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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残"上海帮”72岁老人林继亮在监狱五花大绑三天三夜(图)

   上海维权:控诉法西斯暴政!!!上海维权网http://www.boxun.com/hero/shpzw1

   凶残上海帮”72岁老人林继亮在监狱五花大绑三天三夜(图)

    我是上海拆迁上访居民林继亮,今年已是72岁高龄了。1993年我在毗邻黄浦区北京东路五金街的河南中路658号开了一家五金店,店名为"上海明华机电产品经营部",面积达20多平方,主要经营电工器材、水暖器材、五金工具和阀门等器材。我是法人代表。我和我的丈夫以及三个子女为了办好这家小店,起早摸黑,苦心经营,1994至1996年,每年的营业额已高达200多万元。我们还在五金店对面的北苏州路636号借了一间70平方米的仓库,从1994年起我们先后与仓库的业主单位上海通联公司签署了两期租赁合同,第二期的合同租赁期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1995年?月(?)我们耗资10多万在该仓库内搭建了一个70平方米的阁楼,层高达1.8米,仓库的总面积由此达到140平方米。

    正当我们全家老小在繁忙和兴旺的生意中享受天伦之乐时,灾难正悄悄向我们袭来。1997年4月,我们仓库所在的地块被香港凡尔赛房地产看中,为了帮助香港老板建成两幢32层高档商品房,闸北区政府把我们列入动迁对象。当年春夏期间,业主单位上海通联公司张良先生与我们谈判了两次,我们提出两点要求:一是租赁期未到,通联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二是仓库内的阁楼面积也应给予动迁补偿费,因为与我们相邻的上海十六 五金店搭建的一个活动阁楼,用的材料远不及我们,也得到了动迁费……。张良对我们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这两次谈判就这么没了下文。

    1997年9月8日23时,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警署民警赵国彬率领动迁组及社会闲杂人员等,官商勾结闯入我(上海明华机电产品经营部)仓库内,先对仓库保管员倪广东搞非法拘禁。也就是警察率领动迁组丁志祥、通联公司负责人共同作案,后由他们趁仓库无人,用气割工具割去仓库卷帘大门,聚众入库哄抢打砸,把所有货物及帐册洗劫一空,柜台、货架、台子等物全部砸坏,最后连倪生活用品一抢而光。我报警110也不作为,为了赖掉70平方米的动迁费,第二天又拆去我自行搭建的阁楼。

    由于是闸北分局警察带头滥用职权,侵犯我人权、财产权,抢走货物30多万元,因资产流失,造成我商店倒闭全家失业。我是该企业的法人,有权要求对我及企业行政侵权赔偿!可是该局警察与我存有利害关系,强枪我财产后,不予立案查处,整整七年拒不解决,现在是警察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警方不处理,造成我长期申控无门的直接原因,七年来政府各职能部门置若罔闻都不作为,使我得不到该警察第一次刑事犯罪的应有赔偿。在逼不得意下,所以我只能穿诉衣向党伸冤,况且禁止穿诉衣并无法律依据,向党的各职能机关提交我的举报材料,这都是在宪法所允许范围内的作为。

    今年9月4日上午,我在北京幸福路正常行走,遭上海警察阻拦并强行拉上车,说是送回上海由职能部门解决。事实真相是9月10日中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治安科两名警察来我家,没有出示拘留证,却说"局长找你谈话,帮你解决问题",把我直接骗入上海市监狱的监狱医院(提篮桥),这是警方程序不合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不是"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他们又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我先行拘留。还继续违反第六十五条规定,过十天后才提审,罪名仅有:要我今后不穿申冤衣服,不到不该上访的地方去(其实我是去送举报信),威逼我写四点与此相关的保证,现声明作废。为此我被刑事拘留18天,现尚属保外释放,分明是遭致利害关系人的警察,利用职权压制我举报与打击报复。但现在对我处罚过当。最残暴的是入狱后,我被警方五花大绑地捆在床上,血压剧增至160/100,我被绑捆整整三天三夜,使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催残。现警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及老年法第四十三条。故要求依法追究警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我是上海市煤气公司退休的72岁老太,因患心脏病提前退休,又患脑溢血,脑部动过大手术,还患有糖尿病,正如警方已知"患多种疾病",我不禁要问:单凭上述我穿诉衣情况就够得上刑事拘留的资格吗?更何况我是闸北分局警察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我显然是在依法主张个人的合法权益,不是"现行犯",更不是"重大嫌疑分子",这怎么能套用或说成刑法中的对象来执法呢?即使按警方惯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说法,那警方就该举证具体事实、时间、地点及其后果来,否则就是警察第二次刑事犯罪,所以是警察利用职权压制我举报并予打击报复,在颠倒黑白地滥用职权,在制造冤假错案!

    现在是警方在对抗"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现行政策,是警察在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才是真正给社会稳定制造麻烦!为此,现我迫切要求解决:二次刑事一并立案附带民事赔偿。

    受害人:2004年10月22日于重阳节联系: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658号

    电话:021-63297194、邮编:200002 [博讯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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