用语,1977年对我关爱有加的大姐郭零秋给我买了全套数理化自学丛书,进口原版《英语九百句》及四册由英国人为外国人学英语特别编写的「基础英语」,内容全是富有生活情趣的故事,我便是硬啃这四本《基础英语》考大学的。英文老师孟东维有一次在课堂上说:「学好英文没有捷径可走,有一途径可以一试,将所有的等级读物(6级共 100多本)通读一遍,再读英文原著小说,然后再学专业英语。」我真的按照孟老师的指点,头年读遍了图书馆中的全部等级读物;次年开始读《简爱》、《远大前程》、《包法利夫人》、《珍珠》、《苔丝》、《呼啸山庄》、《嘉利妹妹》、《红与黑》、《飘》、《安娜.卡列尼娜》等十几本英文原著;第三年开始读19 世纪末出版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商法方面的十几本英文原著,大量的阅读,使我的英文水平迅速提高,能够通过英语直接学习一门新课程,那种心情甭提有多高兴。
   由于临毕业前那场[精神病]风波,导致我好不容易获得的超常思维能力付诸东流,毕业后,我自己买了100余册等级英文读物、几十部英文小说、十几部英文法学专著。一切重新开始,一本一本书地啃,每日5:30分起床跑步或游泳,每天子夜休息。三年后一举通过上海海运学院国际海商法研究生考试。
   「万事开头难」一点不假。大学所学专业是国际公法,该专业的宗旨是培养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教研人材,上海两个月的实习在海关货管科渡过,与律师业务不沾边,以致我对律师业务陌生得很,加之我来自闽西长汀山城,在省城没有任何亲朋学友关系可资利用,又不喜更不善社交自然也就缺乏案源,因而对如何开展律师业务感到无从下手。
   1985年9月的一天下午,一位中年男子匆匆走进我的办公室,自我介绍是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的业务员,因进口3000台日产空调机与一家日本公司发生纠纷,县里的律师不懂英文无法处理,特意赶来福州请律师。当时我刚从上海学习法律专业英语回来,来了这么一起真正的涉外大案自然兴奋不已。听完案情介绍,我将合同、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文件浏览一遍后,认为可以受理,既可以告卖方逾期交货违约,也可以告承运人预借提单侵权。我马上向谭成祖主任汇报,他二话没说当即决定由我和他主办该案。 这就是后来震动海内外航运界、法律界、理论界的中国首起涉外预借提单诉讼案。
   我起草了一份起诉书交给谭主任,便飞赴北京调查当时空调机的国内及国际市场价格,以便确定索赔数额,同时向北京的专家学者们请教有关法律问题。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法院无管辖权,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才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日本法律,预借提单构成违约但不构成侵权,因为提单背面条款已选定日本法为准据法,已确定任何由于提单引起的争议由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管辖;唯有朱曾杰教授支持我的主张:关键在于能否控制日方的财产,若可以控制其财产,便能迫使其接受中国法院管辖。与此同时,由于谭主任将我拟好的起诉书诉讼请求由原来的「赔偿经济损失」改为「退货还货款」,并加上要法院「审时度势」之类的用语。经办法官显然为此种教训用语所恼,故毫不客气地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诉讼主张不成立。起诉承运人当然不存在退货还货款之说,因为货款并非由承运人收取。谭主任对我起草的起诉书所作的关键性改动,是该案被法官裁定驳回起诉的根源,至少表明他对国际贸易基本法律关系及合同与侵权法律关系等基本常识一窍不通。
   我深感此案责任重大,由我一个人办理此案显然不合适,因为谭主任只能帮倒忙。故对谭主任说:因他主管全所工作无瑕顾及此案,能否换李伟民与我一道主办该案。恰在此时香港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来榕讲课期间闻知此案,他向当事人保证3个月索回赔偿。当事人心有所动,我意识到问题非同小可,如果我们办不好此案,不但会砸事务所牌子,甚至给中国律师丢脸,故赶紧向分管业务的赵修果主任汇报,他立即决定由我、李伟民和他三人组成专案组,并指示我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价办好此案。(或许这正是谭先生事后极力鼓励芙蓉姑娘完全丧失理智指控我的前因)。随后赵、李和我三人专程前往最高法院向该院分管海事海商的庭长汇报该案,希望重新立案,当时我在最高法院海事组的一名法官同学私下问我:什么是提单?我当即毫不客气地批评了他,因为他在最高法院海事组已工作三年整居然不知道什么是提单!
