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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律师: 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证据制度的问题.

朱令律师: 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证据制度的问题.
   
   zt 百度贴吧 > 朱令吧 >
   朱令律师对网友为朱令呼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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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朱令这个案件,现在就要宣传让世人明白,按照目前的证据制度缺失的情况,投毒案件的破案是很难不违规违法进行的.如果其他案件均是按照潜规则进行操作,就本案例外,那么对于朱令来说就是极大的不公平!我们不能要求违法的进行刑讯或按照当前的潜规则办理,但是我们可以提出完善中国证据制度的要求,可以提出按照当前制度,对于整个投毒的一类案件不刑讯获得口供,就基本没有破案可能的实际问题,让领导和社会明白我们的证据制度的问题所在,促进中国证据制度的建立,使破案均不需要使用潜规则,这才是广大网友为朱令呼吁奔走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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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铊们通过自己的政治影响阻碍一个案件的进程.
   案件95年发生被拖延到97年无罪推定的确立才审讯嫌疑人,让嫌疑人享受到了本来不应享受的无罪推定,但是事实不能抹杀,我们一定会有无罪推定下如何将罪犯绳之以法的证据规则,这种必须依靠口供否则只有理论上的破案可能的情况不会持续太久的,铊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政治影响阻碍一个案件的进程,但是如果想以此阻碍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那就只能是自不量力的螳臂挡车。
   铊们指责我们网友的主要论点就是我们的证据问题,就是要“疑罪从无”,我们推动案件深入的关键也是证据问题,这个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掌握最多的证据,我们律师也有部分证据,而网友就只能知晓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事实,如果网友没有直接证据在手,说话不当就会被扣上疑人偷斧的帽子,尤其是我们针对高层领导、人大和政协的代表时更为如此,因为铊们与这些掌握中国命运的人对话比咱们更加方便,而我们和网友只能是反映情况,缺乏对话和解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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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 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 还有嫌疑人沉默权.
   如果没有合理的证据制度进行配套, 就是放纵罪犯。
   但网友们就真的没有工作可以做了吗?我们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潜在问题,发现并不是这样的,我们认为网友工作的重点应当在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完善证据制度方面,在制度层面上解决这个案件的问题。
   我们的法律体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并且禁止了刑讯逼供,现在还有很多人在推动审讯中的嫌疑人沉默权,这些都是我国法制不断进步的表现,我们还要看到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要有很多配套的制度到完善和建立,嫌疑人不被刑讯逼供,甚至还有权沉默,那么我们指望嫌疑人能够在审讯中主动认罪那是非常幼稚的,这就必须要求能够在零口供同时无罪推定的情况下能够给罪犯定罪,如果没有合理的证据制度进行配套,使零口供定罪仅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那么就是要么按照潜规则进行变相逼供,要么就是放纵罪犯。
   现在我们看一看熟人间的投毒的一类案件的证据问题,对于这一类案件,带毒器物上的指纹是不能成为证据的,因为熟人拿一下很正常;有人看见铊下毒是不能成为证据的,因为铊加入的东西是毒药吗?那需要化验证明的;一个人看见是不能成为证据的,因为是一对一证明力相等,需要二个以上同时看见!如此想一想,对于这类投毒的案件,没有口供如何能够破案?这种条件下没有口供取得充分的证据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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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3), 中国还没有一部《证据法》,
   时至今日,中国的证据立法进程还没有开始,中国还没有一部《证据法》,在没有《证据法》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不刑讯又无罪推定?本案在有罪推定时是很容易给嫌疑人定罪的,到了无罪推定关键是怎样建立我们的证据制度保证将绝大多数的罪犯绳之以法。按照我前面提到的情况,对于整个投毒的一类案件,实证是非常困难的,不能片面强调不能有冤案的可能而放纵绝大多数的罪犯。
   按照嫌疑人的马甲所说:有99%的可能性是铊,而1%的可能性不是就不能冤枉一个人。对于这种观点,我们以统计的观点来看,在类似案件足够多的时候,这种情况就是在100个案件里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而放纵99个坏蛋,这些坏蛋被放纵后可能要残害几百个好人,如果情况是这样,我们就要问一句:这种制度是好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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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案在证据规则确立的情况下实际已经是证据充分了
   而本案还非常巧合的是,恰恰有相对充分的证据,按照铊的声明,清华大学提供了铊是唯一的接触者,如果只有一个人有投毒条件,那么这就是一个充分的证据,其后由铊的近亲属提供的可能存在编导、剪辑和特技的视听资料作为反证,其证明效力低下不说,即使有人可以盗取,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又有多大呢?所以本案在证据规则确立的情况下实际已经是证据充分了。可能有人会认为这种证据链条不强,事实也确实没有取得口供的情况强,但我们不能把问题绝对化,我们从小在政治课上就学习真理是相对的道理,把问题绝对化是形而上学的错误。进一步举例说明这个问题,例如:嫌疑人如果有二个人目击铊作案,我们就可以给他定罪了,但是在事实上也是存在这两个人同时诬陷铊的可能;再进一步讲即使有十个人目击铊作案,也是可能这十个人同时诬陷铊,所以如果把问题绝对化,那将是对于罪犯的极大纵容。
   本案中的绝大多数网友,在此之前都不认识朱令和孙维以及清华92级物化班的学生,为什么能够通过网络的分析,内心确信凶手是谁,这个过程和陪审团的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是一致的,这就已经说明本案具有在陪审团制度下给铊定罪的充分证据,但是在中国的体系下,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套证据标准,在此标准下能够达到破获大多数案件的目的,按照日前公安部门的说法,对于重大案件的破案率要达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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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1):采取陪审团的心证制度
   制度出了问题,就要改进制度,在法制先进的国家,采取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判断错误率也是很大的,但是没有人能够说陪审团有错案,原因陪审团成员是由双方一致挑选的随机社会人员,虽有错案但是保证了公平。同时这些国家对于重大的问题,都是采取的有罪推定的,比如说反恐,比如说金融案件,比如说公共安全案件等等,有谁见过中央情报局说案犯有权保持沉默了?朱令案件,如果能够进行公平公开的审理,能够采取与其它案件同样的标准,那么就是谁也不能指责的。
   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得很好的,方法就是采取陪审团的心证制度,只要是陪审团内心确信了,就是足够的证据!所以网络上有很多网友列举出比朱令案证据少得多的国外判例,在那里没有人能够怀疑陪审团的判断,陪审团的判断就是最充分的证据,在国外司法界有一句很强的话:陪审团已经做出决定!
