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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共产党的法定领导的理由

取消共产党的法定领导的理由:
   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和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序言就很简单:“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之福利,拥护人道之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尊,垂之无极。”短短40几个字就把制宪的宗旨讲清楚了。1982年中国宪法序言登载了邓小平的“四项基本原则”,原话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段宪法序言不废不改,人民的自由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宪政民主更无从谈起。所以,必须从宪法删除这段话,理由如下:
   1.党无权力论
   党不是权力机构,任何政党都是自愿的群众性政治组织而不是权力组织。任何政党都不能代表国家权力本身、不等于国家权力、也体现不了国家权力的功能。所有的民主国家的党都只是社会政治团体,无权干涉国家机构和公民生活,无权向国家机构、向社会下命令。如果党是权力机构和权力中心,国家就成了党的派出机构,这是对国家权威的侮辱。所以,党领导一切、凌驾于国家之上,只能证明该国处在地狱时代,黑暗无比。
   1950年4月13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就党政关系问题指出:一切号令应该经政权机构发出。由于过去长期战争条件,使我们形成了一种习惯,常常以党的名义下达命令,尤其在军队中更是如此。现在进入和平时期,又建立了全国政权,就应当改变这种习惯。党的方针、政策要组织实施,必须通过政府,党组织只是保证贯彻,党不能向群众发命令。1951年11月18日,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强调,党“是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但并不是直接指挥国家政权”。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时指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做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工具。…它之所以成为先锋队,…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惠、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
   1957年民主人士黄绍竑说:“党不应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50年过去了,共党没任何进步。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宪法草案时,宪法工作小组成员张友渔提到:“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组织上的领导”。李鹏任委员长时却说:“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领导”。这些提法都违反了1982年宪法。
   1975年宪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78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1982宪法取消了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只在宪法序言中规定了党对人民的领导。众所周知:领导党的领导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靠吸引力而赢得人民拥戴。领导党可以“发号”,但不能“施令”,即不能以强制力直接命令政府机关与人民服从。而执政党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是通过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获得多数后才拥有的,执政党的执政权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定权利。按照国际惯例:在公权方面,“越权无效”——凡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国家和执政党不能实行。中共却越权行使了宪法未授予的领导国家和军队的权力,中共的所作所为违背了自己的宪法。
   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与宪法第二条相冲突。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就不属于任何政党。党权高于政权且永享执政权,是典型的窃国篡权,属于严重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最高权力只有一个,要么掌握在党的手中,要么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主权归属也只能是一个,要么是人民,要么不是人民。“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南辕北辙的两个原则,根本不能结合在一起。现在将党的领导置于人民当家作主之上,造成的不是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兼容并蓄,而是人民的主权被中国共产党所篡夺,人民是假主权。宪法第二条载明的人民主权实际上是一个假条款。“法”最基本的品质是平等,但是,中国1954年以来的数部《宪法》无一例外规定了中共与人民之间的先天不平等。因此可这样说,这些所谓的《宪法》无一是“法”,不配被称为“法”,因为它丧失了“法”的根本品质——平等。
   2.部分整体论
   部分小于整体,整体优于部分,部分应服从整体的需要。共产党是人民中的部分,因此,共产党必须服从人民的需要和召唤,服从人民的领导,而不是相反。人民领导权的体现是国会,因此,党必须服从国会的领导,而不是共产党领导“人大”。
   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李鹏却说:“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共产党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这就是说,没有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的指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何以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人代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之上还有“领导”,根本不通。1975年的宪法如果堂堂正正,为什么要修改?可见是见不得人的。宪法上作了修改,为什么事实上不改?可见是假正经、诈骗而已。
