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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詔、仿行立憲、憲法大綱、三次請願、皇族內閣(1904-11) 除康有爲、梁啓超、孫文三犯,其餘戊戌獲罪之人赦免
1904年6月21日,清廷下詔通告全國:本年十月初十日,為慈禧太后七旬萬壽,“從前獲罪人員,除謀逆理會之康有爲、梁啓超、孫文三犯,實屬罪大惡極、無可赦免外,其餘戊戌案內各員,均著免其既往,予以自新,曾經革職者,俱著開復原銜,其通飭緝拿,並現在監禁,及交地方官管束者,一體開釋;事犯在此恩旨以前者,概行免究。”
清廷宣佈預備立憲,《仿行立憲上諭》
1906年9月1日發佈上諭,宣佈預備立憲。上諭說:“現在各國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勢,而我國政令積久相仍,日處阽險,憂患迫切,非廣求智識,更訂法制,上無以承祖宗締造之心,下無以慰臣庶治平之望,...而各國所以富強者,實由於實行憲法,取決公論,君民一體,呼吸相通,博採眾長,明定許可權,以及籌備財用,經畫政務,無不公之於黎庶。又兼各國相師,變通盡利,政通民和有由來矣。時處今日,惟有及時詳晰甄核,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規制未備,民智未開,若操切從事,徒飾空文,何以對國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必從官制入手,亟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並將各項法律詳慎厘訂,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務,整飭武備,普設巡警,使紳民明悉國政,以預備立憲之基礎。著內外臣工,切實振興,力求成效,俟數年後規模初具,查看情形,參用各國成法,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再行宣佈天下,視進步之遲速,定期限之遠近。”
清庭公佈新中央官制,大權集於滿人
1906年11月6日清庭發佈“厘定官制諭”。 裁定中央官制上諭,內閣軍機處照舊;外務部,吏部,禮部,學部照舊,巡警部改為民政部;戶部改為度支部,以財政處併入。兵部改為陸軍部。應行設立的海軍部及軍咨府,在未設以前,暫歸陸軍部辦理。刑部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工部併入商部,改為農工商部。輪船、鐵路、電線、郵政設立專司、名為郵傳部。理藩院改為理藩部。政務處改為資政院。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都察院照舊,其餘衙門毋庸更改。
除外務部堂官照舊外,各部堂官均設尚書一員,待郎兩員,不分滿漢。都察院改設都御史一員,副都御史兩員,六科給事中改為給事中,與御史均暫如舊。
所設之部為外務、吏,禮、學、民政、度支、陸軍、法、農工商、郵傳、理藩部。另設資政院,大理院,都察院,增設審計院,軍咨府。
翌日,清廷重新任命各部院大臣。按清朝舊制,各部均設滿漢尚書一員。現在號稱滿漢不分,結果在11個部之中, 漢官只有5人,滿蒙貴族則有6人。特別重要的幾個部如度支部,陸軍部都在滿人手裏。
《欽定憲法大綱》
1908年8月27日清廷頒發了《欽定憲法大綱》並宣佈預備立憲以九年爲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大綱共23條,“君上大權”爲“正文”,共十四條。“臣民的權利義務”爲“附錄”,共九條。
所附“臣民權利義務”主要是:臣民有合於法律命令之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自由;非照法律規定,不得加以逮捕,監禁,處罰;可請法官審判呈訴之案件;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財產及住宅無故不加侵擾;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義務;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照舊輸納;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各省咨議局代表在京請願
