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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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案辩护三篇/郭国汀.359.

再论政治案低调消音妥协辩护论的严重危害性

    (自由圣火首发稿)

    文章摘要: 王小宁的定罪依据仅是他公开发表的数篇文章和他的公开政治主张。既无任何行为,也没有任何煽动暴力推翻国家政权之言论。但却被中共恶党法院以文字狱无罪重判10徒刑!而且辩护人被迫极力配合当局消音,让我们的英雄蒙受不白之冤!

    作者 : 郭国汀,

    發表時間:5/5/2008

    近 日看到王小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判决书,才知道令人敬佩的争人权表达自由权的英雄被埋没了三整年!我是一位专门为政治良心犯辩护的人权律师,但连我都 迟至今日才知道这一信息,何况公众?!其辩护人是北京的白宇、郝军律师,想必也是低调消音妥协辩护论的拥护者。因为我从未看到两位律师对王案发表过片言只语。王小宁仅因言论即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公然枉法判10年重刑且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王小宁的所谓罪行是:公开宣称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四项基本原则",鼓吹建立多党制。撰写了《中国宪法》、 《正确地认识现行宪法,利用宪法推进中国民主政体的实现》编辑31 期《时事政治评论》 ,宣传自己的民主思想,攻击现行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境外敌对组织]头目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刘国凯长期密切联系,明确提出:"为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体制,为中国社会民主党在中国上台执政进行宣传工作。"为筹建"中国第三道路党"积极做宣传工作,宣扬"中国第三道路党"的路线和思想纲领,鼓吹要建立一个 可以替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并发送《走第三条道路,建立第三政党》、《中国第三道路党负责人发表谈话,呼吁中共左派遵从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独立成党》撰写的《 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进步的最大障碍》投寄《民主论坛》等境内外刊物,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

    亦即王小宁的定罪依据仅是他公开发表的数篇文章和他的公开政治主张。既无任何行为,也没有任何煽动暴力推翻国家政权之言论。但却被中共恶党法院以文字狱无罪重判10徒刑!而且辩护人被迫极力配合当局消音,让我们的英雄蒙受不白之冤!

    我曾在《中国律师应当向浦志强、高智晟律师学习》文中,公开批评莫少平律师之[辩护律师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辩护,否则毫无意义]之论。因为这正是吾国法治进步极为缓慢甚至倒退的根源之一。中共当局十二分欢喜此种所谓"现行法律框架内的辩护",这对中共当局的恶法 无损分毫,对中共流氓暴政的稳定相当有利,对中共万世长存更是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当局自然不会动此种律师一根毫毛。或最多仅是象征性的交交朋友,警告。

    法律唯有在符合自然法,正义法,公道法,宇宙法亦即上帝法的前提下,反映全民意志而非独裁者单方意志的基础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应当且必须遵守的法律。

    原则上,恶法非法,国民没有义务遵循恶法。即便按恶法亦法论,也仅在当局允许公民公开批评,批判,谴责,争论,辩论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得到暂时遵守。但当局有义务且必须按法定程序尽快废除或修改该恶法。例如,吾国劳教法制度是典型的恶法。从1957年为打击[右派]之需而炮制,迄今中共当局仍烂用其来疯狂镇压法轮功,政治良心异议人士,敢言知识份子及一切当局想整治的公民的利器。实质是中共流氓政权极端自私自利无法无 天的表现。

    若律师仅能在法内辩护,中共诸如[劳教]、[颠覆(煸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及最高法院的 相关所谓司法解释等恶法自然得以永世长存。正是要打破此种恶法。故决不能仅就案论案,也不应死按中共恶法论辩,对中共恶法不但不应遵循反而必揭其画皮,同 时采取全方位立体辩护策略,不但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体将案件事实,审理情况公之于众;利用国际互联网让案件置于阳光下,旨在使案件尽可能得到公开审判,进而达到公正裁判的最终目标;其实当初我采取的公开辩护策略目的在于为全体律师争得表达自由权,自由接受海内外媒体采访权,自由利用媒体舆论权;只有充分武装律师,律师才能有力量,才能免于沦为司法娼妓!

    此外,莫少平律师对自己为政治犯做了十几年辩护律师,迄今安然无恙似乎有点沾沾自喜。他介绍经验说自己:"从不上网发表文章,从不支持声援,从不参与网上签名活动;尽量低调,因为这是律师职业的要求。首先得保护自己,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怎能保护当事人?"听起来似乎聪明极了,细思之则不然,实质上对中国人权律师事业的发展壮大有害。因此不得不论。若有得罪还望莫大律师海涵。吾将另行专门讨论此重大问题。

    但我得声明,我充分理解莫少平大律师,我认为他与张思之大律师系中国人权律师的先驱者之一,理应得到南郭和全体国人的尊敬。但南郭以为其聪明的做法其实一不利于政治良心犯的真实利益,二不利于推动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三不利于摧毁中共恶党的流氓政治体制,四不利于焕醒民众振奋民族精神,但确实于辩护律师本人很有利--既避免了被停业,被取消律师资格,被投入监狱的风险,同时获得了良好的声誉;经济利益不受多少影响,还可能因名声大燥间接获益,真是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只是此种过分精明或城府深深的做法适宜自保,但实在谈不上是英雄行为。

    南郭以为真正的律师英雄应当是高智晟,浦志强,张鉴康这种英勇战斗,义无反顾,冲锋陷阵,敢做敢当,勇于牺牲的大律师。那种既得名又得利,且没有多少风险的"稳健英雄"可以理解。当事人请这种律师,一不能改判或减刑,二不能让全社会知道其贡献和牺牲,三不能获得国际社 会应有的关注关心关爱,四不能杨名立万,何益之有?!

