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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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杂议/中共就会出一张嘴!!!

回答: 中方要求日方停止在钓鱼岛附近海域非法活动 绿肥红瘦 于 06/18/2008
   主题:中共 就会出 一张嘴!!!
   [博讯论坛] 请问 中共的没人选领导+没人选发言人~~~凭什么 代表中国人呢???
   坦白说~~~就是 凭 躺在 天安门那一具 僵尸木乃伊=伟大毛主席!!!
   单单 这个僵尸=当然还是不足以 代表中国人!!!
   但是 除了 那具 泡福马林+发烂发臭的尸体之外~~~请为 中国人 还有 谁配 代表呢???
   定期选举大总统=在 中华民国台湾=已经是 宪政惯例=没人会 质疑~~~小马哥 就是 代表 台湾人民的 大总统!!!
   那请问 中国人的 代表 又是 啥呢 ???
   只会出一张嘴的没人选狗共 + 号称 六百万大军的 僵尸禁卫军吧!!!
   @@@
   主题:灾区要啥呢???
   [博讯论坛] 灾区要重建!!!
   台湾九二一大地震后,我看到灾区的学校=重建之后=变得更坚固+更漂亮+更符合 人性与教学须要!!!
   台湾政府=不仅花了很多钱+心力=盖新房子+制定更周详的建筑技术法规~~~也花了很多心血=在 灾民的身心创伤上!!!
   台湾没有作秀的党官+也不会将灾款中饱私囊~~~凭得是 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公平开放的媒体监督~~~当然 还有民众 的爱心+关心~~~天灾 到处都可能发生!!!
   灾区要啥呢???重建而已啦!!!
   @@@
   回答: 羽森这个毒蛇真恶毒啊 黑色龙卷风 于 06/18/2008
   主题:那有 五星镰刀国耻旗毒呢???
   [博讯论坛] 坦白说~~~上这个论坛=快两三年了!!!
   呼吁 中共 废除 一胎化+废除 一党专政~~~也上千次了~~~说归说=有谁真正 鸟我呢???
   不知道~~~但是我还是 贴啊贴!!!
   为什么呢???
   第一:我还算 有点时间+第二:我还算 是有点呆~~~其实 就是 觉得~~~中共不对而已!!!
   中共说=大陆人多+养不起~~~所以实施一胎化~~~然后呢???乱抓孕妇+制造黑户吗???而现在=缴得起 扰生费的 又可以生 第二胎~~~这算那门子政府啊???
   你说我是 毒蛇???
   那请问 五星捶头镰刀党=算啥呢???比毒蛇还恐怕 几百万倍吧!!!
   我不过是 骂几句中共~~~你就说我是毒蛇~~~那让您 没有自由民主人权的 中共狗官...不知您 又该 如何形容呢!!!
   @@@
   回答: 【陈玉专栏】撑不住了,中共抛弃王兆山!(多图)下一个是陈建民?(3张图) 骆宾父 于 06/18/2008
   主题:中共 就是 爱管政治~~~最烂的示范!!!
   [博讯论坛] 中国人 依我看=就是一个 懒散=是指 对政治上的权利+义务=既不关心+又很散漫!!!
   台湾大总统说=民主不一定只是 定期选举~~~是因为 定期选举=只是一个 不用说的 基本常识~~~更高的一层 就是 选上以后 还要有作为!!!
   当然 大总统 做不好=四年后=886!!!
   但是 中国大陆呢???
   不要说 做四年=做不好 886~~~大概连 定期选举的意义都还很模糊~~~当然 大陆也有 定期换届+定期过过水+作作秀~~~不过 大陆的秀=人民只能看 连 批评都不行!!!
   至于台湾 又有什么 民主的一套标准呢???
   我想=中华民国宪法=就是一套 可行的选举和国民对政治的基本义务与态度了!!!
   这一套制度~~~也改了很多次了啦!!!
   @@@@@@@@@@@@@@@@@@@@@@@@@@@@@@@@@@@@@@@@@@@@@@@@@@@@@@@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宪法的制颁
     中华民国宪法是在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民国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条文,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揭橥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施行及废止
     我国宪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国内战乱连连,为了使行宪与戡乱并行兼顾,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临时条款的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
     随着国家情势与社会环境快速变迁,以及海峡两岸关系的缓和,为谋求国家宪政体制的长远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经由修宪程序,在民国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议决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在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总统公布。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总统登辉先生宣告,自次日亦即五月一日起,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宪法第一次增修
     动员戡乱时期虽已宣告终止,但因国家尚未统一,原有宪法条文仍有窒碍难行之处,为因应国家统一前的宪政运作,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的原则下,在民国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条,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一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明定第二届中央民意代表产生的法源、名额、选举方式、选出时间及任期。
   (二)赋予总统发布紧急命令的职权。
   (三)明定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法律为特别的规定。
   宪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在民国八十年十二月底经由选举产生,民国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同(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二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国民大会代表自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起,每四年改选一次。
   (二)将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方式,改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产生,任期改为四年。
   (三)赋予地方自治明确的法源基础,并且开放省市长民选。
   (四)将监察委员产生方式,由原来的由省市议会选举,改为由总统提名;同时将总统对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有关人员的提名,改由国民大会行使同意权。
   (五)充实基本国策,加强对文化、科技、环保与经济发展,以及妇女、山胞、残障同胞、离岛居民的保障与照顾。
   (六)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的解散事项。
   宪法第三次增修
     民国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通过将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条,同(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三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自第三届起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二)确定总统、副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方式;至于罢免案,则须由国民大会提出,经人民投票同意通过。
   (三)总统发布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的任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的副署。
   宪法第四次增修
     民国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议决通过将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一条,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四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毋庸经立法院同意。
   (二)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对于总统、副总统弹劾权改为由立法院行使之,并仅限于犯内乱、外患罪。
   (四)将覆议门槛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
   (七)增列司法预算独立条款。
   (八)冻结省级自治选举,省设省政府、省谘议会,省主席、省府委员、省谘议会议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经济事业条款。
   (十)取消教科文预算下限。
   宪法第五次增修
     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议决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第四届为三百人,自第五届起为一百五十人,依规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选出之。并以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所推荐及独立参选之候选人得票数之比例分配当选名额。
   (二)国民大会代表于任期中遇立法委员改选时同时改选,连选得连任。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不适用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至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届立法委员任期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应于每届任满前或解散后六十日内完成之。
   (四)增订国家应重视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五)增列保障退役军人条款。
   (六)针对保障离岛居民条款,增列澎湖地区。
     民国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释字四百九十九号解释,宣告宪法第五次增修条文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原宪法第四次增修条文继续适用。
   宪法第六次增修
     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议决通过将宪法增修条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六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
   (二)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三)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国民大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四)副总统缺位时,改由立法院补选。
   (五)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经人民投票同意通过。
   (六)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七)增列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依法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依法复决同意,不得变更之。
   (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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