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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晚重庆石桥铺科园三街发生暴动(图)/中国泛蓝联盟.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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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000名工人ba gong及砸厂抗议 (图)
·教育产业化之恶与中国的童工现象/綦彦臣.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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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维权代表聚重庆 警察镇压多人受伤/大纪元.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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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2007年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情况的民间报告/“维权网”发布.331.

(博讯2008年04月28日发表)

   “维权网”发布

   2008年4月26日

   关于中国政府2007年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情况的民间报告

   (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

   目录:

   引言。 2

   第一章捍卫人权的工具:言论出版和结社集会自由。 6

   第一节言论表达无自由。 6

   一两个战场:网络和平面媒体。 7

   二司法迫害:以言治罪。 11

   第二节结社集会无自由。 12

   一监控民间结社的体制。 12

   二镇压自发集会示威。 15

   第二章民间维权:拓展和风险。 19

   第一节自发维权方兴未艾。 19

   第二节维权者面临险阻。 24

   一人权志愿者。 24

   二人权律师。 29

   第三章压制迫害人权捍卫者的工具:法规和制度分析。 31

   第一节劳动教养。 31

   第二节“黑监狱”。 35

   第三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7

   第四节《律师法》。 39

   结束语:诉求和建议。 40

   附件一、2007年公民维权行动简要。 43

   附件二、2007年公民集会示威遭受压制情况简要。 61

   附件三:2007年人权捍卫者受迫害个案纪要。 78

   引言

   要点、概述

   这份由“维权网”撰写的报告认为,2007年,随着中国政治大环境变得愈益严峻,中国民间人权捍卫者群体遭到的打压也相应升级,其工作与生存境况持续恶化。但是,凭着他们的勇气和智慧、社会良心界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人权捍卫者争取并扩展了一定的空间,可观地推进了人权保护、救助侵权受害者的正义事业。[1]

   2007年的特定政治氛围与中共十七大、地方人大换届选举、2008年夏季北京奥运在即密切相关。这份报告分析指出,在这种特定大环境之下:

   1.当局不仅没有兑现建设法制国家的国策、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和改善人权的奥运申办承偌,反而加强了压制人权和打击民间维权活动的力度。民间人权捍卫者成了警方威慑、压制和迫害的主要对象之一,普遍受到严密监控和打击报复,他们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从2007年1月到12月,人权捍卫者遭受了各种非人道、有损人格、甚至残忍的迫害。与2006年相比没有什么变化的是,许多人权捍卫者继续频繁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和监控,如传讯、拘禁、软禁、监视居住、限制行动自由、被强行带到异地看管、跟踪叮梢、窃听、监控电脑网络、搜查私宅、抄家、没收私人财产;甚至被身份不明人员毒打;被判处刑罚监禁,等等。2007年对人权捍卫者的迫害有这样一些特点:

   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言论自由进行司法迫害呈明显趋势;对结社集会示威自由的压制相当严厉;频繁使用任意拘留制度或设施,如“劳教”、“黑监狱”压制基层权益抗争;重点监控、打压人权律师;

   2.这些打压并没有扼杀民间维权的发展、也未能遏制公民社会力量的壮大。中国公民通过自身的智慧和创造力,坚持在具体个案中点点滴滴地争取人权、一步一步地从制度上推动政府对人权保障承诺的兑现。2007年是中国公民人权意识继续觉醒、自发维权行动逐渐成熟的又一年。公民社会空间由于民间人权捍卫者的非暴力合理抗争而有所扩展。人权捍卫者在这一重要历史过程中发挥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他们以无畏的行动,昭示了捍卫人权必须从普通公民自己身边做起。他们以付出自身安全和自由的代价,唤起了公民维护人权和宪法的意识,暴露了滥用公权侵犯人权的体制性弊病,推动着现行体制的改革和人权保障机制的建设。2007年民间维权进一步对发展和改革发生影响,公民非暴力维权行动形成了一个不可压制、不可扭转的趋向。

   这份报告指出,与2006年相比,[2] 2007年公民维权行动继续呈现这样一些特征:

   以推动公民权益保护为目的,以非暴力、公民不合作、依法抗争作为行动准则,从精英到草根、从都市到乡村拓展,参与者呈现一定的社会广泛性(农民、市民、劳工、业主,等等),借助现代通讯媒体,增强群体动员能力。

   报告结尾就如何推进保护人权捍卫者提出以下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解释或修订《刑法》第105条第2款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

   人大必须尽快通过决议废除劳教制度、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立即关闭“黑监狱”这一违宪、非法、侵权的设施。。人大必须重新修订《律师法》。

   。对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审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非赢利、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上级主管单位“挂钩”这一规定的违宪性。

   维权网对国际社会也提出几条建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欧盟、关注人权的民主国家政府、以及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应加强对中国人权事务与人权捍卫者生存状况的国际关注、协调、援助以及干预的力度。

