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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制晚报记者问 答法制晚报记者问
2008年4月17日,韩一村律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朱顺忠的采访,回答死刑相关问题。2008年4月22日,法制晚报报道此专访,但内容删减过半,以下为采访全文:
记者:我注意到,新上任的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最近在谈到死刑问题时,谈到了三个条件。其中“死刑判决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句话引起了网络上的热议。您作为长期以来研究死刑的专家和律师,怎么看待这个争议?
韩:有争议是正常的,法律需要在争议中前行,死刑制度的改革更需要更多的关注目光。本人不想对王院长的话语作解释,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任何干涉,也不应当受到公众的情绪和不当舆论的影响。我想,这也是依法治国理念对司法的要求。当然这和民意是不矛盾的。我们经常说,“民意是天”,那么如何在法律上体现民意呢?主流的观点认为,应该在立法时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意,将公众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司法机关就应当依据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应当受所谓民意的影响,而改变法律的本意。
记:在王胜俊院长有关死刑的谈话中,特别强调死刑应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可以把社会效果理解为民意的话,作为死刑课题研究的专家,您认为应该怎样处理好这个问题?
韩: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法律界一般都认为判决的社会效果应该指公众的接受程度,也可以认为是民意的一个表现。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内的学者存在不少争议。从逻辑上来讲,社会效果应当建立在法律效果之上,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不严格依法判决就不可能会有法律效果,没有法律效果也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
记: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曾经多次出现过严重犯罪分子在激烈争议中被执行枪决的案例,事后这些案件还引起了社会的深刻反思。 您认为在目前应该怎样认识死刑判决上的法律和民意之间的矛盾?
韩:谈这个问题前,有必要回顾两起轰动全国的案例。第一个是1997年发生在河南郑州的“张金柱案”。身为公安局局长的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在车下拖挂着一个伤者强行行车1500米,导致两个生命的逝去,这样的事件当然令人愤慨。从主观上讲,若张金柱明知道或者应知道车下拖挂着伤者还继续强行,那他就涉嫌故意杀人,法院判处他死刑,当属公平;若张金柱饮酒过多,导致他感官功能减弱,加上小车封闭性能好,确实未发现伤者,那他就罪不该死。可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强力介入下,张金柱最终被执行了死刑。不过需要思考的是,诸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标题出现在报纸上,人民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法律界有关“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的争论,显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006年“邱兴华恶性杀人案”发生后,国内许多精神病专家和法律界学者就曾提出为他做精神病鉴定。本人认为法院应当组织有关机关对邱兴华作精神状况的鉴定,而不应匆忙地处以他死刑,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条,一旦错杀就无法挽回,应当慎之又慎。然而,在“杀声四起”的民意中,邱兴华还是在争议中被执行了死刑。以上的两个案例说明,在死刑判决适用时,有时会存在民意和法律的尖锐冲突。当然,在对待死刑问题上,民意虽不可违,但法律的尊严更不可侵犯。
记:很多网民建议对贪污、受贿严重的官员加大使用死刑判决的数量,也有少数人主张废除这类死刑。您怎么看待这种舆论?
