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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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民社会?

徐水良

2008-1-4日

   什么是公民社会?杜光先生把公民社会定义为一个由合格公民组成的社会,这也是中国推动“公民社会”的许多人的看法。其实,这是很错误的。这就把不能形成公民社会的责任推给老百姓。

   而什么是合格公民?有标准吗?按中国主张这种观点的朋友们的说法,即使在最先进的民主国家,也有很多很多人不是合格公民。相反,至少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到海外的华人,都是模范的守法公民,他们就不是合格公民?

   再举例说吧,二次大战后,同一个国家德国,同一个城市柏林,一分为二,西边立刻形成公民社会,东边却长期不能形成公民社会。难道居住东边的都不是合格公民,居住西边的就是合格公民?

   当美国初步实现民主社会和公民社会时,公民的整体水平,还远不如当代的中国。

   其实,所谓公民社会,就是由公民组成,公民可以行使公民权利、当家作主的社会。这就需要社会把自己的公民当作公民,而不是当作奴隶,剥夺公民权利的社会。能不能形成公民社会,责任主要在社会制度,在统治者。

            ——徐水良2008-2-4日

杜光:三个简短发言

   一、推进启蒙运动,发育公民社会

   (2008年1月12日在"2007年度十大网络公民"颁奖大典暨《网络公民》高层论坛上的讲话)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网络公民,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组合概念。怎样通过网络来培养公民意识,发育公民社会,确实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什么是公民社会?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它是一个由合格公民组成的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具有公民的法定资格,不一定就是合格的公民。那么,怎么样才算是合格的公民呢?我想至少应该具备这两条:一、知道自己的权利,并能够行使它,捍卫它;懂得自己的义务,并能够遵守它,履行它。二、能够站起来生活,而不是低头躬腰,更不是跪着生活。按照这两条标准来衡量,当前我国合格的公民恐怕不会很多。所以,要发育公民社会,就有一个把不合格的公民提高成为合格公民的问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很有必要进行一场新的启蒙运动,也就是新的思想解放运动,把公民从弯腰下跪地生活的精神奴役里解放出来,摆脱奴隶主义;同时,使广大公民敢于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善于遵守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摆脱蒙昧主义。网络则可以为启蒙运动提供无限广阔的平台。

   什么叫启蒙?启蒙就是启迪蒙昧,改变蒙昧状态。专制制度是一个"使人不成其为人"的制度,长期生活在专制制度下的人,人性、理性不时被践踏,取而代之的是奴性、兽性。被笼罩在蒙昧主义、奴隶主义阴影里的人,既不能自由地行使、捍卫自己的权利,不会遵守、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能独立地申述自己的主张,只能生活在唯权唯上的奴隶状态里。这种状态,既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遗存的毒害,也有苏联新专制主义的影响,而更为明显的,便是把这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五十多年的政治运动和思想教育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蒙昧主义和奴隶主义。因此,新启蒙运动的任务,就是要祛蔽启蒙,祛"奴性兽性"之蔽,启"中国特色"之蒙。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它面对的是一个强有力的庞然大物——一党专政的专制制度。专制制度有制度层面的东西,也有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启蒙运动主要是解决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只要大家的思想认识提高了,从官员到民众,都能够站起来生活,独立地思考自己和社会的命运,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切实地去行使它、履行它,那么,制度层面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要解决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除了吸取现代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和我国几千年的优秀文化遗产外,特别需要做两件事:第一件,回顾、总结五十多年来的历史过程,从其中发现、领悟有用的教训;第二件,清理一党专政的专制主义给我们打造的思想镣铐,与它们彻底决裂。而要做好这两件事,又应当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揭示真相,二是探求真理。坚持"两真"原则,是新启蒙运动获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前提,也是培育公民社会的非常重要的条件。

   章诒和曾经多次谈到,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突破四大禁区:反右,大饥荒,文革,六四。所谓突破,无非就是揭露真相,发现真理。今年是反右五十周年,虽然舆论导向告诫大家,对反右运动要"淡化",但海内外还是出版了一些有关的书籍,发表了一些纪念文章;有些当年的蒙难者还与国外的专题研讨会相呼应,举行了纪念集会。这就表明,反右的禁区开始有所突破,而其他三个禁区却至今没有松动。这四个禁区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毛泽东的千秋功罪、共产党的历史责任,对"三大改造"的评价,中国社会的性质以及制度形态的特征,等等。也牵涉到某些理论的是非。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究竟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是诱使知识分子上钩的诱饵;所谓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保持社会发展的支柱,还是巩固专制制度的法宝?现行宪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还是确立一党专政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如此等等,都同四个禁区有关,都存在着揭示真相和探求真理的问题,也都需要通过启蒙运动,解放思想,才能了解真相,认识真理,跳出蒙昧主义和奴隶主义的泥淖。

