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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帮动用武警,记千余市民进京揭黑嫌疑领袖的遭遇

上海维权:控诉法西斯暴政!!!上海维权网http://www.boxun.com/hero/shpzw1

   我的血泪控诉!

    当您们收到这份控诉材料,敬请您们在百忙之中耐心的阅完一个目前正在上海长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因患巨块型肝癌,连续进行二次肝脏移植,面临生死离别、家破人亡。而刚刚三十而立之年,一个普通农民的控诉与泣求:

    我叫王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第二管理小区冯桥村1114号农民。家有多病的妻子及6岁的儿子。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健康权利、渎职、制造伪证,诱导证人肖和忠作假证。对本人非法刑拘及违法劳教又非法羁押本人达9个月,明知本人身患弥漫性肝硬化,乙型病毒性肝炎、脾肿大、“大三阳”严重疾病。并伴有传染可能而拒绝本人出所治疗,导致本人病情恶化,耽误及时治疗,造成了严重后果。本人无辜蒙冤,又面临灭顶之灾,心实难甘,为维护一个中国公民应得的生存权利,为拯救一个即将破碎的贫寒家庭,故特向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及各国媒体提出我的控诉。恳请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本人洗冤,讨回公道,并赔偿本人因此而遭受的重大损失(包括名誉和经济损失)。以下是我的控诉理由及请求。

    一、与本案有关事件的起因:

    在2005年5月11日,我同刘巧妹等人带着原冯桥村一千多群众的联合签名(冯桥村老少在内总共有2000多人)及上访材料去北京有关部门上访,国家信访局为此接待了我们并就冯桥村村民反映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征占该村土地奉贤化工分区未给合理补偿和村干部贪污腐败等问题,开具转送单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由刘巧妹等人带回转交)上海市信访办也明确给予说法,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我们就回家静候,但是本人万万没有想到为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民主权利会因此而祸从天降,在回复期限即将到期的2005年7月23日的上午十点多钟,公安奉贤分局警员顾杰打王春电话(王春也是去北京上访人之一同时被抓的还有刘巧妹),叫王春和我去奉贤化工分区去一下,有事同你们商量,我俩就到了奉贤化工分区办公大楼,警员顾杰坐在大厅纱发上向我俩打招呼,叫我坐到司法信访接待室去同我们俩谈土地赔偿等有关事宜,大约到了十一点有七八个穿制服的警员开门走了进来,就问谁是王磊,我就说我是王磊,他们就把我带到另一间房子,有个警员拿出一张空白的刑事拘留证叫我签字画押,我说我没有违法犯罪,更何况是空白的刑事拘留证,我不能签字。这时,他们当场用手拷就把我手拷上,并把我带进一辆地方桑车,直接押至奉贤区泰日镇派出所一间空房子里面,过了午时,他们又进来叫我签一张所谓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的拘留证,我不肯签字。因为我从来没有违纪违法,他们硬叫我签字,在逼迫无奈之下,我只好签了字,在审讯中,我向承办人提出本人脚酸、头晕、身体疲倦,有得过病毒性乙肝,肝硬化病史,但他们毫无反映,根本不予理会,连续轮番审讯至2005年的7月24目晚,他们用黑袋套住我头部,把我手反拷又押送到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刑侦八队审讯室,又连续审讯了二十几个小时。到2005年7月25日晚他们又把我押送到奉贤看守所4楼特审室,3个承办员都穿的是便装,一定叫我承认,关于对冯桥村土地赔偿企业转制不合法、村干部贪污腐败等问题,去北京上访冯桥村1000多村民签字是刘巧妹、王春所指使的,在我不知道就不能承认的情况下,承办人员就指使2个武警对我“教教路子”也就是刑讯逼供,在这长时间连续审讯四天三夜当中,我基本上没有得到吃和睡。如果是一个健康人也吃不消,更何况我是一个严重疾病患者,身体根本无法承受.这样的折磨,当时我就产生了轻生的念头,用头撞向凳子四下,头部起血泡,以死给那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头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公安民警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二,事实与理由:

    l、本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执行公务

    自2005年7月23日被奉贤区公安分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拘留,2005年7月26日公安局奉贤分局以因“结伙作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延长对本人的拘留,同年8月22日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

    罪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释放,同日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在2005年3月25日冯桥村部分村民在本市奉贤区化工分区上访,民警杨某等人,在食堂过道口处依法维持秩序,“王磊欲冲入食堂"当遭到维持秩序的民警依法制止后,王磊对指使十余名村民欲再次冲入食堂因被民警制止未果为由,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决定以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实施对本人劳动教养1年,本人不服,拒绝签字。(2005)沪劳委(审)字第67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已认定事实上本人没有冲入食堂的行为而只是公安局所谓“欲冲入食堂”,根本没有事实行为。此后,公安局又以本人指使十余名村民“欲再次冲入食堂”(这十几个村名为什么公安局不去找出来证明我王磊指使他们欲冲食堂)。十几个村民也没有行为又被民警制止了,根据本人即没有冲入食堂行为,也没有指使十几个村民欲入食堂言语行为(本人有同村沈卫等人的证词),那么怎么造成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由此可见,奉贤公安机关滥用人民给予的权力,玩弄法律程序,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其真实目的是要把我长期的关押下去,不让我诉说真理,进京上访揭露腐败。

