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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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麗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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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如水_了解15-3温馨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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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如水十六章 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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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如水十九章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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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评:中共贪官越捉越多/殷惠敏~~贪官不用抓用制度将他请下台
   [新闻评论]
   台湾的政务官就是任期制~~~管你啥官 就是节制权力~~~天下最最大的官=大总统=也只能做四年=连选只能连任一任!!!
   宪法就是国人给政府的契约书~~~五权宪法+国民大会~~~就是聘任书~~~!!!
   @@@
   亲爱的大陆苦难同胞~~~请好好想一想~~~跟政府 订一个好契约!
   @@@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宪法的制颁
     中华民国宪法是在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民国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条文,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揭橥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施行及废止
     我国宪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国内战乱连连,为了使行宪与戡乱并行兼顾,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临时条款的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
     随着国家情势与社会环境快速变迁,以及海峡两岸关系的缓和,为谋求国家宪政体制的长远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经由修宪程序,在民国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议决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在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总统公布。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总统登辉先生宣告,自次日亦即五月一日起,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宪法第一次增修
   
     动员戡乱时期虽已宣告终止,但因国家尚未统一,原有宪法条文仍有窒碍难行之处,为因应国家统一前的宪政运作,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的原则下,在民国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条,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一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明定第二届中央民意代表产生的法源、名额、选举方式、选出时间及任期。
   (二)赋予总统发布紧急命令的职权。
   (三)明定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法律为特别的规定。
   宪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在民国八十年十二月底经由选举产生,民国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同(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二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国民大会代表自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起,每四年改选一次。
   (二)将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方式,改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产生,任期改为四年。
   (三)赋予地方自治明确的法源基础,并且开放省市长民选。
   (四)将监察委员产生方式,由原来的由省市议会选举,改为由总统提名;同时将总统对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有关人员的提名,改由国民大会行使同意权。
   (五)充实基本国策,加强对文化、科技、环保与经济发展,以及妇女、山胞、残障同胞、离岛居民的保障与照顾。
   (六)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的解散事项。
   宪法第三次增修
     民国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通过将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条,同(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三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自第三届起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二)确定总统、副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方式;至于罢免案,则须由国民大会提出,经人民投票同意通过。
   (三)总统发布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的任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的副署。
   宪法第四次增修
     民国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议决通过将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一条,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四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毋庸经立法院同意。
   (二)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对于总统、副总统弹劾权改为由立法院行使之,并仅限于犯内乱、外患罪。
   (四)将覆议门槛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
   (七)增列司法预算独立条款。
   (八)冻结省级自治选举,省设省政府、省谘议会,省主席、省府委员、省谘议会议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经济事业条款。
   (十)取消教科文预算下限。
   宪法第五次增修
     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议决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第四届为三百人,自第五届起为一百五十人,依规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选出之。并以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所推荐及独立参选之候选人得票数之比例分配当选名额。
   (二)国民大会代表于任期中遇立法委员改选时同时改选,连选得连任。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不适用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至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届立法委员任期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应于每届任满前或解散后六十日内完成之。
   (四)增订国家应重视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五)增列保障退役军人条款。
   (六)针对保障离岛居民条款,增列澎湖地区。
     民国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释字四百九十九号解释,宣告宪法第五次增修条文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原宪法第四次增修条文继续适用。
   宪法第六次增修
     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议决通过将宪法增修条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六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
   (二)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三)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国民大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四)副总统缺位时,改由立法院补选。
   (五)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经人民投票同意通过。
   (六)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七)增列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依法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依法复决同意,不得变更之。
   (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九)总统对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三院有关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  
     
   宪法第七次增修
     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法院于第五届第五会期第一次临时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并于八月二十六日公告,是为行宪以来第一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宪法修正案。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国民大会复决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及增订第十二条条文,同(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七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二)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三)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减为一百十三人,任期四年。
   (四)立法委员席次分配如下:
   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
   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五) 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综结宪法第七次增修,共有五项重点:
   立法委员席次由二百二十五席减为一百十三席。
   立法委员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
   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
   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
   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中华民国宪法及增修条文内容如后附。
   http://www.president.gov.tw/1_roc_intro/law_intr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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