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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与皇帝的一致性
以上是从皇帝方面来看,看到了皇帝具有私的性质,从而与人民有了一致性。现在我们从人民的角度来看,看人民与皇帝的一致性。 具体说,人民与皇帝的一致性集中地表现在家庭经济体的“家长”身上。 在中国传统里,皇帝与“家长”实际上是很相象的。皇帝有尊严,家长也讲尊严。特别是“大家庭”里的家长,跟皇帝的相似之处就更多。他们早晨衣冠整齐地坐在家里的厅堂里,就像皇帝上早朝一样,等待着子侄们的谒见,然後分派他们工作。也有不少女家长。有的女家长比男性家长更尊严【6】,特别是在官僚和知识份子家庭。当然就一般情况而言,女人当家要比男人勤苦得多。 在今天的“公民社会”里,家庭是生活单位,所以“家长”并不是必要的。而对於中国传统的家庭经济体来说,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长”是很必要的。有了家长,就等於是一个单位有了一个领导,一个企业有了老板,事情才会有秩序。
当然,对於个体小家庭经济体来说,“家长”并不怎样重要。在这一层次上,“家长”这一角色就是家里的丈夫。在这里,虽然男子有一个“家长”的“名份”,但因为单位太小,经济行为也较为单纯,所以一般都是两口子商量着过日子。而在“大家庭”和“家族”里,情况就不一样了。对於“大家”和“家族”来说,“家长”和“族长”就很重要。“家长”和“族长”有自己的办公室“堂”,也有自己的法律--“家法”、“族规”等。 通常,这些“大家庭”的家长们指挥劳动分工,如清代有个三世同居的“大家族”,全家男女百三十馀人,家长童有富“各视其材质,授耕读商贾,内外秩然。”【7】 通常家长参加管理“家财”,同时也管孩子们的教育与婚姻。女人当家经常比男人管得还严。【8】 女人当家的情况大多出在知识份子家庭。因为知识份子入仕以後出外做官,家庭都留给女人去管。像《红楼梦》里贾府这样的大家庭,当家的全是贾母、王熙凤这些女流之辈。
以上说的是“家长”。这里我们顺便再来谈一谈“夫权”问题。 “五四新青年”的代表人物毛泽东说,“夫权”是绑在中国人民身上三大绳索之一。这当然是中国激进的西化派知识份子的一种对历史不负责任的说法。而且,这种说法本身也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夫”本身就是人民,哪一个男子长大不成“夫”哩?就是不结婚,也是“大丈夫”,同样有男子的尊严。人民本身怎麽会成为人民自己的枷锁呢? 可能有读者会说,那麽妇女呢?妇女的尊严有哪里?这不就是中国历史上男女不平等的证据吗? 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男女不平等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我们还能很容易地从儒学里找到“男尊女卑”的观念。但平心而论,从世界史的角度看,中国传统社会里的男女不平等现象相对并不严重。这里没有把妇女看成只是男人的一条肋骨的西方基督教传统,也没有把妇女看成是男人的奴仆的伊斯兰教的传统。中国的“男尊女卑”观念是从“天尊地卑”的观念转化过来的。男女关系是“天地关系”,“天尊地卑”与“阴阳互补宇宙观”有联系,讲的是自然秩序的规定性。这一秩序衍演到社会上,实际上是个“名份”问题。
“名份”是社会秩序的哲学化认识。既然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已经被规定为“家天下”社会了,自然只能以男系来定“名份”,如果以女系来定“名份”,或者以男系和女系共同来定“名份”,整个社会秩序就全乱了。因为这样一来,“家天下”社会就失去了“分家”的依据。“分家”不能正常进行,就等於是社会细胞不能正常分裂,家庭经济体的社会秩序自然也就建立不起来,进而“大家庭”、“家族”这些社会组织形式也无法产生了。“家天下”社会一旦不能成立,我们就只有去做那种被国家和法律死死绑住的“公民”,从而丧失了中国人的自由、自然的精神。 所以说,中国的“男尊女卑”後面隐藏着十分深刻的道理。这一观念来自对“天道自然”的认识,与现代我们所说的“男女平等”基本上没有什麽关系。中国社会上常见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不是像人们常说的那样,一个传统与文化的问题,而是一些在没有文化和教养的家庭里表现出来的不良现象,是属於个人修身不到家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只要把《金瓶梅》与《红楼梦》这两本书对比着看,就能看出。 由於中国传统家庭中的男女关系与“阴阳互补”的观念联系在一起,所以在一个家庭经济体里的男女分工一般情况是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主外”的男子有“名份”,他就像是今天一个单位的法人,理论上说他要对家庭负责任。而“主内”的女人经常是握有实权的。所谓“主内”,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掌管财务权和人事权,具体说就是女人管钱管佣人。这财权和人权都是实权,所以,女人在家庭经济体里的地位是很重要的。这种经验我们至今都还能体会得到。无论在世界的哪个角落,凡是在那些按照传统的家庭经济体方式经营的中国餐馆里打过工的人,一般都知道老板娘的厉害。
当然,这里要特别指出,在“家族”组织里的情况又很不一样。“家族”按照严格的父系来组织。在这种组织里,独立小家庭间的横向联系由於存在着家族事务,特别是福利事务,而被加强了。这时,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就基本上被抹杀了。在“大家庭”组织形式里,我们还可以看到妇女当家的许多实例,而在“家族”组织发达的地区,似乎存在着一些有意要贬低妇女的地位的情况。甚至在一些农村,当客人到家时,妇女都不能与男人同堂吃饭。
7、国法与家法的一致