   举个例子说明这种差别,例如大家知道的泰森的强奸案,二人在屋子里谁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是强迫还是自愿,这情况在美国就是上法庭,由陪审团内心去判断,泰森就是被陪审团确认有罪的!而在中国的司法界如果审判这个案件会怎样的呢?如果泰森的名气大,就会直接告诉受害人证据不足啊,受害人和公安是无法找到强迫的人证和物证的;但是如果有领导批示了,必须要破案了,就会要千方百计利用中国公安破案的潜规则获得泰森的口供,但是光有口供是不行的,可是泰森的口供如果能够与受害人的控诉细节相吻合,就能够定罪了,当然如果没有人刻意陷害进行提示性审讯,口供能够与受害人的控诉细节相吻合是不可能的,冤枉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但是口供怎样取得呢?我不说这里的网友心里也都明白。这里请广大网友体会朱令案在对待嫌疑人和证据等问题上与上面的例子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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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尽早进行《证据法》的立法工作
   所以我们网友要认识到这个案件深层次的证据制度问题,呼吁有关领导和立法机关考虑如何建立零口供的证据标准,如何尽早的进行《证据法》的立法工作,使得各类案件在不刑讯取得口供的情况下能够保持较高的破案率,维护绝大多数公民的人权,这么做我们网友就是在推动中国的进步,任何人也没有理由干涉,就不存在所谓的“证据不足、网络暴民等等”问题,铊们也就失去了封杀我们能够采取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投毒的嫌疑人依靠不正常的拖延等到了无罪推定,我们朱令一定能够等到中国证据制度的建立把罪犯绳之以法,这一天早晚一定会到来,罪犯等死的日子并不好过。为了这一天的早日到来,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社会责任!大家一起共同奋斗吧!!
   张捷律师 李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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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朱令律师对网友为朱令呼吁的建议
   这里的网友问是否一定要等到证据法的出台,我说不一定。理由如下:
   首先是我们如果能够有充足的证据,现在也是可以定罪的;我们一直致力于证据的收集工作,一些新证据现在还不是公开的时机,另外公安或其他知情人那里很可能有充分的证据,完全可以重新启动这个案件;
   其次是可以由最高法院制定证据规则,这比立法要容易,甚至北京高院出文件也可以,检察院的规则也是有类似效果的。关键是要有案件的证据标准,不能对于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标准!
   最后,这个案件如果重新开始启动,随着侦查手段和力量的介入,也是很有可能发现新的证据的,近期网友也是对于案件的真相进行了很多思考,都是很有意义的,如果有多人涉案或知情,分别进行审讯常常有很意外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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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律师的发言,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孙维声明里提到疑罪从无了,声明里,她抗议公安对她使用有罪推定,但是没有具体解释公安是怎么使用有罪推定的,也没有提到后果是什么,现在我明白了,孙维在那美丽的8小时里,在公安审讯的过程中由于公安使用一些刑侦战术不得不招供了,但是,由于公安使用的是有罪推定的战术,尽管嫌疑人认罪了,但是转到检察院的时候,检察院否定了从有罪推定得来的口供和供认不韪,这里,我相信如果嫌疑人没有家庭政治背景,检察院也就不管口供是在什么方式下取得的,就按照程序上交法庭起诉嫌疑人了,由于嫌疑人的背景,检察院在这关头用疑罪从无为借口否定了口供,本来口供可以作为很重要的证据,在借助公安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其他证据,已经是相当充分的证据指控嫌疑人有罪,自少可以让嫌疑人上法庭审判了,检察院在这关口否定了口供,也就让很重要的证据无效,从而说证据不足。 当然,我认为就算嫌疑人招供的口供作废,其他就网上公开的一些事实和信息也足以告嫌疑人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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