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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天怒人怨“冤”字出庭,孙林无罪(图)

上海维权:http://boxun.com/hero/shpzw

   无耻!天怒人怨“冤”字出庭,孙林无罪(图)

孙林案如期开庭,官方如临大敌

   (博讯2008年05月30日发表)

孙林昨晚被折磨,头写“冤”字出庭

   博讯记者孑木(孙林)案今天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开庭。庭审使用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使用枪支,主审法官为庞晓庆。

    上午八点半起,锁金村法庭外出现大批警察和协警布控,十数辆警车停靠,其中有数辆挂苏o牌照的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车辆。

    8时55分许,法院警车押送孙林夫妇及郑华军等人进入锁金村法庭大院。

    9时15分,莫少平律师及两名助手到达并进入法庭。

    9时25分,检察院人员进入法庭。

    据了解,本次开庭并非公开旁听,法庭只允许每个被告人的两名直系亲属持身份证登记后进入法庭旁听。

    根据现场警力安排分析,孙林案的审判结果不容乐观。

   中午休庭时,博讯记者联系到到场试图旁听的市民和莫少平律师.

   据现场市民表示,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法庭以座位不够为由,禁止家属之外的人进入。只允许每个当事人的两名家属进入。

   莫律师在中午休庭的匆忙时间内,简短说了上午开庭的情况。莫律师说,上午只是对当事人的问询,下午还要继续审理。刚开庭,孙林头写“冤”字,只穿马甲(据孙林称,是警察把他衣服扒掉的),胸上也写一个“冤”字。孙林向法庭陈述,昨晚警察折磨他不让他睡觉,一直到2点左右,所以他精神状态很差。孙林还抗议看守所不允许他向四川灾区献血和捐款。在庭审中间,法官宣布休庭,做了孙林的工作,把衣服给孙林穿上,并擦掉了头上的“冤”字。

   博讯感谢各界朋友们对孙林的关心和及时提供现场情况。

• RFA:美国中文网站博讯驻中国记者孙林被没收记者证

• RFA:美国中文网站博讯驻中国记者孙林(孑木)被没收记者证

• 孑木(孙林)被抓,楼下和家里都是公安

• 南京当局栽赃孙林(孑木)为黑社会

• 被南京公安诬陷的孑木(孙林)的简历(图)

• 孑木(孙林)被警察施暴

• 记者无国界关注对孑木(孙林)的指控

• 莫律师今天下午和孑木(孙林)得以见面

• 进一步消息显示,孑木(孙林)完全被构陷

• 孑木(孙林)和太太何方都被批捕

• 孑木(孙林)被诬陷:更多证据

• 孑木(孙林)被捕进展:妻子何方狱中思念女儿痛哭

• 视频:孙林——孑木的故事(上)(图)

• 孙林(孑木)案进展:狱中拒绝放弃报道,被控罪

• 视频:孙林(孑木)的故事(下)(图)

• 孑木(孙林)夫妻被捕案:律师不让见何方 状况不好(图)

• 孙林(孑木)一案已经到法院 看守所搪塞不让见律师

• 博讯记者孙林(孑木)、何方夫妇案开庭在即

• 孙林(孑木)案 周五在南京玄武区刑庭开庭 (Modified on 2008/5/30)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5/200805301120.shtml)

孙林(孑木)案庭审结束:坚称是迫害、无罪

   (博讯2008年05月30日发表)

    博讯记者孙林(孑木)案今日庭审从早晨9点开始,下午6点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按正常程序,6月15日之前应该宣判。同庭被告人还有孙林的太太何方,管金龙和郑军华(也有说叫:郑华军)。何方精神状态良好。孙林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先生和陈泽瑞(音)为孙林做了无罪辩护,何方的律师黄先生也为何方做无罪辩护。黄先生70多岁,开庭前一天还在住院,庭审中午休庭时还到医院注射治疗,非常辛苦。

   开庭花絮:孙林“冤衣”不让穿,头写冤字

    上午开庭,孙林额头写“冤”字,穿一个马甲,胸前也写一个“冤”字。孙林当庭表示,警察不让他睡觉,一直到2点多。开庭不久,旁听的司法领导(据称,法院、检察院等均参加了旁听)递条子给法官,法官宣布休庭。估计做了孙林的工作,再次出庭,头上“冤”字被擦掉了,也穿了上衣。据说,孙林自己在上衣上绣了“冤”字,估计开庭前,警察干预他穿“冤衣”上庭,但孙林事先在胸上写了“冤”字。

   孙林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先生表示,孙林除了因为缺少睡眠有点疲劳,孙林自始至终坚持无罪,坚称是迫害。

   无罪辩护的法律分析

   针对对孙林指控的两个“罪名”,莫律师依法做了无罪辩护。

   《参与》刚发表的采访报道:

