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诌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诌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作者:韩一村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标准,减少他们解决纠纷的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得到了公众的欢迎和好评。笔者对这部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给予肯定。不过由国务院出头制定此办法,来规定法院诉讼方面的事务,显然不妥。
根据《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务院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是分权、制约、平衡的关系,互不隶属。《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民政府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事务,人民法院也不能问津政府的内部事情,两者各司其职。均受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并对它负责,法院不对政府负责。国务院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调整行政服务和管理范围内的关系。不该插手法院的事务。国务院出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构成违宪。
《立法法》第8条(九)项“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规定很明确。而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明显越俎代庖。
好事要办,但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着程序,制定实施,不能因为目的是好的,事情是受欢迎的,就去违法甚至违宪。作为政府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更好地引领公众实施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美国人本杰明曾说:“犯罪是可以传染的,若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民众各行其是。”可见政府守法何等重要,更何况守法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呢!
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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