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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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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请不要玩失了身份

   来源:人与人权
    假如法庭成了法官们折腾当事人为乐的独角戏,那么这种法庭的审判,还真没有奉陪的必要。
   
   
   不得不把江苏南通市被拆迁人张华的案子和浙江杭州民主党成员朱虞夫的案子放在一起来谈。一起是行政诉讼,一起是刑事案件;一起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8号宣判上诉人张华败诉,一起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9号宣布加重对朱虞夫的处罚。两个案子给我的共同感受是,法院玩弄当事人的手法实在太有失身份。

       
   江苏南通市被拆迁人张华在地方政府及开发商违规征收农用土地,不给合理补偿,而且不能向被拆迁人提供具有产权证的安置房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法律诉讼、上访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一度试图采用跳楼、自焚的极端做法来阻止拆迁公司的强制拆迁行为,但这一切都无济于事,2008年2月20日,拆迁公司强行推倒了张华的房子,并在强拆的过程中打伤张华的母亲金淑勤一条肋骨,被打伤后的金淑勤被丢在南通市人民医院急救室大厅无人过问,就连做司法鉴定需要的法律文件,当地派出所也迟迟不肯出具。
       
   由于一次次的法律诉讼和上访,张华已经耗尽了本来就不富裕的积蓄,目前仅靠南通市同病相怜的其他被拆迁人捐助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张华可以说是已经穷尽了她的维权之路,好在远在山东的倪文华先生了解到张华的悲惨遭遇后,愿意无偿为她代理辩护。
       
   按照以往的诉讼经验,倪文华先生帮助张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南通市政府暴力拆迁。3月27日,张华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通知称将于2008年4月8日下午1:45分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厅公开审理此案。听到这个消息,我和倪文华先生都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感到高兴,在此之前,我还根据倪文华以往从事刑事诉讼的经历,断言江苏省的司法环境比山东要差一些——尽管也存在以权代法的问题,但倪文华先生在山东还是取得了对山东省政府胜诉44次的记录,其中多是涉及拆迁的案件——南通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使我对自己的判断产生了怀疑,也许,在号称“以法治国”的今天,南通市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在某种程度上真的开始形成一些相互制衡呢。
       
   因为有事在身,我没有赶赴南通市参加旁听,不过南通市及周遍地区的约200名被拆迁人在4月日这一天纷纷赶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遗憾的是,当张华、倪文华和张华委托的另一位代理人陈建军走进法庭之后,一位被拆迁人打电话给我说,除了他们三人之外,其他想参加旁听的被拆迁人都被拦在了法庭外面,理由是座位太少,而且,法庭外有上百名警察对这些被拆迁人进行控制,一旦发现有人拍照,即予以制止,甚至威胁抓人。到了这个时候,我仍然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怀有善意地认为,阻止其他被拆迁人进入法庭旁听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人数太多,法庭担心局面失控而已。
       
   等庭审结束,打通张华和倪文华的电话,了解到的情况却令我感叹自己的想象力实在过于贫乏。据说,当张华、倪文华、陈建军进入法庭后,审判人员首先剥夺了倪文华为张华辩护的权利,理由是倪文华书写的博客文章“干预了司法公正”,因而不允许倪文华做张华的代理人。被剥夺代理权的倪文华转而要求参加旁听,尽管旁听席上有很多空位,但法官仍然拒绝了倪文华的要求。最后,倪文华被蛮横地赶出了法庭,不过,一位自称是行政庭庭长的人却拦住了他的去路,以找他谈话为由,将其带到一个小屋子里,直到庭审结束才让他离开,这段时间里,倪文华实际上失去了人身自由。
       
   而张华委托的另一位义务代理人——南通市民陈建军,同样被法庭剥夺了代理权,理由是他以前曾经“破坏法庭秩序”——遭遇强拆后陈建军自学法律,曾为一些南通市民做过免费代理人,一直与当地法院关系紧张。
       
   就这样,张华委托的两位代理人都被剥夺了代理权,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张华只好在法庭上自行诉讼。诉讼结果当然可以想见,法庭当庭宣布张华败诉。
       
   事情到了这一地步,我再也不敢给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愚蠢的善意想象,相反,我必须以最大的厌恶与恶意来揣测其用心了,也许,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要的正是这样的效果,对目前的张华来说,其维权的幻想全部寄托在法律上面,但法律显然狠狠忽悠了她一把,倪文华先生虽然免费为其代理,但往返济南和南通间的差旅和食宿费用,张华还是要承担的,这一来一回,使本就一贫如洗的张华雪上加霜。
       
