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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划界”不能重滔“中俄边界”复徹 “东海划界”不能重滔“中俄边界”复徹
(舊文再贴)
“东海划界”不是划分“领土(包括领水)边界”,而是划分“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到现在为止,中国在“东海分界”上的“行为模式”类似于过去在“中俄边界”上的“行为模式”。
第一, 日本明示了日方所主张的所谓东海“中间线”为“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中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了“大陆架延伸原则”,没有極爲明确地指出延伸到何处。在中苏边界问题上,中国政府從來不在地图上标出或强调过去“中俄平等条约(尼布楚条约)”指明的边界。
第二, 日本以中国所不承认的“中间线”为界,进行海上防卫,而中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对中国政府所主张的“大陆架延伸原则”的全部海域实行海上防卫。
第三, 在日本的“行为模式”上,日本完全无视中国提出的“大陆架延伸原则”,不断越过“冲绳海槽”(Okinawa Trough),在中国一侧进行军事活动,而中国虽然不承认日本的所谓“中间线”,除了民间保钓组织和渔船外,“为避免冲突”,中国的海军军舰極少越过所谓的“中间线”。
(参见我在2005年8月9日《世界日报》A5版上写的《中日东海分界在“冲绳海槽” 中线》一文)
日本的所谓“中间线”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日本单方面向中国提出的,时间还不到30年。中俄几个不平等条约签订后,在“北洋军阀政府”与苏联谈判時,已有60多年,时间一长,到江泽民时,竟然就默认了“不平等条约”。(請参看《博讯•博客》文章《中俄边界的十个事实》)。
《霸权論》第三章第九節
§3•9 中日東海專屬經濟區的分界
國與國之間的劃界問題不僅涉及陸地領土,在有些鄰國之間,還涉及湖泊、領海和海洋中的功能管轄區的劃界問題。例如,在德國、瑞士和奧地利之間的博登湖(Boden See,圖3.9.1),德國主張伸入德國境內的雨波林湖(berlinger See)屬於德國,而博登湖界於德國與瑞士之間的湖段以湖的中線作為兩國的國界線,而瑞士對此表示異議。奧地利主張從湖岸到距離湖25米深的區域屬於本國,博登湖的其餘部分屬於三國共有區域。這一事端至今仍未解決。在海洋中,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但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屬於國家的功能管轄區。領海的最大寬度為12海里,毗連區是毗連領海的一個海域,是沿海國對其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類事項行使管制而設制的一個特定區域,其最大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24海里。專屬經濟區也在領海外並鄰接領海,最大寬度為200海里。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設置「專屬經濟區」後,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因沿海國的海岸相向或相鄰而發生重疊問題,十分普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對如何解決劃界中的分歧和爭議,作了種種規定,很多國家之間都通過和平途徑作出了妥善解決。
在中國與日本之間的東海,對專屬經濟區劃界,中日兩國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張。東海面積有77萬平方公里,比一個法國加一個英國稍微小一點。東海最寬處為360海里,如果中日兩國都各自規定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勢必發生重疊。日本的劃界原則是所謂「東海中間線」原則,即主張按照「中日兩國海岸線的中間線」來劃分東海專屬經濟區。
中國的劃界原則是「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中國不承認日本單方面提出的所謂「日中中間線」。中國認為,東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結構決定了日中之間的專屬經濟區的界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量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二百海里的距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76條還對「寬大陸架」國家超過200海里的大陸架如何來劃分大陸邊外緣的方式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寬大陸架」最寬也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的350海里,二是規定不應超過連接2500米深度各點的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由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包括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和其他許多權利,這些權利與沿海國為勘探和開採自然資源而對大陸架行使的主權權利,大部分相同,因而,中國主張依「大陸自然延伸」的原則來劃分東海海域日中兩國的專屬經濟區。