    2、公安奉贤分局看守所,对本人自2005年8月25日至2006年4月12日的羁押行为违法。还在刑事拘留.期间的2005年8月17日,奉贤分局公安人员将本人送至提篮桥监狱医院针对肝病做一个“两对半’’肝功能全套及B超检查,发现有问题后,又再把我送到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做加强型CT检查,据检查医生说肝区有一2cm大小肿瘤。属于高危病人(事后在2006年3月24日下午l点30分由本村党总支书记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管委会副主任顾炳泉,看守所所长,监医孙医生及我父亲王康忠,叔叔王康味,舅舅李红元在看守所接待室参加的会上,孙监医就说王磊属高危病,而且当时就有PTl00多,我自己作为医生已向上级汇报过,上面怎么处理,我没有办法),为什么公安奉贤分局看守所没有把我的真实病情向公安奉贤分局如实上报或是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2005年8月22日还对本人作出错误的劳教一年决定。2005年8月25日上午公安奉贤分局看守所将本人送至上海殷高路劳教所执行劳教。(当时看守所所长就对我家属说过王磊将被退回,说明看守所早就知道本人有严重疾病)到了殷高路该所根据本人反映自己有肝硬化、乙肝病史(在奉贤看守所应该劳教人员都要填一张本人身体状况表,其他同监犯都有,而本人没有)

    市劳教所当即对本人做了B超检查,结论为“弥漫性肝硬化”、严重肝病,明确表示对本人不予劳教,当日退回奉贤看守所,公安奉贤分局看守所在明知本人病情依法不应收容、关押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将本人继续收容关押。

    2005年9月7日,本人病情恶化,小便发红,有低热出现,伴有肝区痛等症状,奉贤看守所 本人送入市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再次带回看守所继续收容关押(期间在2005年9月2日,我父亲王康忠就对我本人身体状况正式向公安奉贤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人所外执行(就医)报告。奉贤化学工业区冯桥第二管理小区(村委)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送达公安奉贤分局法制科以及看守所,可惜市劳教委2005年10月24日还是不同意本人所外执行),事实上(证交提供)上海市监狱总医院2005年10月11日病情

    鉴定书明确表述本人肝功能PTl00多,其它均呈“阳性",B超显示结节性肝硬化(结节性意味着有肿块)肝血管瘤(事实上为门脉血管癌检)那么作为公安奉贤分局看守所在已知本人病情的状况下,没有及时对自己作进一步的CT等检查,也没有对自己进行更进一步的治疗,更没有把病情告知本人及家属,致使本人病情恶化,延误本人治疗时间,导致造成现在本人无法医治地步,那么请问为什么不对自己作进一步检查?为什么不对自己进一步治疗?仍然非法拘押,为什么不告诉我及家属对我的病情状况?这么多为什么?又是为了什么?

    不知奉贤看守所是否如实把本人病情上报公安奉贤分局及市劳教委?难道非要等到我死才能办理所外执行就医?

    2006年3月24日,家属来探望本人,本人向我叔叔说自己已经腹胀痛,吃不下饭,晚上不能入睡,经常有热度,已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该症状,我叔就问我为什么不向看守所反映,我说一直反映也没用,就这样家属在2006 年的3月25日向村里反映并提出强烈抗议要求组织请看守所对本人身体状况有个明确说法,并对自己作血检和B超检查,看守所也为此同意对自己作了血检和B超检查。结果看守所所长电话告知我叔还说王磊身体状况正常,家属不相信,自己已经到了病重地步且脸色已经很难看,故很多亲属及部份村民向村里再次提出严正交涉,通过组织要看本人的检查报告,这样才引起分区党工会书记的重视,经请示公安局领导的同意,才被准许村书记和家属代表看本人的检查报告。但看守所所长还是推说有规定,只能看本人市监医院B超报告,所有的血检报告还是不让看,但B超报告已经很明细的显示,本人右肝已经存在弥漫性小节结影(也就是大面积右肝占位),脾肿大,属高危病人,看守所孙监医也证明本人已属高危病人,在我们家属说理的事实面前,看守所不得己于2006年3月28日再次把本人送奉贤区中心医院做了加强型CT检查,同年3月30日本人又被送解放军“八十五”医院做了“核滋共振”检查,这两处的检查结论都被封锁,当天又把本人直接送入市监医院,也没有对本人实施任何用药,2006年4月6日市监医院明确告知本人经专家会诊确诊为“肝癌”,4月12日市劳教委才正式批准同意自己所外执行就医的决定,这样本人才准予出所治疗。4月14日,本人在家属的陪同下去上海东方肝胆医院作进一步的身体检查,4月15日报告结论出来,所有血检均不正常。甲胎蛋白360多,CT显示右肝巨块型肝癌,门脉血管癌检,同日本人入住东方肝胆医院经专家会诊肝癌中后期,无法进行肿瘤切除手术,最多能活3个月左右,唯一办法(1)保守疗法,用介入治疗延长本人生存时间;(2)进行肝脏移植也许多活几年或许更长,但费用高,风险大,为此家属决定选择第二种治疗方案,同年4月18日转入上海长征医院,5月19日进行第一次肝脏移植,谁想到因肝源问题肝胆血管枯死,于7月29日医生宣布第一次肝移植失败,东借西揍的几十多万人民币付之东流,要想保住生命唯一的办法只有在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移植。作为我这样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哪里能承受这样巨大的医疗费用。唯一的办法向村里暂借8万元人民币,村里考虑到我家庭的实际情况及本人的特殊性,于8月15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正式代表58名,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结果54名同意借款,3名反对,l名弃权,以绝对的赞成票正式通过)。8月18日本人又接受第二次肝脏移植,目前仍在重症监护病房,综上所述公安奉贤分局看守所的所作所为,他们代表着什么?头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执法人员就这样利用手中的权力目无法纪,残踏法律,就用如此残忍的手段随意剥夺一个无辜公民的人身权和健康权!他们这样做目的是为了什么?中国哪条法律规定上访可以这样的关押我,这样一个重危病人,公安奉贤分局看守所渎职行为是否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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