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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称中共颠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系违宪恶法
郭国汀律师称中共颠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系违宪恶法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08-5-5
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先生5月2号发表题为“敬请爱国愤青们关注爱国民族英雄郑贻春教授”。文中所介绍的郑贻春教授,是中国大陆着名政论学家,他因经常在海内外网站上发表文章,揭露中共谎言,被中共当局扣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遭到逮捕幷被判刑。
郭国汀律师对本台记者表示,中共制定的这个“颠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然违反宪法第35条款明定的言论自由,因而是违宪恶法依法定原则自始无效。下面请看记者所做的详细报导。
从郑贻春教授到喊出“要人权不要奥运”的农民维权人士杨春林,以及国际知名的维权人士胡佳等,中共当局都扣上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進行逮捕判刑。
原任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郭国汀律师,执业18年后改任人权律师,专门为政治良心犯、法轮功学员、强制拆迁和矿难当事人辩护,遭到中共当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将他刑事拘捕,并且将他驱逐出境。
目前居住在加拿大的郭国汀律师指出,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有「颠覆及煽动颠覆政府罪」同类条款,但皆以非法的暴力推翻合法政府为前提,才构成犯罪。质言之,以和平方式例如选举更换政府理所当然,推翻一个非法暴政则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中共制定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共故意把中共政权混同国家政权。
郭律师:“这个条款的问题在于它公然违宪,直接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它没有说明必须以非法暴力为前提,换 句话说,根据中共的法律,就是用和平方式改变政府也构成犯罪。对这个条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共故意制定了一些含糊不清的条款,比如何谓社会主义制度?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皆无精确的定义,以方便中共罗织罪名来构陷异议人士或任何公开行使宪法规定之言论自由权的人士,尤其是政 治思想观念异同于中共的人。”
郭律师举胡佳为例,说明中共强行罗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罪名来追究胡佳的刑事责任,是中共想杀鸡儆猴,旨在让所有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民众封口。
郭律师:“这个条款我们早已充分论它是一条违宪恶法,2003年的7月1日,我在大陆就与李建强律师共同发起了要求全国人大废除或修改这个条款的律师集体议案签名活动,首先是要求废除,实在暂不能废除那至少应当修改,必须以存在非法暴力为前提条件。但是我们两个人都受到中共的政治迫害。”
郭律师指出,中共政权已经彻底流氓化,因为它根本不是按照既定的法律原则办事,而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郭国汀律师参观德国纽伦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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