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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吗?(问之五下)

   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吗?(问之五下)
   
    通过对剥削的根源与手段的分析我们应该明白,剥削的根源具有客观、唯一、自主把握的特点:客观说明了剥削根源的不能消灭;唯一说明了一切剥削都归结为最终的人性原因;自主把握说明了是否剥削、怎样剥削、剥削方式的选择都具有能动的自主支配权。剥削的手段具有物质、力量、多样的特点:物质说明了剥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工具实施;力量说明了剥削手段的物质能力能够支撑剥削者达到实话剥削行为的程度;多样说明剥削行为的手段不是单一的。由此可以说剥削的根源与剥削的手段其区别是确定的,其作用是不同的,正确认识这种区别与不同,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性对待剥削这一社会现象。
     然而,阶级斗争理论认为私有是剥削的根源,改变私有就消除了剥削的根源。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明确,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混淆了剥削的根源与手段的关系,在实践上难以解释各种非私有剥削形式的广泛存在。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观点进行客观、深入地分析。
     从学理上讲,私有既是法律概念又是经济概念。按通行的理解,私有是指有效资源的个人所有,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劳动对象的个人所有。认为私有是剥削的根源,主要是指私有的指生产资料。由于剥削表现为对他人资源的无偿占有,所有者要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剥削他人,一个前提是将生产资料交给他人使用,同时他人运用这一生产资料能够创造出物质资料。可是,事实上即使这一前提存在并不等于剥削能够发生,如在下列情况下剥削仍然不会发生:1、所有者主动放弃对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2、劳动者拒绝交付劳动成果(因其他原因无法实现的剥削不在此考虑之列)。

     从实践上看,私有条件下的上述两种情况对私有是剥削的根源提出了挑战,因为它无法从逻辑上对剥削源于私有作出解释。如果私有是剥削的根源,私有就会推动和强制所有者进行剥削,而所有者不可能放弃剥削,这时所有者则成了私有剥削的工具,不具有任何能动性、自主性,并且私有的大小与剥削的多少成正比例。可事实并不如此,在任何私有的剥削中,所有者是否剥削,怎样剥削,剥削多少完全由他自主判断(当然这种判断他要考虑各种限制因素),私有的生产资料在此仅为所有者实施剥削提供了一种根据、条件、手段,并且还需要所有者借用许多其他手段与之一道配合,才能发挥剥削的作用。如果劳动者拒绝和反抗剥削,私有更不能推动所有者强制实施剥削,而是要所有者凭借和运用其他各种手段与条件实现剥削,例如武力、强力等。这怎么能够解释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呢?如果如此,武力、强力不也成了剥削的根源?因为在所有条件、手段都具备的情况下,面对劳动者拒绝剥削的情形,所有者的剥削能否成功显然不是私有,只能是强力或者武力迫使劳动者接受剥削。这时,武力、强力就像私有一样成了所有者实施剥削行为的手段,所有者必须借用这些手段与私有的手段一起实现剥削。假如所有者并不追求剥削,私有将与其他手段一样,都不会发挥剥削的作用,更不会推动所有者实施剥削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知,推动所有者凭借私有生产资料和其他手段实施剥削行为的显然是所有者的利益需要。当所有者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追求更多的有效资源时,这一需要便推动所有者的主观意识主导自己积极能动作为,依靠和凭借各种手段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私有的生产资料就象武力、强力等手段一样,因可以实现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强占,就成了所有者借用的一种剥削手段与工具,并在自己利益需要的趋动下,发挥剥削的作用。所以,私有只能是剥削的手段,不是剥削的根源,改变私有不能消除剥削,因为它没有消灭剥削的根源,人性中的弱点、缺点仍会借用其他手段实施与私有一样的剥削。
    最后,如果一定认定私有是剥削的根源,那么这一根源产生的根源又是什么呢?因为按照阶级斗争理论的系统学说,私有是在出现了剩余产品后产生的,没有出现剩余产品之前并没有私有,这说明私有不是从来就有的,也就是作为剥削根源的私有不是从来就有的。既然如此,私有就不可能是剥削的根源,因为它不具有终极性,而根源应该是一种终极性的。在此,假如继续追问只能从逻辑的链条上提出,导致私有产生的根源是剩余产品。如果是,剩余产品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因为剩余产品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如果不是,那是什么?显然,从探询终极根源这一视角不断追问下去,最后的结论只有从人性上回答,才既符合历史演变的事实,又符合逻辑上的不断追问。
    以上为梁木生先生关于“私有不是剥削根源”的原文。有兴趣的可以看梁木生先生《论阶级斗争理论的现实危害》全文。有人评论说:“梁木生教授是一个求实的学者,叛逆的斗士.他善于逆向思维,在人们司空见惯的,习以为常的甚至是麻木的政治现实中发现埋没的真理,并让它闪光,夺人眼球.论阶级斗争理论的现实危害一文正是如此!”
   
    欲知“公有制是否可以消灭剥削?”请看(问之六)
   
    注一、梁木生 (华中科技大学)《论阶级斗争理论的现实危害——兼析和谐社会建构的理论障碍》(上)(下)2006年8月22日。(转载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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