   总之,要建设公民社会,培育合格的公民,就需要有一场广泛、深刻、群众性的启蒙运动,通过揭露历史真相,探求科学真理,把名义上的公民,从蒙昧主义的囚笼和奴隶主义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民主意识的、名副其实的公民。不经过这样一个精神上脱胎换骨的洗礼,就谈不上合格的公民和公民社会。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充分依靠网络这个平台外,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争取开放报禁,开放档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我就不多说了。

   二、从人权保障看宪法的两面性

   ——2008年1月18日下午在"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接到通知的时候,我曾经很犹豫:我对于法律缺乏研究,恐怕不适合于参加这样的会。但考虑到两点,最后还是决定参加这个会。一是今天到会的大概都是积极参与维权运动的积极分子。对那些运用法律知识来为受害者仗义执言、伸张正义的律师们,我向来深怀尊敬之情。他们既是在维权运动中身先士卒、冲锋陷阵的先锋,也是出谋划策、把维权运动引上理性、非暴力轨道的军师。我很愿意借这个机会,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敬意。决定我参加会议的另一个因素,是我在同辈的朋友中,能够有共同语言、可以畅所欲言的不是很多,所以,很希望能够在参加会议的过程中,结交一些中青年的朋友。来到这个会上,发现与会的不但有法律界的朋友,还有许多新闻界的青年朋友,这使我感到分外高兴。

   刚才听了汪海洋先生的案情介绍,真是惨无人道,天理不容,我对年方五岁的被害者深表同情。由于我不懂《刑事诉讼法》,不能从法理上对案件进行分析,今天只是从宏观上就人权保障问题谈一点看法,而且只从一个角度——人权保障和宪法的关系来谈。

   人们谈到人权保障,很自然就联想到宪法。宪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它是我们争取公民权利的重要依据。这当然不错。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这十多年来,毛派(通常被称为左派,名不副实,应正名为毛派,因为他们的基本目标是使中国倒退到毛泽东时代)攻击改革,一个最重要的武器就是宪法,什么"违反无产阶级专政"啦,"背离社会主义道路"啦,"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啦,总之是"反对宪法",因为这些原则都是已经写入宪法的。所以,我们这些主张改革、主张民主自由的人可以把宪法当武器,那些反对改革、反对民主自由、维护专制体制的人也可以把宪法当武器。这就表明,宪法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专制性的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两面性的宪法。

   我们先来看看它的民主性的一面。

   我国最早的宪法,是光绪34年(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那里就已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还注明"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承认"臣民"的自由权利,是我国自西学东渐以来的重要政治思想成果。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具体地提出12条人民享有之自由权,迄今为止的所有宪法里关于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那时就已经有了。这个事实说明,包括人民自由权利在内的宪法传统,在我国已有整整一百年的历史。一百年来的十几部宪法,包括经过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在条文里规定了人民享有各种自由权利。但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这些权利却都没有得到切实的遵守。近几年来,每年数以万计的群发性事件,京城和省城的上访人员络绎不绝,都在向我们倾诉着公民权利遭到践踏的违背宪法的事例。为什么呢?

   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制度并没有改变,都还是专制制度国家,光绪34年的《宪法大纲》就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中华民国成立后的宪法虽然都在第一条宣布"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或"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实际上实行的却仍然是专制独裁的制度。1954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苏联宪法》为榜样,在宪法的正文前写了几段序言。后来虽然几经修改,但它的基本精神却始终未变,那就是通过叙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此证明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与此相适应,把旨在巩固专制制度的意识形态也写进序言,如1954年宪法的"过渡时期总路线"、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年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体的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后来的几次修改,只是在毛泽东思想后加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类东西)。

   现行宪法序言里关于一党专政合法性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叙述,完全是为巩固专制制度服务的,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专制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宪法的两面性,即民主性和专制性,始终是不平衡地存在着的,长期以来,都是专制性压倒了民主性。也就是说,一党专政的专制体制和四项基本原则,压倒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要使宪法条文里的公民自由权利成为现实,就必须改革专制主义制度,首先要废除现有的宪法序言。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和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序言就很简单:"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之福利,拥护人道之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尊,垂之无极。"短短四十几个字就把制宪的宗旨讲清楚了。现行的宪法序言不废不改,人民的自由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宪政民主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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