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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论 /三、“家族”
“家族”是一种後起的家庭经济体组织形式。它是介于个体“小家庭”和“大家庭”之间的另一种组织形式。
这一组织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家族”里的每个小家庭经济体还保留其独立经营和生活的性质,保留自己的土地房屋等生产和生活资料,保留自己的经营方式,如经商、种田、行医等,也就是说,它是以“私”为基本的存在前提。
这一点与“大家庭”完全不一样。“大家庭”坚持“同居共财”的原则,参加的每个小家庭必须放弃对自己财产的独占权。
“大家庭”的做法固然很高尚,但终究大多数人不愿意去实践,因而“大家庭”组织方式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少数情况。我们前面讲过,“分家”已经使中国人养成了独立经营的习惯,这一习惯已经变成了中国社会的基本传统,已是不可能被改变的了。在这一传统面前,应该探索另一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独立经营要求的组织方式,这就是“家族”这一组织方式之所以在中国产生的理由。
“家族”之所以能把成千上万分散的小家庭经济体组织起来,其基本的秘密就在於“家族”里设有一些多功能的基金会。这些基金会一般统称为“义庄”。通过这些基金会,“家族”就能帮助各小家庭经济体解决他们自己不能独立解决的许多问题,从而把原来分散的小家庭经济体牢固地组织起来。而族长也正是通过掌握或控制这些基金会而获得权威的。 通过“义庄”来组织“家族”这一形式是宋代政治家范仲淹创造的。范仲淹从政府退休以后回到家乡,就用自己的钱买了上千亩田,办起了“义庄”。他这一行为比起欧洲早期社会主义者所作的社会主义试验,早了近一千年。
这种与西方早期社会主义者的灵感完全一致的事情,中国人做起来似乎并不困难。也没有组织什麽社会运动去推动,自从范仲淹创造了靠“义庄”来组织家庭经济体这一方法後,很快就得到各地绅士们的赏识并效仿,靠“义庄”支撑着的“家族”形式很自然地推广开来,成为一种很普遍的、以后在中国占了主导地位的小家庭经济体的组织形式。
以“义庄”为中心的“家族”组织之所以能在中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其全部秘密就在於这一组织形式既保证了小家庭经济体的独立经营权,又解决了独立经营时自身不能或者很难单独解决的问题。
设立“义庄”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要有资金。
“义庄”财产来源一般是由亲属间富有的家庭捐出来的。这些家庭通常是做官的人家和经商的人家。因而我们可以说,“家族”在中国是富人们的事业。“为富”的并不一定“不仁”。至少在中国历史上组织“家族”这一巨大的事业中,富人们表现出了“仁义”精神。
“家族”是由富人带头而起的,这一点显然与“大家庭”不一样。“大家庭”的第一条件是必须要有发起人。“大家庭”不论贫富,只要有人发起又有人响应,就能组织一个“大家庭”。而“家族”则必须有一份完全独立於其家族成员之外的“公财”,而这份“公财”则要靠富人捐。
“家族”基金会的财产传统上叫“公财”,这一叫法与“大家庭”的“共财”不一样。“共财”是把大家的财产合起来,实行共有制,而“公财”只是富人的捐款,由“家族”来支配。
这份“公财”最通常的形式是田产、房产和货币,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实物,如粮食、礼器、乐器等。不过田产还是公财的最基本形式,它通过田租收入或农产品出售得来的货币来周济“宗族”。
本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也开始有采用机器大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润来构筑“公财”的例子。如民国《安县志》里有这样的记载:
“吴氏私立民生工厂。民国十九年秋间,吴氏阖族筹议,将宗祠田八十馀亩年纳租谷谷悉数作为常年经费。但艺徒只收族人贫寒子弟,是年六月开办,今阅二年,成绩可观。”
家族事业的大小,完全取决於这份“公财”的大小。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公财”在中国的发展。
到了清代,有的地区开始发展出“分家提留”的形式,强“捐”公财。目前所见的一些清代的“分关”(分家文书),有的在分家时提留作族产的比重不小,占原有土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甚至有的高达百分之五十。
有了这份“公财”,“家族”就可以从事许多完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这些事业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社会福利
“义庄”的收入一般用於周济困难户、贫户、老人、病人、残废。这种周济一般是通过家族的领导机构,定期地对本族内贫户、老人、病人、残废人发放生活补贴,对遇有急事的家庭,如婚丧嫁娶,意外事件等,则实行不定期的补贴。
尽管靠“义庄”组织起来的是“家族”,但实际上它的社会福利功能远远超出了亲属集团的范围,也包括了周济同乡及外姻亲等需要帮助的人。这个规矩在范仲淹首创的《义庄规矩》里就已经定下了。