   该案是全国首起涉外预借提单诉讼案,也是福建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第一起涉外诉讼案,争议标的额近百万美元,涉及众多法律与实务问题,诸如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识别定性,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等,加之当时我国尚未颁布海商法,涉外海商案件的审理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为处理本案增添了不少难度。
   经分析研究,我们决定放弃对作为卖方的日本公司起诉,而提起基于提单运输合同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纠纷案。因为根据有关国际惯例,一经确定为预借提单,承运人便难辞其咎。为迫使日欧公司应诉,我们向全国各地集装箱公司发函调查了解日欧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情况及财产状况,得到了热心的支持。接著我们电传日欧公司要求其对签发的两份提单作出解释,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日欧公司始称公休待上班后答覆,后来又以「正在调查之中」为由拖延时日。为取得关键证据,我们先到外轮代理公司、福州港务局、福建轮船公司查阅复制了实际承运船舶进出港的有关材料;然后登轮复制了承运船舶的航海日志,并设法从该轮的日本代理手中获得了实际随船提单,上述几方面的原始材料相互印证,证实了日欧公司两次在船未抵港的情况下,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的事实。并于1986年3月再次起诉,上海海事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同时,我们还作好了诉讼保全的准备,提供了银行担保,结果日欧公司应诉,在答辩到期前又申请延期30天。我们考虑到日欧作为国际性的大公司,且与中国经济交往频繁,不太可能为此案而赖帐,故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保全措施。
   随后我又专程赴上海海运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厦门大学等院校搜集可能找到的提单法规、专著、专论、案例,并将其译成中文。同时还专门翻译了《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一书。撰写和发表了「预借提单的几个法律问题」、「论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代理首起涉外预借提单案的法律思考」及「代理首起预借提单案的经验和教训」等5篇论文。
   尽管日方聘请了富有海事海商经验的高宗泽律师(后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此人与中共关系密切,并非经由律师民主选举任),后又改换江山律师( 原最高法院院长之子)和施晓谭律师,二审时又换上了口才极佳的魏友宏律师,并搬出北京大学海商法副教授张力行及美国乔治亚大学国际法教授的法律意见书,试图证明日欧公司签发的是备运提单而非预借提单;尽管我是初次主办涉外诉讼大案,由于我方案前作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法律研究准备工作,针对庭上双方争议的五个主要问题即:一、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二、应依何国法识别定性?三、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四、是预借提单还是备运提单?五、预借提单属违约还是侵权?我方的论辩有理、有据、有节,且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加之李伟民律师在庭上出色的发挥,赢得了法官的认同,听众的赞赏。以致在二审庭上,日方诉讼代理人魏友宏律师为达到干扰对手思维之目的,竟当著法官、听众的面,接连三次公然嘲笑我缺乏法律常识,不懂海商法!
   其实当时我刚通过上海海运学院国际海商法研究生考试不久,已译完《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和《审判的艺术》两部专著的初稿,且北京外贸教育出版社已同意出版。面对魏友宏律师带侮辱性的嘲笑,我微笑地当庭问他:「我只想告诉你,本律师有两本专著即将问世,其中一本即为提单专著,不知阁下您出版了几本书?」结果轰堂大笑。在座的听众除了日本读买新闻记者、日本驻沪领事、文汇报、解放日报、福建日报记者外,主要是上海法律、外贸研究生和教师。接著我又指出魏友宏将should译为「可以」是错误的,在法律翻译中should应译为「应当」,结果又是一阵笑声。审判长高长久(现任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当庭宣布:「本庭对此词的翻译问题已清楚。」事实上我很佩服魏友宏律师的口才,他几乎脱稿滔滔不绝地发表了一个多小时的代理意见,但由于策略处理不当,主次不分,以致不久即让人听得昏昏欲睡,至于他所采取的人身攻击式的论辩适得其反,不但未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而暴露了自己的弱点。1995年10月在福建省松溪县法院“天下第一剑”商标权争议案的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代理人,一位没有律师资格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居然也大言不惮地指责郭大律师不懂法律常识!而最近对中国司法审判实务一窍不通的张耀杰也反复指控郭大律师“不符合职业律师的要求”!
   本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高级法院终审,均认定日欧公司签发的是预借提单而非备运提单,日欧公司预借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判决日欧公司赔偿我的当事人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前后历时三年。随后日欧公司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同一标的起诉,并通过外交途径由最高法院转送达其诉讼文书,我们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最后日欧公司表示服判,但请求中方予其分期偿还赔偿,并于1990年底主动履行完毕全部判决义务,最高法院则将该案收载进最高法院公报。事后上海高院的一位法官对我说:「律师一生中能办一两起这种案子是很幸运的。」我能荣幸地主办这起令我终身为之骄傲的案子,也许是对我坎坷人生遭遇的一种补偿吧。办理此案胜过办理20起普通案件,我的业务能力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迅速提高,日后处理的其它案件感到轻松多了。能主办此案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当时如果不是当事人自己走进我的办公室,很可能我就失去了主办该案的机会。说其必然,我一进事务所便决心成为一名国际律师,因而在英文学习上下过不少苦功,使得这起涉外案件又非我莫属,当时福建律师界懂英文的没有几人,而能运用英语办案者更是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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