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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毁救灾军机掩藏的秘密

   

   5月31日,撞崖坠毁、编号734的军用直升机米—171,经数万人次11天搜寻,截至现在19名机上乘员遗骸全部找到并安葬。该次坠机意外事件,是在救灾中发生的最大一次事故。至于是机械原因,还是天气原因造成这次意外发生,军方尚未有正式消息发布,初步认定是天气原因。

   五名机组人员被成都军区大张旗鼓追认为烈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每人家属捐赔20万。固然,参与救灾的官兵是救灾主力,值得关注,因公牺牲也应该得到赔偿,20万并不多。但是,更重要的一个群体却被政府和媒体有意无意掩藏了。人为颠倒主次,存在严重的等级和职业歧视。失事军机当时载员19名,除5名机组人员、3名警察公开姓名和职务外,其他11名罹难公民,无名无姓,没有一家媒体报道,这让人纳闷。可以想见,3名罹难警察也将会被追认为烈士,并获得赔偿。

   但是,唯独人数最多的11名普通公民群体,他们本是该军机执行任务的被抢救主体,反而只留下两个象惊叹号的数字。社会公众不知道他们的年龄、性别、职业和相貌。不知是因官方新闻限制,还是媒体的失职?前者的嫌疑巨大。按理说,事情发生20多天了,找到11名罹难公民的家属,了解罹难者的个人详情,时间绰绰有余。设若11名罹难公民中有一个是乘坐直升机视察的省部级官员,他们还会让一个群体像野草一样随风坠落,只保存在亲人和朋友的记忆中?只当什么都没发生,只当别人什么都没看见?只因他们是无权无势的草民。

   “中国人寿”事后声称:在地震发生后,即为赴灾区所有官兵以捐赠方式“买了”保险,媒体报道用了“捐险”这个新词语,但外人弄不明白是“捐救险”还是“捐保险”。据业界人士分析,这是一种变相捐款方式。不否认“中国人寿”的善举,但问题在于:救灾捐款能不能用来支付个人赔偿?军方条例对因公牺牲烈士抚恤有明文规定,现役军人抚恤在军费中支付。赔偿不属于救灾最急迫的部分。用违法或虚假的方式行善,在救灾中值不值得提倡?

   从坠机那一刻起,媒体铺天盖地报道罹难的机组成员名单资料,这倒很正常,在军队很容易查找到该机组人员名单和资料,但20多天过去了,媒体不报道其他罹难公民,就显得非常蹊跷。

   本来坠机罹难者的生命是等价的,但在处理上,显然将人等级化。普通公民占据社会资源少,死后也就默默无闻,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弊端。活着被分为三六九等,事后待遇也大相径庭。这件事凸显官方邀功色彩太过浓烈,也直接验官方“把灾难当成喜事”来对待的非人道非公正心态,是这次救灾中最为失败的注脚,它消解了许多正面评价。

   生命是平等的,官方的以人为本理念,作为口号平时胡乱喊喊,没人会当真,但它不仅仅是口号,如果在巨大灾难的救人细节上都体现不出来,那么就是自打嘴巴了。坠机若在震灾发生一周内出现,那时混乱,紧迫,无暇顾及,还情有可原,而是在地震发生19天之后,救灾已转入大规模防疫和灾民救治安置方面。意外死亡是一种事实存在,那就没有理由和借口轻视并侮辱他们的消失。死者都有人格尊严,不能就这样轻易被官方抹杀。

   虽然机组成员是因公牺牲,军方奖励抚恤官兵是应有之为,那么当地政府或者说四川省政府,也应该主动给其他11名罹难公民给个说法。虽然他们不是因公牺牲,但他们是人,也有作为死者的平等尊严和待遇。

   最为重要的是,该次军机失事,不管是天气原因,还是人为操作失误,都是一次意外事故,但不属人力不可控的自然灾害。作为外行有个疑问:汇合编队的另一架同型号军机,在前方导引开路并即时通话提醒航速和飞行高度,为什么后跟的军机就撞崖坠毁呢?

   但是,军方的高调与民间的失声,反差太过强烈,这让人直觉不正常,在情感上很别扭。一方面军方高调曝光罹难机组人员,授奖赔偿,另一方面人数更多的11名公民,却连个名字都没公开,显得非常不平等。对这种不正常的隐忧,还进而联想到政府对普通灾民安置的人性化,以及政府对豆腐渣学校和地震预报追责的真诚。

   不能回避的是,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军队属于执政党(政府),而不是“军队国家化”。军队参与救灾是在服从中央政府命令执行公务,那么,这11名罹难公民在政府救灾工具上意外死亡,他们应该获得政府赔偿。

   人民子弟兵能获得荣誉和赔偿,人民反倒被抛弃在一边。

   11名罹难公民跟地震中罹难的9万多人不同,更与那些无辜罹难的学生不同。前者既是幸存者又是不幸者,逃出了天灾却在人祸中殒命,且不能死得其所,死有所值。学生一次性在豆腐渣工程学校罹难四千余人、受伤数万人,这恐怕是人类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这跟唐山大地震等国内外地震,造成普遍房屋倒塌性质截然不同。

   生命平等,不是模糊的价值,需要通过一个个个体生命作为载体,并真实地体现出来,否则宪法规定的以人为本、人人平等就没有意义。首先,人们需要知道11名罹难公民是谁;其次,他们被安排搭载直升机转移是为求生;再次,从搭载军机到运输工具,整个过程属于政府行为。

   因此,疑问一:这11名罹难公民是否与政府构成契约关系?疑问二:政府救灾过程中发生平民意外死亡,政府是否承担责任?该次坠机事故,政府是否享有免责义务,是否符合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希望引起法学家的注意。

   同命不同价,是对中国式“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观的诠释,这是对人权最基本生命权的最大讽刺和嘲弄。中国人生不平等,比如城乡二元分治;死也不平等,比如该次军机失事。权力对基本人权的极度异化和扭曲,透进了这个民族的骨髓和血液,每个人将这些不平等视为天然合理,并能找出借口“本来就这样啊!”。其实,“以人为本”本不是这样下贱,不是政客予取予夺的口号,它是直抵生命细节的关怀。将这种权责不清现象,还可以延伸到历次政治运动,一种情形是人人都是害人者,人人都是受害者,比如十年文革;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只享受未经民众授权的权力,却不愿承担权利约束,比如专制政权。

   费了许多口舌,该次军机失事所谓的秘密,其实算不上机密,但确是一个秘密:飞机上死的11个公民是谁,没有人知道。他们不是英雄,但应该享有一个平凡死者的尊严,而他们的生命尊严就体现在让别人知道他们是谁、政府经济赔偿和受到除亲属以外人的祭奠,政府对待生命的态度就体现在给予11名罹难者以公民待遇,哪怕是迟来的补偿。

   黑匣子很冰凉,但它会告诉人们坠毁军机上曾发生了什么;人民公仆为人民,但常常只把人民挂在嘴上。

   

   2008年6月20日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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