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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阻止暴力征地:呼吁人大立立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如果你认为重要,请转贴,请转发,为了我们共同的梦。谢谢。
一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你们好!
鉴于征地问题是引发群体事件的最多,同时也是最为血腥的问题。鉴于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在冲突发生时,都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为维护自己权力的基本法律武器,而最后双方都付付诸暴力。鉴于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经常被各级政府官员挪用、截留,引发大量腐败事件。我认为有必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四十七条,同时废除第四十八年及第七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 单位要使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改为: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予以公告并协助用地单位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
地权属证书到用地单位设于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
办事处领取用全额土地补偿费用后,转移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改为: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国家原则上建议征收耕地的补偿安置费等各种费用总和超过土地
被征收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至30倍。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与补偿安置费等各种与土地直接相关的费用由用地方征得土地使用权
者的同意方可执行。如若土地使用权者认为补偿安置费等各种费用太低,有权拒绝交出土地使用权。
因四十六条与四十七条的修改,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没经过土地使用权者的同意,用地方根本就无法征收到土地,因此可以废除。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地的各种费用直接由用地方交给土地使用权者,完全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废除。
沧海一叶
2008.3.3凌晨
另附与修改这二条相关法律引发的需要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3条,25条,26条,45条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9条
第23条更具体地规定了如何审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
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
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
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
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
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
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
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
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
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
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
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
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和供地方案。
第25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 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
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
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
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
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
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
月内全额支付。
第26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
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
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的补偿费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拿走了,农民们拿的只不过是地上
附着物及表苗补偿费。这些费用少的可怜就不必说了,要是刚刚收获
了,地上又没有了附着物,农民们拿不到一分钱的土地补偿费也成了
合情合理与合法的了。而安置费农民兄弟更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虽
然安置费是用来安置这些被征了地的农民的,可是他们在安置费管理
和使用上根本就作不了主。"安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
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
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
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要不要安置、如何安置、给不给钱都
还是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说了算或其他单位说了算──这其他单位是
啥单位《土地法》没说清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也就是各级政府了。
这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九条更可以
看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
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
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
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
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9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
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
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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