    辩护律师为无数政治良心犯辩了十几年无一胜诉,当然不能成为骄傲自豪的资本;社会公众不知情,国际社会更无音讯,甚 至连中国法律人对于这些本应是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高度敏感案件一无所知,对于大律师们的精彩辩护同样仅闻其名,内容一概不知; 那些为国为民做出巨大牺牲者岂非白白牺牲了吗?

    胡适根,刘贤斌式的英雄,迄今包括我南郭在内又有几人知晓他们的英雄业绩?天才著作《特权论》 的杰出作者,吾国可能是最具实力和潜力的中国民运先驱者思想家,理论家,战略家,政治家,宗教家陈泱潮,又有几人知晓(愿闻其详者南郭隆重推荐精读 《大器晚成----< 陈泱潮文集>序》。中共当局要的正是此种效果。既让辩护律师为政治良心犯作了不痛不痒的辩护,外界仅知悉不关痛痒的皮毛,于是中共当局有了对外宣传的资本:吾国司法文明,司法正义,司法公正在[九个代表]的伟大理论指导下取得了如何进展!人权状况在[六个为民]的最伟大的理论恩宠下得到了巨大的改善!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巨大作用日益显现!当然,郑恩宠非得判刑不可,清水君非得送进精神病院不行,师涛非得关他10载不足以平民愤,因为他竟敢在老虎屁股上拍苍蝇!张林非得让他偿偿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不可!郑贻春得让他体会我文明与时俱进的牢狱生涯,看你还敢为我伟光正歌功颂德! 至于力虹、严正学、陈庆树,吕耿松、杨春林、胡佳们只好委曲了,无产阶级的铁牢你们不坐谁坐!

    南郭重申:吾充分理解莫大律师的作法和聪慧,对其长期为政治良心犯作辩护律师表示敬意;然而,南郭认为他的经验对于自保是可行的,但对于促进推动中国政治司法改革可能效果很有限。吾闻法国政府将人权律师的一项奖励居然给了奴性十足李劲松,其实,李和平,李方平,张鉴康才更合适获人权律师奖。中国律师应当向郑恩宠律师,浦志强律师,高智晟律师,李和平律师,张鉴康律师,李方平律师,当然包括我南郭律师学习,真诚团结起来,做到一人有难八方支援。唯其如此,中国司法才可能取得实质进步,中国司法公正才有实现的一天!如果更多的律师团结起来组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公会,力直气壮地争表达自由权,接受海内外媒体采访自由权,才能使中国律师有力量,彻底摆脱被迫做司法娼妓之可悲命运。

    我有一位同学是在加拿大执业21年的刑事辩护律师,当我问及加拿大律师是否有请法官吃喝玩乐的经验? 他答道,可能会有,但他从未听闻。因为加拿大法官皆是由执业数十年的大律师中选任,故他们在任法官之前均已有相当好的财产基础,当法官更主要的是社会地位及不象律师那样辛苦,而且法官待遇良好,故他们一般均十分珍惜名誉。若受贿则一切都完了。反观在中共专制暴政下的中国法官,我不敢说百分之百的法官皆受贿。但说法官90%均可能有受贿史应当是保守的。尤其是那些掌握实权的法官(诸如庭长、院长们)受贿率当在98%以上,因为这是逼良为娼的司法制度必然造 就的。

    南郭实质上极可能是中国律师中最后的理想主义者,根据我在大陆中国21年的执业经验,依最保守估计中国律师90%以 上有行贿经验,执业十年以上者比率更高,而且行贿手段越高明者越赚大钱,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们竞技主要表现在如何行贿,而非在法庭上如何角斗。最典型的一例是1994年厦门对外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诉香港联中有限公司进口五千吨智利渔粉品质争议上诉案,原告花50万元重金(据悉是80万元;而我依 标准收8万元)聘请的刘复之的公子刘红宇仅由其女助手出庭,但她在整个庭审中仅说了一句话:"要求郭国汀律师当庭道歉!"因为我指出原告纯属无理缠讼。而福建省高级法院居然毫无根据地取消厦门中级法院体现公正正义的原判,改判被告赔偿160万元所谓经济损失!

    质言之,即便我这个从未为了打赢官司而行贿法官的理想主义者,连我也曾有过一次未遂的间接行贿经验。被迫试图送钱给 法官,唯一的目的仅仅是促使法官在法定审限内结案(而非要求其颠倒黑白)。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非明白的重大涉外经济合同争议案,最高法院居然 在提审并经1998年10月日公开开庭审理后拖了十整年迄今拒绝下判!足证最高法院的院长们全体不合格,表明最高法院实质上也黑烂透了。根源即在于罪恶的中共一党极权专制独裁体制,在于中国不存在独立司法,也没有新闻媒体自由。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张思之大律师是我最尊佩的人权律师之一,然而,他却荒唐地指责我是不战而逃的[逃兵],对我的名誉造成了较大损害。因为张老德高望重,在中国司法界享有崇高的威望,因而他的不负责任的指责自然易为不明真相的公众所接受。这是令人遗憾的事。吾之被迫 政治流亡完全是被中共流氓暴政彻底剥夺了在大陆谋生的权利所致。我曾要求恢复我的执业资格,或让我到北大或清华任法学教授,后来我专门找了校友上海交大法 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请求支持,但他却以我没有博士文凭为由婉拒了我,实质是他受到了中共当局的高压而找的借口。因为早在1997年他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法学院办公室曾给我发来公函称:只要我赞助人民币一万元,即拟聘我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而2005年我的各方面质素与成果远非1997年可比, 为何那时他不提博士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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