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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原则是为了共党的永久统治 四项原则是为了共党的永久统治
长期以来,国际共运中始终只认一个标准,就是只看是否由共产党领导。只要是共产党领导就是社会主义。即使社会主义因素再多,若不是共产党领导,就被说成是资本主义。
邓小平坦白地说:什么是社会主义,自己也搞不清楚;可是他又公然说:“只要是共产党领导,怎么干也是社会主义。”可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实是坚持“一项基本原则”即共产党的领导。孙文广谴责说:这是一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狭隘宗派主义。
坚持四项原则其实是坚持“一项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因为坚持马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都是共产党的主张;坚持这些主张,就必然坚持共产党领导。四项基本原则中除了共产党的领导之外,其余三项并没有客观标准,其标准是随着共产党最高领导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的。例如,毛与邓都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除了坚持党的领导之外,其余三项的名称虽然一样,可内容是不同的。凡中共所主张的、所维护的、所批准的,不管是什么东西,统统都可以叫做马克思主义或叫做社会主义,反正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凡是中共所害怕的,所不允许的,所不放心的,统统都是敌我矛盾,统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四个坚持集中表现在党的领导”。在邓看来:什么都可以改,惟独“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改,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而他人的尊严和生命是低于这个底线的;其实质是权力高于一切的极权垄断和权力崇拜。中共这种天然的统治权,不仅是对中共当年“反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的彻底背叛,而且是慈禧太后“什么都可以变,老佛爷的权力不能变”的隔代传承、是“一族专政”的满人权贵集团的当代翻版,他们把“家法”放在国法之上,把“党性”放在“人民性”之上。
孙文广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1954年制定后,经过75、78、82年三次大修改,但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内容一直没有取消。1975宪法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1978年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表明:党是高于人民、高于国家、高于法律。将这样的观念写进宪法,使党垄断了一切、侵犯并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1982年宪法废除了1975年、1978年宪法中“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条文,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文字;这说明拥护共产党不是每个中国人的义务。
可是,中国每个单位的职工守则第一条就是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你对党表达不满意见,就会被扣“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帽子而被开除。这是以思想治罪、以言治罪,是极端反动的。这种条例本身就是霸王党强奸民意的产物,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的人人平等原则,是反人类的非法原则,也违反了1982年的宪法。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断地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结果,爱党、忠于马列主义,成了每个中国人的义务。胡绩伟说:“四项基本原则本来是要求党员遵守的原则,他们(党贵)却把它变成强制全国人民和海外侨胞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比如要全国人民都坚持马克思主义,而马克思主义主张无神论,怎么强迫宗教徒信仰马克思主义呢?这不是太霸道了吗?又如坚持社会主义,怎么能强迫所有爱国人士都信仰社会主义呢?”宪法不是党章,怎能把要求党员的东西用来强行要求全体公民?所以,不取消1982年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不彻底地清算“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罪行,中国民主无望,中国和谐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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