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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吗?(问之五上) 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吗?(问之五上)
按照中国道教的说法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按照“阶级斗争”理论的专家学者的说法,阶级斗争是由“剥削”产生的;“剥削”又是由“私有”或“私有制”产生的。(为了方便我们暂时将“私有制”和“私有”合并为“私有”来论述)。按照他们的理论顺序“捋”下去,就是“私有制”产生“剥削”;“剥削”产生了“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再产生“无产阶级专政”。
按照这样的逻辑。中国放弃“阶级斗争”就必须放弃产生“阶级斗争”的必要的前提——“剥削”;放弃“剥削”就必须放弃产生“剥削”的基础——“私有”。这样的推理应该是没问题的。
但是,中国和平崛起确实放弃了“阶级斗争”,虽然把“剥削”束之高阁了,可是把早已放弃的“私有”又请了回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在通过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三条终于加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加入的修改为基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07年有通过了保护“私有”的《物权法》。这就违反了“私有”产生“剥削”,“剥削”产生“阶级斗争”的逻辑。同样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私有可以产生“剥削吗?私有必然产生剥削吗?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吗?消灭私有能消灭剥削吗?这是需要理论上必须回答的问题。
目前有关认定“私有不一定产生剥削”的理论文章很多,其中非常优秀的是华中科技大学梁木生先生的《论阶级斗争理论的现实危害》一文。(注1)。有人评论说:“梁木生先生具有大无畏的科学精神、理性精神,指出了一个一百多年来误导社会发展方向的理论误区,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具有拨云见日的重大意”。
既然如此,笔者就把梁木生先生的原文转摘如此,来回答:私有可以产生“剥削吗?私有必然产生剥削吗?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吗?消灭私有能消灭剥削吗?
笔者现介绍梁木生先生的文章,希望梁木生先生能原谅我的“抄袭”。梁木生先生的文章非常严密科学系统,有点《资本论》的写作手法。笔者本想通俗大众化一下,但为了尊重梁木生先生的劳动果实,对梁木生先生原文一字不改进行转摘。梁木生先生关于“私有不是剥削根源”的论述如下:
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吗?阶级斗争理论最核心的观点是私有是剥削的根源,如果这是一个伪命题,那么整个阶级斗争理论最根本的支点就坍塌了,相应地这一理论所描绘的宗教般的美好社会亦不复存在了。
众所周知,剥削是剥削者对他人资源的无偿占有,并且是有目的的占有。同时,为了实现剥削,剥削者必须积极行为,所以剥削又是一种能动的行为。但是,剥削的目的性与能动性是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人的意识通过主导自己的剥削行为以进行剥削。与此同时,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围绕利益表现的,人们的意识在主导和操作自己的行为时,都以自己的利益为根据表现出来。剥削作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当然以人的利益为根据产生并通过剥削行为表现出来,所以,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成为剥削产生的直接根据。然而,人的利益需要从何而来,经验告诉人们人的利益需要以人性为根源产生的,因此可以肯定剥削的根源必然源自人性。
通常,人性的张显离不开他人和社会的合作,并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通过自己行为帮助他人人性的满足来实现自己的人性要求;通过有效资源的消耗来实现自己的人性需要。这种人性上的客观要求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就会出现既有利他行为又有剥削行为,人性因此成为利他行为和剥削行为的共同根源。在此,以人性中的利他性否认人性中的剥削性,或以人性中的剥削性否认人性中的利他性,都是片面的。当然,从人与人之间利益互动的角度分析,人的无论利他行为还是剥削行为得以作为都是需要条件和手段的,纯粹的人性纵使具有利他或剥削的动机与动力,也无法表现出利他或剥削的行为。具体到对于剥削行为而言,剥削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剩余资源的存在,手段则可以说是剥削行为得以实施的工具和依凭。在此,能够成为剥削手段的主客观要素很多,主要的手段在主观方面有体力、智力、情感、经验、知识等,客观方面有武器、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生活资料等。这些手段有时是单独发挥作用,有时是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在这些手段中,智力、知识、武器、生产工具又是最基本的剥削手段,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这些手段在人对人实施的剥削中起着主导的作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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