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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的三項原则 “人本主义”的三項原则
严家祺
历史上的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不是一个新东西。在历史上,从14世纪开始的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本主义是在与“超自然信仰”和中世纪神学斗争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强调人的尊严和个人的价值,把人看作万物的尺度。法国16世纪的随笔作家蒙田(1533——1592)是一位人本主义者。他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人性是相同的。他在《随笔集》中以跌宕起伏的写作风格,对宗教神学造成的思想控制和愚昧虚妄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要“揭去事物和人的假面具”,考察事实,重新审查一切。
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当代的人本主义可以說与“主体哲学”大致相合。由于对“主体”的不同理解,人本主义有多种含义。从早期的解释学到薩特的存在主义都可视为人本主义。今天中国的人本主义并不是一种哲学流派,而是一种为了“淡化马克思主义”并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意识形态”。

插图:薩特兩幅漫画
每一种作为“意识形态”的“主义”,几乎都有“真”“假”之分。当一个人标榜自己的“主义”是“真正的什么主义”时,一定会有人說,那个“真正的主义”是实实在在的“假的主义”。“人本主义”也不例外。
人本主义的共同性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本主义”仍有各种各样的流派,但应当没有什么“美国的人本主义”、“西方的人本主义”、“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之分,“人本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流派或“意识形态”,有它的共同性,这是超越种族、民族、国家、地区的“共同性”。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本主义”有三项原则:
第一,“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不以“物”为本,也不以“高指标”或任何“崇高的理想”为本。
第二,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人会制造工具,而在于唯有人有“权利意识”。“保障人权”是“人本主义”的第二項原则。
第三,“人本主义”承认人既有理性、能形成理想、能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又承认人身上带有“动物性”,任何人都有缺点、弱点,任何人都是不完美的。如果人都是完美的,人类社会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都是由完美的人组成的,政府就无须受制约。良好的政治制度承认人的“不完美性”,就是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
三种“假人本主义”
一个国家和一个人一样,要有理想、有目标,但不能忘掉了“人”的“本”,而以“理想”、以“目标”为本。1958年中国的“大跃进”就是以“目标”为“本”。以高度集中的权力来为一种“理想”奋斗、迫使亿万人民为一种“伟大的理想”去献身,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灾难,而且是同“人本主义”背道而驰的。
不讲“人权”的“人本主义”是假的“人本主义”,如果高举“人本主义”的旗帜、践踏人权,那就成了“假人本主义”、“真兽本主义”了。“人权”有兩类,一类是“天赋人权”,是每一个人“生而为人”所固有的。这就是每一个人享有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享有言论、结社、和平集会、参政、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这就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另一类是“人赋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此作了规定。“天赋人权”是“你不要,它也存在”。 “人赋人权”是“你想要。还不一定有”。
承认人的“不完美性”,非常重要。这就不会神化领袖人物,不会盼望“好皇帝”;当了什么“官”也无须装模作样,无须刻意表现。“官”也可以說错話,无须说话时都念讲稿。“官”的“责任”有“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之分。连三種“责任”都分不清,这样的国家怎么能治好呢?
“维权运动”有助于实行“法治”
人本主义是与“阶级斗争为纲”针锋相对的,提倡“人本主义”,就是放弃“阶级斗争为纲”,这就是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倡“法治”,把“维权运动”看作为“法治”的“支柱”之一。然而,如果不承认“人本主义”的“三项原则”,践踏人权,那就是货真价实的“假人本主义”。
(本文刊香港《前哨》月刊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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