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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抗议上海黄浦区法院恃权凌法,恣意无理剥夺公民合法权益

——马亚莲公民代理人资格被上海黄浦区法院无理违法剥夺

   作者:马亚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 更新时间:2008-6-4 9:29:30

   2008年3月11日,黄浦区公民程志英因到北京上访被黄浦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为此他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此拘留违法并予以撤销。然该案审理之初就表现出的种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程志英合法权益的异常,已让作为原告的程志英和代理人的我对黄浦区法院能否依法审、判此案产生极大的忧虑。此后黄浦区法院无理违法剥夺我的公民代理人资格,并在原告程志英或者经特别授权代理的我二次都到庭的情况下,罔顾事实,违法以“原告程志英经本院二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使我们先前的担忧成为现实,也使程志英应有的合法诉权被公然剥夺。

   虽然程志英已再次分别致信黄浦区法院和二中院院长、审监庭、市区人大、……等各级组织,强烈抗议并请求对该案严重损害并剥夺弱势方合法权益的种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撤销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下达的“(2008)黄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重新审理该案。但鉴于上海目前权大于法的现状,该案前景十分渺茫,而上海法院现动辄无任何理由剥夺公民代理人资格的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程志英再次起诉,只要请我代理,仍会受到强力阻挠。为此现就有关事实情况作出如下简述,祈请社会各界关注,

   一、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2008年5月9日,黄浦区法院在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时,已有违反法律、包庇被告的情况。第一、针对原告指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提供目录清单的事实,主审戴明辉法官竟为被告声辩并误导原告:只要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就可以了,不需要再提供目录清单;第二、当原告方指出,有二份询问笔录复印件与原件有异,被删去了身份证号时,戴法官竟将法律规定应该写明的被询问人职业、身份证……等等,为被告方辩称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在法律中是有明确界定的,如这些最基本的情况属于个人隐私,那就是法律制定时的不慎和错误了;第三、戴法官请示领导后,以同意放马亚莲旁听作为交换,无任何合法理由要求程志英不能请马亚莲作为公民代理人。

   在我们依法据理力争后,才准许我继续为程志英完成证据交换,谈话笔录中也才注明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件数和与原件有误的地方。但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我们要求在被告提供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据中加盖法院的核对印章,只敷衍了事的盖上骑缝章;也不肯收下程志英特别授权马亚莲作为公民代理人的委托书,称要向领导请示后再定。

   二、黄浦区法院恃权凌法,无理剥夺马亚莲代理资格,致二次庭审无法进行。

   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虽然给予了法院非常弹性的“许可”裁定权,但并非可以无理任意剥夺、枉法裁定。

   1、开庭日(第一次)不准马亚莲代理,原告诉权遭侵控法院违法。

   2008年5月12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却无任何理由不准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拒绝程志英和我要求法官陈述理由并出具书面的正当合法要求。行政庭庭长冯志勤和戴明辉法官不说理由,还蛮横声称“法律未规定必须出具书面”,此说显属强词夺理。

   即便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之规定,我也完全不具备法院不予许可的情况。否则黄浦区法院就应该堂堂正正地书面明示我不符公民代理人的理由,现却拒绝出具,实是自知理亏。

   退一万步讲,如我真有法院审查后认定不宜许可的情况,也应该提前将理由书面告知程志英。口说无凭,既是千古成语,也是人之常识,作为执法最后屏障的法院,更理应规范其行为。

   试问:如开庭当日,另有急事在身的程志英,不知我未通过法院审查,而全权委托我代他出庭,致使无法开庭,这个责任难道也应该由程志英或我来承担吗?

   更何况,我完全具备公民代理人资格,否则浦东新区法院、徐汇区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不会准许我作为张英、唐霞珍、童国菁的委托代理人。

   还须指出的是:我是第一次以公民代理人资格,到黄浦区法院出庭代理,黄浦区法院显然无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剥夺我的代理权。

   为此,极度愤怒的程志英和我向黄浦区法院信访办(暨立案庭)反映,紧急要求院长接待。信访接待员联系后,称院长正忙,要我们先回去,他们会尽快安排院长接待,并肯定转交程志英给院长的信。

   2、行政庭再开庭循老套,枉法“撤诉”裁定夺诉权。

   5月14日,程志英又接到黄浦区法院于22日的开庭传票,他即寄交请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为防行政庭再次违法,慎重写明:“如法院审查后,不批准我请的代理人,请书面提前告知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同时又到黄浦区法院信访办交涉,要求尽快安排院长接待并再次交信。