   。改进联合国人权机构、欧盟、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与中国政府的人权外交接洽。

   。增强对民间人权捍卫者参与联合国的人权活动,支持为他们开办的国际人权培训,采取措施禁止中国官方对参与这些国际人权活动的民间人士的堵截、威胁和传讯。

   。改善人权法和推动落实人权的实用信息的传播和普及。

   。加强保护人权捍卫者的国际救援机制。

   最后,维权网希望民间人权捍卫者,

   继续通过和平(非暴力)的手段、促进民主法制改革,推动改善人权状况。

   了解、掌握并捍卫他们自己从事人权活动必须的那些权利和自由,监督政府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利用新兴媒体、人权全球化运动和其它优势,呼吁国内外公共舆论关注,与国际人权运动接轨。

   形成协调自救联网,互相支持、救援,避免片面关注和“政治化”炒作,有效利用有限的空间和资源。

   在认真落实人权普世原则的同时,集中监察侵权“重灾区”,重点关注那些社会底层毫无救援能力的受害者。

   标准、定义

   我们编撰这份报告时使用的国际公认标准是1999年,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的(中国政府投票支持通过)《(保护)人权捍卫者宣言》(又称“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或联合国第五十三届会议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宣言》)。

   这份报告采用的“人权捍卫者”的定义是该《宣言》“序言”第四段的限定:“人权捍卫者”指的是那些“对消除一切人权侵犯以及群体和个人基本自由侵犯有所贡献的个人、团体和协会”(英文原文:“Individuals, groups and associations contributing to the elimination of all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f peoples and individuls…”[3] )

   《宣言》“序言”和其它相关条款反复强调人权的非歧视性或普世性以及推动人权进步的和平(非暴力)手段。综合起来,《宣言》对“人权捍卫者”的定义是:

   人权捍卫者包括这样一些普通个人或社团,他(她)们接受人权的普世性、通过和平方式去消除任何形式的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并对推进人权保护有所贡献。[4]

   这个定义(以及下面引用的所有条款)是在联合国文件的英文原文基础上直接翻译的。由联合国发行的中文版对序言第四段的翻译含有明显的错误。它把“人权捍卫者”的定义译为:“在有效消除各种对民族和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上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个人、团体、协会”。这个翻译添加了“民族”人权这个在原文里并未出现的概念,“peoples”(人民,群体。“民族”只是一种群体。)在英文原文里只是用来限定“自由”的,指的是领土不受侵犯、种族不受屠杀、人民不被殖民或奴虐的自由。有些群体人权与“民族”权没有关系,比如,妇女人权。中译文还添加了“有效”消除和“巨大”贡献这两个限定词,其效果是把参与维护人权的普通公民完全排除在“人权捍卫者”之外!

   “接受人权的普世性”这条限制,包涵了对“人权捍卫者”的相当高的要求。人权捍卫者不应该只接受自身或亲朋好友才享有人权,也不能接受只有那些与自己政治见解或宗教信仰一致的人才应该享有人权。更不能为了争取被迫害的基督教徒的信仰自由而压制同性恋群体免于歧视的自由,或反而为之,也不能只推动经济人权、压制公民政治人权。

   使用“非暴力手段”推进人权这个要求也很重要。人权的理念是人类文明的理想和目标,但同时也严格限制了达到这一目标所能接受的手段:通过和平手段去争取和推进人权,用法律和理性的办法解决冲突,结束以暴易暴、以牙还牙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个推进过程本身就已经开始践行尊重人格、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想。

   本报告在评估2007年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的情况时,遵循的是该《宣言》关于人权捍卫者应该受到保护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宣言》就人权捍卫者的自由权利所作出的规定是:

   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结社从事人权活动的权利;成立社团和非政府组织的自由;和平集会、聚会的自由;收集、获取、接收人权信息的权利;有权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批评、递交改进政府功能的建议、指出政府工作哪些方面有碍实现人权;有权反应或申诉有碍人权保护的政府行为或政策;有权提供专业上合格的法律援助以及其它维权咨询和帮助;有权出席公开庭审和审判以便判定这些庭审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了国际人权准则;接触、交流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自由;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救助的权利;有权合法从事人权捍卫者的职业或专业性工作;有权在和平反对由国家行为或官方疏责造成的人权侵害时,依法得到适当保护;有权从事捐款活动、接受和使用那些目的在于推动人权的资助(包括接受来自国外的这类资助)。[5]

   《宣言》责成所有成员国包括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步骤保护公民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

   促进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倡导和普及人权观念;向人权受害者提供有效救助;对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及时而且公正的调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所有人权捍卫者,使他(她)们不会因为合法行使本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而被施行暴力、受到威胁、报复、歧视、施压或遭受其它非法待遇。

   本报告依照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中关于人权捍卫者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审查中国政府在2007年是否履行了它的法定职责,中国民间人权捍卫者[6]的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保障,并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分析,对如何改进政府对人权捍卫者的保护和支持提出建议。

   本报告由民间维权人士在进行了大量的有关信息材料和法规分析的工作基础上,编写而成。主要材料来源于维权网过去一年当中积累的信息,包括民间维权人士撰写的相关调查报告、维权网关于个案的声明公告、和信息期刊,如《中国维权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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