東海海底蘊藏著十分豐富的石油資源,據紐約《世界日報》2005年6月5日的一篇報道說,東海油氣儲量高達77億噸,至少夠中國使用80年。如果按日本「中間線」原則界定的東海專屬區來算,天然氣部分可供日本使用100年。
從1998年以來,中日兩國每年都要就劃定東海專屬區分界線進行磋商,但雙方主張始終存在分歧。
在專屬經濟區域劃界涉及大陸架的情況下,按大陸架劃界具優先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就「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作了明文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第2款規定:「第1款所指的權利是專屬性的,即: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此種活動。」第3款規定:「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2005年7月14日,日本政府批准「帝國石油公司」在中國東海大陸架上的油氣資源的試驗開採權,並對試採區的油氣田作了命名,稱為「白樺」、「楠」、「桔梗」。日本這些行動,如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述條款所說,就是有這種「明文公告」,也不能使日本取得「不屬於日本在東海大陸架上的權利。」日本的試採區位於中國在東海的「春曉油氣田」、「斷橋油氣田」南側水域,面積達410平方公里。對日本批准帝國石油公司「試採區」這一行動,中國政府立即提出抗議,外交部發言人說,日本政府這一決定「將對中國主權構成嚴重侵犯,使東海形勢更加複雜化。
看一下東海海底地形地貌圖(圖3.9.2),可以看到東海中只有一條深海溝,中國歷史上稱它為「黑水溝」,在美國出版的地圖上表明為Okinawa Trough,譯成中文是「沖繩海溝」或「沖繩海槽」。
琉球群島東西兩側都有很深的海溝,東側是琉球海溝(Ryukyu Trench),西側就是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東海平均深度為370米,沖繩海槽(黑水溝)深2700餘米,有的地方深2900多米。東海被「沖繩海槽」分割為兩部分。十分明顯,日本琉球群島的島架從西向東算,怎麼也不能跨越2700餘米的沖繩海槽。
看一看東海海底地圖可以知道,釣魚島與琉球群島間隔著「沖繩海槽」,釣魚島、春曉油氣田以及2005年日本政府所命名的三處油氣田(所謂「白樺」、「楠」、「桔梗」)都在中國東海大陸架上。日本政府批准「帝國石油」在中國東海大陸架上的「試採權」,是對中國主權的嚴重侵犯。
中日東海專屬經濟區的劃界,與瑞士、德國、奧地利之間博登湖的劃界不同,前者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條款中有明文規定,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77條、81條以及第57條等條款,日本的「海岸線中間線」原則,對有大陸架和海溝(沖繩海槽)的東海是不適用的。
在中日東海專屬經濟區劃界問題上,中日兩國在「行為模式」上有明顯區別。日本把它單方面提出的「中間線」作分界,無視中國提出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不斷越過「沖繩海槽」,在「沖繩海槽」中間一側進行軍事活動,而中國雖然不承認日本的所謂「中間線」,除民間保釣組織和漁船外,中國「為避免衝突」,中國的海軍艦艇極少越過所謂「中間線」,在中國自己確認的「大陸架自然延伸」的海面上巡邏。中國不承認日方的所謂「日中兩國海岸線的中間線」,但在行動中沒有無視這條非法的「中間線」的存在。過去,中國對中俄邊界分歧,也採取了同一行為模式,這被一些日本人認為中國軟弱可欺。
中國應當出版中國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的詳細地圖,出版有關渤海、黃海、東海、台灣海峽、南海及其島嶼的詳細地圖,出版釣魚島地圖,而且要出版海底地形地貌圖,要讓人們一眼可以看出,東海大陸架延伸到何處。日本的所謂「中間線」完完全全在中國東海大陸架上,在沖繩海槽(「黑水溝」)中國一側的海面上。中國既然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認定應以「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劃分「專屬經濟區」,中國就應當在本國出版的海洋地圖上正式標出中國認定的東海專屬經濟區暫定分界線。如果今後中日兩國和平協商東海專屬經濟區劃界有所改動,到時候再公佈新的分界線。(此文主要内容曾发表在纽约《世界日报》2005年8月9日《中日东海分界在冲绳海槽中线》、香港《前哨》月刊2005年9月《“冲绳海槽中线”是中日东海專屬區分界》上)
摘自嚴家祺《霸权論》(2006年出版)第三章第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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