“家长”管理大家和家族,就像是皇帝管理国家一样,是通过“家法”来进行的。一个运作中的社会单位应该有一个规矩,运作才会有秩序。这个规矩只要是大家公认的,就具有“法”的性质。中国传统上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便由此而来。 在个体小家庭里,对“法”的需要并不明显。家庭经济体的各种事务,夫妻间商量着做也基本上能够解决问题。但在“组织”里情况就不一样。一个“大家庭”由几十、上百对夫妻组成,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就足以引起大家的意见分歧。这时,“家长”的意见就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而“家长”的权威必须要有一个超乎於众人之上的客观依据,才能做到“公正”,“大家庭”也才能维持。如果“家长”把自己的意见建立在一部分人的意见上,比如说建立在“多数人”意见上,这个“组织”也没有办法维持下去,“大家庭”也注定要分家。中国人就是这样地自由,很难用“多数”来压“少数”。而这个超乎於众人之上的客观依据就是“家法”。在“家法”面前是不论“多数”和“少数”的。
在现代法学里,一般把“家法”、“族规”这些东西看成是“私法”,而把国家法律看成是“公法”。在现代国家的实践中,立法权在国家,除非宪法规定,各社会单位(包括行政区)是没有立法权的。所以一切“私法”都在国家法律的排斥之列。这一做法是在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为了树立国家的绝对权威而逐步定形的。现代法学的这些观念和做法只是基於西方历史自身发展的经验而形成的,它只适应於“公民社会”,显然不能用它来检验或批判中国的传统做法。中国皇帝制度的本质是“家天下”,这一本质规定了不可能也不要求树立国家的绝对权威,所以“家法”是必不可少的。 当然,用“公法”代替“私法”是有它的好处的。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公法”在其制订过程中,能够动用国家的力量来吸收社会上的最大智慧,因而制订的法律也比较合理。比如说现代“公法”排斥体罚,而这一点“私法”就不容易做到。但在西方法系中,“公法”之所以要排斥“私法”,其真正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公法”比私法更合理,而是在於“公法”与“私法”处於对立状态。这种对立状态存在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在西方法系里,“法律”是维护“利益”的工具,“公法”维护“国家利益”,“私法”维护“地区或集团利益”。讲“利益”当然是自私的,因而“公法”和“私法”必定会处於对立状态。 这一点与中国传统上的情况完全不一样。中国历史上“公法”与“私法”并不对立,而且是相互兼容,相为补充的。“公法”维护家庭经济体及其组织形式的权威,帮助家庭经济体处理它们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而“私法”也表现得处处以大局为重。它通过对其成员的“忠”的规定而去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家法”里一般也把“不犯国法”、“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国家的税收”等作为“私法”的立法原则。因而“公法”与“私法”在中国传统里是相互补充而形成一体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中国传统上的“公法”、“私法”都以坚持人的文明与进步为特徵的“儒学”作为立法的精神,而不把“利益”看做是立法的根据。由此看起来,中国与西方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於,中国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总结出“儒学”,而这种学问西方则没有。当然,西方也发展出了“神学”这样一种包容了许多宇宙真理和人类文明要素的学问。但在西方“神学”里,人们内心中所能感受的宇宙真理和人的“善”的品质却是用一种曲折的、文学的、或者说是不真实的形式来表达的,因而它并不能算是一种像“儒学”那样的实实际际的“经世致用”的学问。
另外,在西方的实践中,自从中世纪“教权”树立起来以後,它多少有点“罗马帝国”继承者的味道,实际上也是讲“利益”的。这导致了西方中世纪的两套权力系统的并立,一套是国王的,一套是教皇的。这两套政权间相互斗争,没有办法统一,利益上也相互冲突。国王的权力叫“世俗的权力”,也就是管实际事务的。皇教的权力是“神权”,本来只该管人的信仰,但却也要来收“什一税”,卖“赎罪卷”赚钱等等。“神学”与世俗的权力和利益结合起来以後,西方实际上还缺乏一套完全超然的意识形态。
现代学者已经激烈地批评过中国的法系,认为中国传统的法系“公法”与“私法”并行,而且在“公法”里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没有“民法”并不等於没有民事,也不等於民事处理没有一个规则。实际上,像“分家”、“土地买卖”这样一些牵涉到财富问题的事件是日常的、大量的,也是有规则的。这些事件通常都由载明各方权限的“合同”来规定。只是这些事件通常都由民间自行处理,只有当事人纠缠不清时才去“告官”。这也就是说,“民法”在中国传统里通常是以民间契约的形式,即“私法”的形式出现的。在秦代以法制国时,我们还没有发现有“私法”,一切法律都是国家法律,都是“公法”。“私法”是後来才发展起来的。从“公法”中发展出“私法”,是“进步”还是“退步”,这由专家们去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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