   关于孙林案的辩论焦点,莫律师谈到,孙林在他发表的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中否认检察机关对他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两项指控。孙林被指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犯,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当时孙林去花卉市场负责拆迁是受到园林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张建民的委托,协助其进行拆迁,张建民在证言中表示一是因为孙林以前做过拆迁方面的工作,二是因为孙林认识花卉市场的经营户,能够做通工作。因此孙林召集一些人去做经营户的动员工作,是受园林公司的委托,而且这项委托是经过园林公司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即便孙林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差错,也属于民事责任,而且应该由园林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民法上一个普通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一项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个刑事责任问题,律师是不能同意这一指控的。而且事情发生在2004年2月,发生现场就有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有问题当时就应该立案侦察,而不是三年以后再追究。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指控,孙林从来没有承认持有过枪支、给谁过枪支,枪本身不是从孙林那儿启获的,检察机关仅凭同案被告的一些供述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如中国成语“三人成虎”所寓,这从刑事讼诉的证据角度讲是不确实充分的,应该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孙林也当庭表示,其中两个证人他根本不认识,而且一支枪据检察机关讲价值几千元,当时他的经济条件并不好,他花这么多钱去买枪而且分文不要白送给别人,这些都不符合常理。

   另外,证人的证言显示,孙林在协调拆迁时,反复强调不打人、不能骂人。对于枪支的指控,孙林不认识其中的两个人,而此两人也没有出庭。送枪给不认识的人,更有违常理。

   对何方指控尤其荒唐

   对何方指控只是“扰乱社会秩序”,理由是何方参与了2004年的拆迁。据了解,何方只是安排协调拆迁的人吃饭和帮助买了香烟,对孙林的刑事指控已经是荒唐,对何方控罪则更离谱。

   何方家属未能出庭旁听

   何方的父母都是退休的老人,因为无法承受那种亲情的打击,无法出庭。但在家中一直坐卧不安,焦急的等待结果。何方和孙林的女儿才12岁,更无法去。他们爱女已经遭受非常的精神打击,一个优秀学生,现在面临休学的困境。

   孙林报道过的拆迁居民闻讯来旁听,被拒之门外

   据试图参加旁听的居民透露,法庭不让直系亲属以外的公民进场旁听,南京拆迁最惨烈的邓府巷的数名居民出示身份证要求警察给予登记旁听,但被警察拒绝。他们表示,如果孑木记者是检察官指控的人,有那样的事,为什不让旁听?“因为我们有脑子,会分析,弄得清楚指控是真是假。”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Modified on 2008/5/31)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5/200805302216.shtml)

孙林案5月30日庭审 预计6月15日宣判

   (博讯2008年05月30日发表)

   来源:参与 作者:沧海

    博讯记者孑木(孙林)案今天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开庭,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6点才结束,期间中午休庭一小时。孙林、何方、郑军华、管军龙等四名被告受审,孙林、管军龙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何方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郑军华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莫少平律师作为孙林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莫律师介绍说,上午的庭审主要是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分别了解被告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有什么意见,围绕指控的犯罪情节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再由辩护人进行询问,也就是西方所说交叉询问,此外法官也有一些问题要询问,到中午12点这个程序只进行到孙林、管金龙、郑军华三人。下午1点何方开始进行这个程序,然后检察机关出示证据,出示之后被告及律师发表对证据的意见。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进入辩护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发表自我辩护意见,律师进行辩护,这个过程进行了两轮,之后是最后陈述,提出对整个庭审的意见和要求。从程序上来讲,法院还是比较严格地遵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了这个案子,比较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和律师的辩护权利。由于案子比较敏感,出动的警察也比较多,这个法庭算是刑庭最大的法庭,旁听席都坐满了,后来了解到穿着便衣的检察官、法官、警察都去旁听了,而每个被告人只有两名直系亲属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关于孙林案的辩论焦点,莫律师谈到,孙林在他发表的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中否认检察机关对他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两项指控。孙林被指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犯,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当时孙林去花卉市场负责拆迁是受到园林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张建民的委托,协助其进行拆迁,张建民在证言中表示一是因为孙林以前做过拆迁方面的工作,二是因为孙林认识花卉市场的经营户,能够做通工作。因此孙林召集一些人去做经营户的动员工作,是受园林公司的委托,而且这项委托是经过园林公司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即便孙林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差错,也属于民事责任,而且应该由园林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民法上一个普通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一项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个刑事责任问题,律师是不能同意这一指控的。而且事情发生在2004年2月,发生现场就有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有问题当时就应该立案侦察,而不是三年以后再追究。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指控,孙林从来没有承认持有过枪支、给谁过枪支,枪本身不是从孙林那儿启获的,检察机关仅凭同案被告的一些供述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如中国成语“三人成虎”所寓,这从刑事讼诉的证据角度讲是不确实充分的,应该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孙林也当庭表示,其中两个证人他根本不认识,而且一支枪据检察机关讲价值几千元,当时他的经济条件并不好,他花这么多钱去买枪而且分文不要白送给别人,这些都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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