   我的疑问是,既然早就看了倪文华的博客文章,知道倪文华将于4月8日赴南通为张华代理案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提前告知倪文华他没有辩护的资格呢?这样的玩法,张华肯定奉陪不起。
       
   如果说张华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忽悠了一把,多少还可以怪罪张华的话(毕竟是张华首先提起了对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诉讼),那么,对朱虞夫的主动再审,则更体现了法院无聊而狭隘的阴暗心理。3月27日,朱虞夫、朱卬案再审的前一日,我见到朱虞夫的夫人蒋杭莉及代理律师莫少平、丁锡奎。问起案件再审的原因,莫、丁二位律师也是一头雾水,当时,我乐观地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提起案件再审或许表明朱虞夫会被提前释放,但出于律师的严谨和慎重,莫少平律师并不认可我的乐观,他只是说,再审一般不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朱夫人对案件的再审则更不乐观,一开始,她甚至不打算请辩护律师,因为这会加重其经济负担,毕竟,在朱虞夫入狱之后,这个家庭已经承担不起更大的经济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动承担了案件的代理和往来费用,朱虞夫的再审可能就要由司法局指定的律师进行辩护了。
       
   3月28日的庭审结束后,我再次见到莫少平和丁锡奎律师,这时候,他们仍然无法判断案件再审的“幕后动机”,只是说,一般来说,再审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莫律师认为,朱虞夫的判决结果可能不会有什么变化,但朱卬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还是有可能被取消的。这时候,我仍然对朱虞夫的再审结果抱有极大幻想:毕竟奥运临近,总要做做样子显示人权状况的改善吧,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何苦劳民伤财地大动干戈,对判决生效已久的案子进行再审?而且,从莫、丁二位律师那里了解到,庭审接受后,法庭催促律师尽快呈交辩护词——这被我视为提前释放朱虞夫的一个明确信号,到4月18日,朱虞夫的刑期将满一年,如果刑期改判为一年的话,当然要赶在这个日子到来之前宣布再审结果。
       
   就在这种天真的期盼中,等来的却是朱虞夫被加重判决的消息。无论如何,这实在太出乎我的意料。而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对目前中国社会和解可能的判断。是的,朱虞夫不需要在监狱中多呆一天的时间,增加的只是他的剥权期。但正如莫少平律师在再审结果出来后的评论中所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再审的规定,非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引起的再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朱虞夫案是杭州中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做出的再审决定,因此按照高院的规定,再审不管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都不应该加重,这次再审加重了朱虞夫的刑罚(附加刑),同时违背了禁止双重危险的法理原则,即同一个行为不能处罚两次;而且,从程序上讲,法院认为原来已生效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没有明确告知朱虞夫及其辩护律师具体哪里适用法律错误,由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范围很大,这样律师就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无形中剥夺了朱虞夫的辩护权,再审前,律师曾和法院交涉过此事,法院说所有证据材料都被检察机关拿走了,之后律师被检察院告知 “不便说”,这说明法院和检察机关是沟通过的,因此从法理常识上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我想,此时的莫少平和倪文华一样,惟有无奈地摇头叹息。法律,在掌握着法律判决大权的人那里,可能恰恰是最廉价的,他们要求别人遵守法律,自己却只是玩弄法律于股掌,这无疑是对法律的最大嘲讽。我不是律师,无法从法律的角度谈论什么,我想说的是,张华案和朱虞夫案中,法院实际上充当了“耍当事人玩”的角色,这是有失法院和法官身份的,或者说,这样的做法只是一种睚眦必报的顽童游戏,实在不配享用“法律”二字的神圣。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我们不敢指望有什么司法独立,但法院和法官至少可以有基本的同情心,如果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他们应该知道,作为被侵权者,张华、朱虞夫及其家人已经承受了巨大的苦难,这时候,额外加在他们身上的经济、时间、精神压力是十分残酷而不公平的。拿着工资和奖金的法官们无论动用多大的司法资源,其成本都由国家财政无条件地承担,但被忽悠的弱势被侵权者,却往往是在以最后的一点力量支撑,无益的法律诉讼只会使其生活愈加困难。到了这时候,我才理解蒋杭莉最初的态度:早就不相信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的公正了,那么,有没有律师辩护,结果又会有什么区别?我本不赞同她的态度,但事实表明她是正确的。如果代表了正义的法律沦落到这样的地步,以折腾某一方当事人为乐,那么,任何律师确实都无法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不由想起杨建利先生面对宣判时的态度:“作为一种抗议的表示,无论刑罚多重,我都将放弃上诉。这场法律假戏我就不再继续奉陪了。”
       
   假如法庭成了法官们折腾当事人为乐的独角戏,那么这种法庭的审判,还真没有奉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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