   5月22日下午,因上午在黄浦区法院信访室受到朱新强无理接待,气愤的程志英血压高达180,且法院并未出具不准我代理的书面文书,故全权委托我代他出庭。

   但我到法庭门口即被强行阻拦,戴明辉法官让我到另外房间,由冯志勤庭长找我谈话。既找我谈话,起码当时是认定我全权代理资格的,否则只要找原告程志英谈就行了,何况法院未事先出具过书面告知原告。却未料到,冯法官仍然无任何理由坚持不让我代理,也不肯出具书面。更荒唐的是,冯法官竟违背常识,称“难道程志英找1000人来要书面的,我们也都给吗?”我据理力争无果情况下,退出要去替程志英开庭,却被旁听人员告知,刚才戴法官已在法庭上敲二次槌后,称“原告无正当理由二次拒不到庭,本案作撤诉处理”。

   程志英的诉权和我的代理权就这样被黄浦区法院违背事实、法理,采用赖皮、恶劣手段剥夺了。

   三、黄浦法院信访不作为,领导接待虚设拒民众。

   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三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十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答复,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

   然未料黄浦区法院的领导层竟也完全无视公民的诉讼权益,虽经程志英多次交涉、催问,至今程志英递交院长的信和接待请求如泥牛如海,无任何回复。

   5月19日,自称是行政庭的女书记员曾去电程志英,仍无任何理由口头告知程“马亚莲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对于程志英再次请法院陈述理由并出具书面的要求,她威胁程志英“到时后果自负”后断然挂电。

   为此程志英即刻赶到黄浦区法院信访办,又紧急要求院长接待或给出书面答复,但信访接待员仍然不给任何说法。

   5月22日星期四上午(领导接待日),程志英在始终得不到黄浦区法院信访办回音的情况下,直接将控告信送到该信访办,并再次请求转交院长、要求领导接待。接待员朱新强蛮横无理拒收此信,并称今天无领导接待,程志英气得血压上升。

   22日下午,戴明辉法官作“撤诉‘处理后,我和程志英即再次向接待员朱新强反映,要求安排领导接待并转交信件,然朱新强却将我们直接推向二中院,拒不接待、不收信件(此情有众多旁听者可证),态度十分恶劣。

   黄浦区法院法官和程志英、马亚莲并无任何私人恩怨,显然不会故意要为难我们,唯一的理由就是,象所有上海公民诉行政部门(尤其是拆迁案)一样,受案之初就已经得到政府权利部门的指示。法院早已沦为替官方掩丑的美容院,法官则成为民众泄恨官方的替罪羊。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例,在上海这个号称“文明、法治、和谐”的大地上已屡见不鲜,并成为官方权利的象征,成为新世纪的丑陋风景。在这样的官权强势下,程志英能讨还公道吗?此案会依法重审吗?他、我、我们在这条维权的道路上还要付出怎样血的代价,才能换来真正的依法治国呢?我们竭尽全力,我们奋勇践行!

   马亚莲

   2008年6月1日

   附件1:

   起 诉 状

   原告:程志英,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黄浦区大吉路310弄2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法定代表人:倪瑞平,职务:局长,地址:上海市金陵路714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黄浦区公安分局于2008年3月11日对我作出的“第12008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撤销此行政处罚决定。

   二、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2月10日,多年状告无果的我,再次进京向中央各级部门申告上海交运便捷货运有限公司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员工权益、并枉法以劳教手段整治我等一系列问题,未料被驻京办送回上海后,又被黄浦分局违法刑事拘留一月。

   释放时,黄浦分局还违反法律规定称对我取保候审一年,由于此所谓的取保候审完全不符法律规定需具备的基本要件,显然是无任何法律效力的,我也根本不予认可。

   第一、我根本不属于刑事拘留对象,为此在看守所中曾经绝食抗议此违法整治行为,我当然不可能提出要求给予取保候审,也决不认可该取保候审决定,更不会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该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无我的签名,已说明了此取保候审的无效。

   第二、我的妻子李琰在我释放时,受警方蒙骗和担心绝食的我身体状况,在不懂法律、不知真相情况下,曾违心签下同意作为取保候审担保人。但了解真相并学习法律后,即立刻书面声明:不同意作为该取保候审担保人,也不认可此取保候审决定。

   2008年3月10日,我深怀怨屈要进京向人大申诉,但在天津被驻京办截访。11日9时左右被送回上海后,我和其他也被截访的民众都无任何手续被押进普陀区位于府村路的原遣送站。

   下午14时,我仍被黄浦分局西门派出所4个警察无任何手续带到老西门派出所,晚上22时左右被送往拘留所,路上向我宣布行政拘留10天,但到拘留所才交给我传唤证和处罚决定,理由是我“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但未向我告知权利,更不理会我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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