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检举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 检举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
为了捍卫司法权,炮轰张志国。党委干涉司法,照样说“不”!
2008年1月8日,本人在互联网上发表《应法办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一文,声讨干涉国家司法权的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
2008年1月14日,本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犯滥用职权罪。举报信在凯迪网络和天涯社区刊登,数万网民鼎立支持,反响强烈。
2008年1月17日,此举被燕赵都市报作为新闻报道,随即被新浪、搜狐等多家门户网站转载,影响波及海外。
2008年2月5日,张志国被责令辞职。
附:
应法办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
作者:韩一村
据媒体报道,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个人的声誉受到诽谤,便动用西丰县公检法强行办案,将人治罪。并且,指派警察进京抓捕报道此事的记者,也想定她个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寻求解决。而张志国没有依据《刑法》的规定去做,却动用公权力解决私人问题。也许在张志国眼中,西丰县是他的独立王国,公检法是他的私家打手。《刑法》、公权力在他的一亩三分地,不如他书记的指示。我们对张志国这种滥用职权,肆意践踏法律的行径,应坚决声讨,并严正指出,张志国已涉嫌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张志国等人的行为至少符合第8项规定。即便张志国是党委书记,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比照以上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即便张志国不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按着共同犯罪中的一员论处。由此,让我们一起大声呼吁,建议检察机关及早对张志国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查处!
2008年1月8日 北京
“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拘记者”追踪:律师举报西丰县委书记犯滥用职权罪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08 1 17
本报讯(驻京记者程福俊)昨天,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村就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拘传《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韩一村认为,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立案并追究其滥用职权罪。
韩一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寻求解决。《法人》记者朱文娜的文章即使内容有诽谤之嫌,张志国也无权指使警察进京拘传记者。显然,张志国没有依据《刑法》的规定去做,而是动用公共权力解决私人问题,此举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张志国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举报信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关于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犯罪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据媒体报道,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个人的声誉受到诽谤,便动用西丰县公检法强行办案,将人治罪。并且,指派警察进京抓捕报道此事的记者,也想定她个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寻求解决。而张志国没有依据《刑法》的规定去做,却动用公权力解决私人问题,此举涉嫌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贵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张志国的行为至少符合第8项规定。即便张志国是党委书记,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比照以上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即便张志国不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按着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论处。可时至今日,未见到有关部门对张志国进行查处,本人及广大民众深感不满,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对张志国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严惩不怠!
不查处张志国,是对“依法治国”的羞辱,岂能服众!
举报人:韩一村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010—86885917
邮箱:hyc8222@126.com
2008年1月14日 北京
注:此信于2008年1月14日9时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