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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自由

   关于道德自由

   ----简答新亭君

   

   一

   新亭曰:“关于自由的含义,以斯宾塞的‘同等自由法则’的表述最为精炼:‘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这里说的‘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显然是可以包含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

   

   新亭君几篇文章的质疑及双方的往返论辩,其实“焦点”、根源于此,即:对“道德自由”概念的理解不同。

   

   二

   新亭君对斯宾塞“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的自由理解有误,这种自由“显然”属于外在自由的范畴。因为这种自由需要社会和政治的保障,不属于“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势力范围。

   

   道德自由,是指人们对基于对道德的深刻认识体悟而具有自主作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具有高度道德自由的人,已将道德内化为自我一切活动的指导原则和动机,故随心所欲都可以不逾矩,随心所欲都绝不会作出不道德的选择。在儒学中,这种自由称为“内圣”。

   

   有学者认为:“道德自由由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两方面构成。社会自由是指道德选择的外在可能性,即社会客观上是否为选择主体提供了至少两个以上的选择对象。如果社会客观上只有一种行为方向,就没有选择的自由。个人自由是指选择主体内在的意志自由,即选择主体根据自己的理想、需要和价值观自主进行选择的能力和限度。”

   

   这种说法不对,是折中主义而非中庸之道。对于儒者来说,道德自由与外在环境无关:不论社会自不自由,不论社会客观上有没有为选择主体提供至少两个以上的选择对象,道德一样可以是自由的。道德自由的基础是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道德选择不受社会环境的支配。

   

   而且,对于儒者来说,社会客观上没有选择自由的时候,正是最需要作出道德选择的时候,正是道德自由大放光芒的时候。例如,古今中外的圣贤英豪在生死关头选择成仁取义而不选择苟且偷生,就是道德自由的典型;大陆没有反共自由但民主人士选择了反共,也是道德自由的体现(当然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道德自由者必是具有人格独立和尊严的人,必然追求个人的外在自由,包括政治自由。一个人的道德自由必然从其言论和行为中、从其生活、社会、政治等各种实践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内圣必然追求外王,也必然体现于外王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在道德自由与外在社会自由有关。

   

   三

   社会、政治之自由可以保障基本人权,有助于社会及个人道德的提升(外在环境如何不影响内在,这是就已获得相当的道德自由者而言,对于道德不自由的普通民众,其一般的道德素质则与外在环境大有关系。)但在根本上无法为人类提供最高的意志、道德之自由。

   

   各种宗教倒是着眼于人的内在,但有神教与一神教与以神为本,惯以神的名义暗中剥夺信徒的意志和道德的自由(当然,这不是说神的信徒都没有世俗的道德修养,而是说他们内在的意志和道德因受“神”的制约而缺乏根基和自由。)只有中华儒佛道三家特别是儒家的内圣学,才能为个体生命提供最好、最高的道德自由,让人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关此,我在良知、本体诸论中论之已透,有兴趣者可以参阅。

   

   另外,意志自由与道德自由相通又有所不同。意志自由的是道德自由的前提,但意志自由不一定代表道德自由,例如有些人胡作非为,意志倒自由了,却远离了道德。道德自由指向一种内在高度自由的境界,含摄意志自由但意蕴要丰厚得多,兹不详析。

   2008-4-14东海老人

   首发《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附:新亭:

   时间关系,先简短回复。我们争论的焦点是自由主义是否重视内在自由,即意志和道德自由,这里涉及自由,内在自由,和自由主义等概念。

   老枭说:“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佛道两家重视内在自由,唯儒家以内为主而又内外并重。”

   笔者回应:“自由主义不但重视你所说的外在自由,也重视你所说的内在自由。”

   老枭又回应:“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至少关注和重视的程度远较中华文化为低。”

   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老枭引用了“四个核心规范或价值”,认为“属外在自由的范畴。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可谓不刊之论”。关于外在自由,这个没有问题;但老枭是否以此暗示“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不得而知。如果是,则有问题,因为“四个核心规范或价值”并不见得全面;如果不是,则跟我们的争论没有太大的关系。

   其次,老枭说:“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这里又有几点需要弄清楚。

   第一,自由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是否“一回事”本身是一回事,自由主义是否重视道德自由则是另一回事。

   第二,自由主义是关于自由的理论学说,在对自由主义做衡量判断时,理应以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含义为基础。如果认为“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但又要以“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为衡量标准,那么必须对“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和自由主义“所说的道德自由”都作出明确的界定说明,以免造成概念的混乱。

   第三,既然认为“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又要用“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来衡量判断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将构成一个伪命题,因为作为前提的这种“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的含义本来就不是“自由主义所说的道德自由”的含义,而自由主义又是重视“自由主义所说的道德自由”的。

   第四,自由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在含义上是否有交集,也是值得重视和讨论的。如果没有,那么如上所述,用“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来衡量判断自由主义将构成一个伪命题;如果有,那么由此得出的“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的结论是错误的,至少是轻率的。

   再次,老枭说的“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至少关注和重视的程度远较中华文化为低。它最重视也最有价值的无疑是政治部分。”笔者认同其中的“至少关注和重视的程度远较中华文化为低。它最重视也最有价值的无疑是政治部分。”但这并不必然地得出“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自由主义是否重视道德自由,必须从自由主义中寻找,必须从自由的含义出发。关于自由的含义,以斯宾塞的“同等自由法则”的表述最为精炼:“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这里说的“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显然是可以包含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而事实上,在许多自由主义作者的论著中,也确实是重视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

   最后,顺便一提,笔者前帖并未对中华文化作评论,因此,老枭说的“自由主义与中华文化都是‘重大的话题’”固然没错,但跟笔者的观点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如果老枭意指笔者没有理解“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的含义,责任乃在老枭混用了概念或提出了伪命题。

   谢谢。再讨论。

   又及,注意到老枭将《自由主义与道德自由-----浅答新亭君》发表于《民主论坛》、独立评论等处,而我在这些论坛上是没有发言权的,所以请老枭方便的话把我的回应转贴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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