有的条件好的“义庄”,专门把周济亲属与周济乡里分开。如明代有个叫董鲁如的,他在他本族的义田之外,又置义田三百亩,作为备里社凶荒专用,同时再置周急田三百五十亩,供乡里的贫而病者的基本生活之需。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义庄”这一基金会是多功能的。它通常又按专项的需求划分为专项基金,如用於定期社会福利的基金叫“义田”,用於备荒基金叫“备荒田”,用於不定期周急基金叫“周急田”等等。
“义庄”财产不仅是农田,也包括义仓、义馆。“义仓”是粮仓,用於缺粮时的赈济。“义馆”是住房,供无房户用。“义馆”里有时也包括“敬老院”。如明代有个叫胡蔚文的,置了一百三十多亩田为“义田”,又建了一百零八间房做“义馆”。“义馆”中六十间房为敬老堂,专收老而无依者,按月提供薪米,按年提供衣帽鞋袜。【6】
中国传统的“义庄”基金与现代基金会最大的不同点为,现代的基金会主要以钱来做基金,而中国传统的基金会基本不以现金来做基金,而以田产、房产和实物来做基金。其基本的理由就在于钱靠不住。本来基金就是为了应急,而现金随时都有可能变得一文不值。因而现金是不适合扮演基金的角色的。
2、支持集体活动
对於长期生活在独立、自由环境里的小家庭经济体来说,一定的集体活动是绝对必要的。因而,集体活动是家族组织的重要内容。
文明人的集体活动与原始人的集体活动不一样。原始人的集体活动是一种生存方式,也就是说,原始人离开了集体活动就不能生存。而文明人的集体活动则不是一种生存方式。文明人的生活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分散开来的独立的生活方式。因而,文明人的集体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增进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的活动。
文明人的集体活动必须要有一个名目,或者在“神”的名义下进行,或者在传统节庆的名目下进行,或者在意识形态的名目下进行,如政治党派的集体活动,或者为纪念某种事件而进行的集体活动,如现代欧洲每年举行的纪念二次世界大战停战日而举行的集体活动,等等。而在中国,“家族”的集体活动主要是在“祭祖”的名义下进行的。
集体活动需要资金与场所。“家族”里的基金会就为本族的集体活动提供了经费来源和活动场所。
支持集体活动的基金在“家族”里通常以“祭田”或“祠田”的形式出现的。“家族”集体活动的场所通常叫“祠堂”。祠堂大约兴创於南宋,陆九渊就为本族建立起了“祖弥祠堂”。它通常是一座设备齐全的大房子。据朱熹说,为了同经过朝廷允许的家庙相区别,所以“特以祠堂名之”。【7】
“祠堂”一般建於城镇或村庄中。也有的建於郊外的自然环境里。建於郊外的通常叫“寺”、“院”、“亭”等,有的与祖坟墓地连建,有的则以郊外自然景点连建,作为美化环境之用。如明代的王氏凤林亭即以“山麓作亭,以为宗族岁时会聚之所。”【8】
祠堂作为全族的活动中心,除供祭祀和族众集会外,还要作为族长的日常办公处。
为什么“家族”一定要在“祭祖”的名义下举行集体活动?
这有它很深的道理。
我们知道,个体小家庭经济体都是在独立的、分散的条件下自由经营,所以在他们之间就有贫富强弱之区别。这种区别在日常生活中必然会导致以强凌弱,以贵傲贱的情况存在。而这些现象都是社会的离心力量,所以必须找到一种统一的力量来超乎和凌驾於这些离心力量之上。这个力量就是“祖”。
因为“祖”并不是现实的存在,因而他作为人的缺点是人人可以原谅的。他不会与现实的人结成利害关系,同时现实的人又无例外的都是他的後代,换句话说,所有活着的族人在“祖”面前都是平等的。因而“祭祖”就是通过这种类型的集体活动,在贫富强弱间唤起“平等”意识和“友爱”感情。
这一用意在“家族”组织形式产生的初期就很清楚。如宋儒宋廉就说过:
在没有被组织起来的亲属间,人与人的关系是疏远的。他们中有贫富强弱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是提着他们的耳朵告诉他们,法令不允许亲族间相互欺诈,还是不可能阻止这种现象。现在我们立一个祠堂在祖墓地,定时率领族人聚会,通过这一方法,疏远的关系可以亲近起来,分散的人可以集中起来。在“祖”的面前,富强者必不敢太自私,贫弱者也能有个依靠接济。【9】
人与人的亲疏关系,从自然的角度讲,主要在於接触和了解。不接触,无论靠什麽样的血缘关系也产生不了亲密关系。“祭祖”活动由祭礼和聚餐两部分组成。在一种没有成见的庄重而热闹的气氛中的互相接触了解,这就是产生亲密情感的途径。
--祭礼和聚餐这两件事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清代的翟灏在《艮山杂识》里一篇《胡氏墓田记》里说:
“我高祖....始居仁和...子孙日就蕃衍....贫富相嫌,不相往来认识,一如路人...(为解决这一问题)乃告诸兄弟子侄,各量家道,助金一镒有半,为置墓田十亩有奇,付宗子掌之,每岁收其租入,於冬至前後约日会诸同族,祭於墓所....会饮聚谈一日,以叙同族之情而相告若曰:今而後,婚姻死丧必相庆吊,贫穷患难,量力所及,必相救恤。其有为不义玷族者....则共质於官而惩治之。”
这段话把“祭祖聚餐”的用意讲得很清楚。
“祭祖”是一种健康的集体活动。它融教育与联谊为一炉,其优点是今天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单纯以联谊为目的而组织的集体活动所不能比的。
正因为“祭祖”这一活动有消除贫富强弱之间的心理界线的作用,所以“祭祖”活动对“家族”成员就很重要。毫无疑问,对於分开的家庭或个人的生活来说,能够参加认同自己又同时被自己认同的集体活动,自然也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健康、神圣和愉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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