韩:对贪污、贿赂犯罪,我认为应当保留死刑。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掌握权力的公务员享有极高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对社会的影响力很大,公众对他们的要求也高。在立法上就应当严格要求他们,对职务犯罪应当严惩,不能姑息。取消这类死刑罪名,违背民意,至少现阶段还应当保留。但是也应该看到,死刑的设置主要是针对暴力犯罪分子,对待职务犯罪还是应当酌情依法判决。我们不能一边要求司法机关慎用死刑、少用死刑,一边又呼吁对某些特殊的犯罪分子多用死刑。这样的逻辑是有问题的。
记:目前国际上的死刑背景是什么形势?以及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韩: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0多个,并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有的国家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但在实践中多年不判处一例死刑,这类国家被称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我国从古至今都保有死刑,现行刑法分则共十章,除第九章渎职罪之外,其他九章均设有死刑,死刑罪名多达68个。随着国际和国内废除死刑的呼声加大,我国仍坚持保留死刑,但贯彻严格适用死刑,慎杀、少杀的刑事方针。
记:法学理论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如,有些主张应给死刑的废除列出时间表,而有些则主张把这个问题留给后人解决……
韩:死刑存与废的争论是好事,有利于明辨刑罚的是与非,有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更有利于推动立法的进步。主张保留死刑、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适用死刑,已成为当今法学界的主流思想。当然也有人主张废除死刑,要求国家有关机关列出废除死刑时间表,这不现实,至少现在不可能。本人建议修改刑法,从立法层面上大量减少死刑罪名,保留暴力侵害生命权这类死刑罪名,废止死缓和无期徒刑,修正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单罪处罚应当突破十五年的限制,刑期可以达几十年,甚至更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实行并科原则,总刑期不受上限限制。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死刑的适用,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劳其终生,从而实现逐步废除死刑。
记:死刑问题上的最大争议是那两派?为什么?你认为如何逐步解决这个问题?主张废除死刑的依据?
韩:两派的定性不准确,保留死刑,减少死刑罪名,慎用死刑,是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思想。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仅是少数,又缺乏民意支持,未形成派势,两者之间不对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届时必定会有更多的人支持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在法理上有依据,影响较大的学说,一是天赋人权说,认为生命权是天赋的,只许自然死亡,不准外界剥夺,哪怕是国家的名义都不行。二是主张保障人权,宁可错放,决不错杀。因为错杀很难避免,所以不杀。
记:国际组织对待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什么?请您举例说一下各国的情况,和相互间的比较数字。
韩:联合国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组织,它积极倡导废除死刑。2007年12月份,联合国高票通过一项决议,要求世界各国暂停执行死刑,我国政府投了反对票。欧盟国家早已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没有死刑。韩国刑法虽然设定了死刑,但十年来,未判处一例死刑。日本保留死刑,不过每年全国处以死刑的人数仅为几人,自二战以来,日本判处死刑的总人数为几百人。印度是人口大国,但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仅为几十人。俄罗斯这几年,也没有死刑判决。美国各州情况不等,有的州保留死刑,有的州废除死刑,但全国每年判处死刑的罪犯寥寥无几。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披露的资料看,我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多达近万人,占全世界死刑总数的90%以上,可谓触目惊心。
记:我国历史上对待死刑的态度。如,资料显示我国唐朝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年代,对死刑的运用也是很少、很谨慎的……毛泽东时期?
韩:早在我国古代隋朝时期,就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到了唐代趋于完善。唐朝有三复奏和五复奏的司法制度,均反映了慎用死刑。贞观之治时期,全国每年判处死刑人数仅为几十人。复奏作为一项进步的司法制度得到传承,为当今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毛泽东时期中国大陆没有刑法典,处以死刑,完全靠中共党委的指示和政策,每逢政治运动,会有许多无辜人被处死。1979年国家颁布《刑法》,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97年新《刑法》实施,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成为明文规定。
记:最高院的前任院长肖扬在任几年间,曾经就死刑复核权做出了大胆的改革,并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作为长期以来研究这个课题的知名律师,你如何评价这个制度的?
韩:所谓死刑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法律界和舆论界在内的社会各界,都期待这个制度能够作为改革成果,在稳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始终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上世纪80年代,因为当时严打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把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进入本世纪后,民间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尤其是湖北佘祥林、河北聂树斌等案的披露,在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死刑制度的改革。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这对防止错杀、提高死刑办案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较好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记:改革之后的死刑制度,是如何体现这一宗旨的呢?
韩: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方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地保障人权。二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后不管被告人是否服判,还是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均要把案件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办法官不仅要阅卷,还要提审被告人,认真详细地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经合议庭评议,才作出核准决定。疑难复杂的案件还要提交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把死刑关。
2008年4月23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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