   中国的政治制度表面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但行使权力的程序、国家决策的程序、领导人更迭的程序等,与这一制度无关,而是幕后操作,前台亮相。人民代表大会还没开,下一届国家领导人已经确定了。党完全篡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严重违宪。
   3.破坏和谐论
   宪法既然对国家领导人不搞终身制,对执政党也不该搞终身制。宪法序言中规定领导人民的权力只有某党可拥有,这是最明显的霸王宣言。这使党的领导地位永恒化了,不管犯不犯错误都稳坐泰山、永不下台,这会导致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权力极度腐化;宪法序言规定中共领导人民,剥夺了公民对执政党的选择权,使中共成为不经人民同意便可永享政权的特权阶层;它不仅是中国当代极权制度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现代宪法精神的根本背叛。
   “党领导”入宪;就是说,少数人是唯一的统治阶级;由于人民无权自主更换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党事实上异化为骑在人民头顶的异己势力;这必造成党权的终身制和永久制,必然形成特权阶级。在一个少数党棍天生就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少数人的特权是法律赤裸裸规定的,法律就成了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既然立法规定人是不平等,那么,执法也必然只为少数人服务。为少数人服务的法律,无论说得再好听,也无法做到公平和公正。
   中共害怕人民与其分享权力,不允许人民有结党的自由,只容许几个接受它领导的“民主党派”的存在,不允许民主党派和人民对它的所作所为进行任何监督。“党领导”入宪,使得中共享受了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而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而造成民怨沸腾。让自己来监督自己,这可能吗?这些党官不是圣人,不可能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而不动贪婪之心。被抓的腐败分子只好抱怨自己抱错了大腿,或是运气太差,成了共党内部派系斗争的牺牲品。
   “党领导”入宪使得司法不能独立,公民无法依靠法治渠道解决社会问题。所以,根本不可能建立和谐社会,只会频频制造重大灾难和失误。
   4.自由平等论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共领导下”,也就是说人民没有思想、行动的自由,公民的思维活动和社会行动都得中共默认和批准。中共的潜规则是党权高于人权、高于人民主权,违背了人类的公理。这样的规定,与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精神相矛盾。各种民间组织都要服从共党的领导,结社自由就会被禁止,自由结社的公民就会被监禁。
   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的人权原则。人人平等,那么公民的结社[组党]权利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他们组成的政党被选为执政党的权利也是平等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保证所有政党在法律面前平等。可是,中国大陆的“宪法”却从一律平等原则中推出一个党和其它党之间永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这岂不自相矛盾?所有人和团体地位一律平等是宪法与法律必须具备的根本原则,是建立正义秩序的基础,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不具备构建公平秩序的能力,不能称之为“法”。以此来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反宪法、反法治的。由“宪法”确立某个政党的绝对权力,不允许其它组织竞争,这本身就是对宪法的滥用。共党把己党的领导地位放在第一位,要人民天天念经一样表示服从党的领导。这是古代的霸王党,与现代政党毫不相干!现代政党政治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政党平等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应然要求;各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应一律平等,不应当有什么领导党与被领导党之分。所以,宪法序言保证“共产党的领导”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
   5.民主选举论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由哪一个党来领导!任何党都不能自封为领导党,不能强迫人民接受其领导。就是说:由谁来领导?领导人民干什么?怎样领导?都由人民来决定!至于领导的好不好?是否继续领导下去?由人民的选票来裁定!
   政党存在的价值不是领导人民,而是服务于大众;政党应接受民意的选择,而不是相反。共产党员在国民中是少数,党员不是由公民选举产生,共产党也不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群体,共产党不应在宪法中享受发号施令的特权。中共却采取自己给自己授权的方式,在1982年的宪法序言确立共产党领导人民的地位,这违背各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的荒唐行径,是借宪法谋小集团的私利,是反人类平等原则的逆流。政坛犹如商场,政治家推销治国理念、治国方略,向人民作出许诺,这和店家推销自己的商品本来就是一码子事;今天,你的商店经营有方、价廉物美,我觉得划算就买你的货,可不久,情况变了,你卖的货远不如从前,甚至掺了假,卖起了崴货,服务态度又不好,凭什么非要我买你的东西?纵然你的货好,别人卖的东西比你的更好,凭什么我就不能买别人家的?把一个执政党的统治地位写入国家宪法,这和商场上的霸王条款有什么区别?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写入宪法,从源头上断绝了其他政党执政的可能性。按这样的宪法,人民之上还有一个威严的“领导”——中共;这使党窃取了本来属于人民所有的国家主权,不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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