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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事件”暴露群氓之恶

   “艳照事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非常莫名其妙,但仔细想一想,这是一件极有社会心理学意义的标本。作为常识,性爱是个人隐私,也是个人的天然私权,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和强迫行为,性爱是美好愉悦的,都应该受法律和道德保护。

   但是,为什么“艳照门”勾引得两岸三地,乃至整个全球华人男女老少血脉贲张,报刊网络都津津乐道,象极了一次全社会的集体狂欢?与其说公众对男女艺人裸体感兴趣,不如说是为满足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窥探欲和补偿心理。这是典型的群氓行为,其源头是私自发布照片者,其次是传播艳照的社会公众。

   涉及艳照的男女艺人,并没什么错。第一,他们都是成年人;第二,他们的性爱行为在私密下进行;第三,并未靠性爱营利;第四,双方自愿;第五,不涉及钱物交易。因此,他们的行为合乎法律和世俗道德。

   以上五点,只要是对事件关注过的成年人,都会举手赞同。那么,“艳照门”闹腾这么大的阵势,原因何在呢?

   现代社会资讯发达,如果对裸体艺术或性爱感兴趣,在网络上很容易寻找到中外经典的性爱视频,再不济也能在大街上买到盗版A片,人体艺术或性爱曝光度都远远超越传播的几百张所谓艳照。其次,中国大陆、港台的地下“红灯区”都很普遍,艳舞表演是夜总会的常设节目。特别是大陆城市、乡镇到处都是性工作者,怎么没人站出来揭露、批判?而几百张艺人的艳照竟然触动中国人的神经,不觉得人的虚伪么。至于地下“红灯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那是另外的话题,这里不展开讨论。

   社会公众并不必然代表理性和正确,网络和公众对艳照热烈复制传播,就是走向了反面。传播艳照也算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但是问题恰恰出在突破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和底线:不能干涉和暴露个人隐私,否则就是犯罪。当这种犯罪被社会公众有意无意集体参与时,就形成典型的群氓行为。说其犯罪在于: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公众舆论暴力,将满足个人刺激和欲望建立在对几个艺人心理伤害和精神摧残的基础上。因此,“艳照门”的罪人是传播艳照的社会公众和网络媒体。陈冠希迫于社会压力声称从此脱离演艺圈,这是整个华人圈的悲哀,而不代表社会正义的胜利。这反而证明群氓的可怕。

   有人会质问:艳照污染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罪魁祸首当然是当事艺人。这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第一,未成年人固然没有独立判断力,假若他们在网络上看到了艳照,那是监护人的失责,跟艳照当事人无关。譬如,歹徒用枪在街头滥杀无辜,你不能因此说发明枪械的人就是罪人;第二,艳照并不必然代表丑陋和恶意,它有人体审美的一面,性爱具有愉悦身心、繁衍后代的美好作用。显然人们普遍将艳照(本质上将性爱)预设立场:即性爱是丑陋、阴暗的。无限放大了性之恶,掩盖了性之美。这违背常识,非常悲哀。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群氓行为?这就是“艳照门”的关键所在。其实几个艺人裸体并不是社会公众的实质关注对象,他们关注艳照,一则满足窥探欲,二则达到心理平衡,特别是后者,才是引发群氓的最主要原因。

   群氓的第一个特征是:墙倒众人推,见坏就上,落井下石,火上加油。第二个特征是:当你成功时,人们给你掌声;当你失败时,人们向你吐唾沫。

   艺人的高知名度、高额收入、或美丽或英俊外表、时尚浪漫,最能表现和代表人的最高欲望指标,世界上没有哪个职业比艺人更风光,哪怕是国家元首、商界名流。试想一个平常人的艳照会在公众中引起巨大波澜吗?当然不会。每个人心中都隐藏着永恒的“演艺情人”,这与个人的年龄、种族、国界、价值观无关,只跟人性有关。而当所有荣耀和成功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并且是那样不可接近的时候,非理性的的妒忌、践踏心理便会产生,希望对方“出丑”的心理便占据上风,以让对方与自己拉近距离、平等,甚至是满足心理上的占有欲,这样便达成一种心理平衡。如若自己得不到,宁可将其泼污、破坏。

   群氓行为悖离法制道德,抛弃宽容和理性,其对社会的影响,远远大于事端本身。如果社情民意缺失普世价值的导引,很容易跌入群氓的愚昧陷阱,并且往往以国家的名义或者民族主义、民粹主义的面目出现。“艳照事件”暴露的集体无意识值得警醒,“武力解决台湾”政府打着人民招牌更值得警惕。前者是丑陋民情的自动爆发,而后者则是民意被政府恶意利用,二者都属于群氓行为。群氓在本质上扼杀理性,排斥秩序,颠覆人性,混淆是非界限。

   “艳照门”让社会公众收获了窥伺欲和心理平衡的满足,让网络媒体收获了点击率和发行量,让几个艺人收获了心神摧残,而人本之源的性爱收获了什么?“艳照事件”是一次社会丑陋的大暴露。

   2008年2月22日

   首发《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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