宣統元年(1909)末,各省咨議局代表「請願國會代表團」組成後,江蘇咨議局議長張謇在上海設宴餞行,要代表「秩然秉禮、輸誠而請」,「設不得請,至於三、至於四、至於無盡,誠不已,則請也不已」。十二月,全體代表齊集北京,初六日,代表赴都察院,遞上由直隸咨議局議員孫洪伊領銜署名的請願書,書謂「(開國會事)若更徘待之九年,九年之中,患機叵測」。要求「期以一年之內,召集國會」。代表們還遍謁親貴大臣,進行游說。書上十余日,清政府下諭詔,僅對請願之舉說了句「具見愛國悃忱,朝廷深為嘉悅」,而以籌備既未完全,國民知識又未劃一為由,斷然拒絕代表請求,堅持照原定九年期限,循次籌備。
國會請願同志會發動第二次請願
宣統二年(1910)五月初十日,在國會請願同志會的發動下,各省立憲派代表進行第二次請願,拼湊成由直隸省紳民旗籍代表等十七個請願團體組成的代表團,號稱代表在請願書上署名的二十余萬民眾,赴都察院呈遞請願書。書上後,清朝廷召開御前會議,經一番討論,於二十一日下發諭詔,以「財政困難,災情遍地」為由,堅持「仍俟九年籌備完全,再行降旨定期召集議會」,並指出「宣諭甚明,毋得再行瀆請」。第二次請願又以清政府的拒絕告終。
立憲派發動第三次請願
宣統二年(1910)五月,由國會請願同志會發動的第二次請願失敗後,在京請願代表即舉行會議,決定擴大請願代表團的組織,打破原來以咨議局議員為限的界線,吸收各界團體參加,選派專員往各地游說聯絡,鼓動更多的人在請願書上簽名,預定在宣統三年初舉行第三次大請願。八月末九月初咨政院開議前後,各省代表團已經陸續到京,號稱代表在請願書上簽名的一百萬人。九月,將請願書交資政院。請願書謂「時局驟變,驚心動魄者,不一而足」,若不於宣統三年召開國會,「則全局瓦解」。九月二十日,資政院議決將請願書上呈。二十三日,由東三省總督錫良領銜,共十八個總督、巡撫、將軍、都統聯署的奏折又到京。清統治者感到國內革命風聲日緊,危機四伏;各省咨議局、紳、商、學界再三請願;現督撫又聯名電奏,若仍膠執九年預備成見,必陷入被劫。遂於十月初三日發出諭詔,宣布將九年預備立憲之期縮為五年,並稱「年限一經宣布,萬不能再議更張」,令各省請願代表「即日散歸」。
資政院開議
宣統二年(1910)九月初一日,清政府在預備立憲中設置的咨議機構資政院開議行開院禮。攝政王載灃臨院宣布訓辭。根據《資政院院章》規定,資政院議員分欽選、民選兩類,各占一百議席。欽選議員由宗室王公世爵十六名、滿漢世爵十二名、外藩王公世爵十四名、宗室覺羅六名、六各院官員三十二名、碩學通儒十名、納稅多者十名組成;民選議員由各省咨議局選舉產生,因新疆咨議局緩辦未選出,共有議員九十八人。資政院常年會每年舉行一次,以三個月為限;臨時會無定期,以一個月為限。資政院職權為議定國家預算、決算、稅法、公債、制定法規、彈劾大臣及議定奉特旨交議事項。資政院議長副議長由皇帝欽派,由貝子溥倫、法部侍郎沈家本分別擔任。資政院開議三個月,民選議員希望資政院能做出點議會的樣子,經常慷慨陳詞,據理爭辯,但除了轉遞了一份請速開國會的請願書;並使幾個興學、墾荒一類議案得到清廷同意外,其余與時政相關的重要提案,均屬徒費口舌。十二月初五日(1911),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閉會。立憲派人士稱這個資政院為非驢非馬的議會。
皇族內閣成立
宣統三年(1911)四月初十日,清廷詔令裁撤軍機處、會議政務處等機構,頒布新訂內閣官制,設責任內閣。攝政王載灃任命慶親王奕劻為內閣總理大臣,由他籌組新內閣。新內閣旋即成立,奕劻(皇族)為內閣總理大臣,那桐(滿族)、徐世昌為內閣協理大臣,肅親王善耆(皇族)任民政部大臣,鎮國公載澤(皇族)任度支部大臣,貝勒載洵(皇族)任海軍部大臣,貝子溥倫(皇族)任農工商部大臣,宗室壽耆(皇族)任理藩部大臣,蔭昌(滿族)任陸軍部大臣,紹昌(滿族)任法部司法大臣,梁敦彥任外務部大臣,唐景崇任學部學務大臣,盛宣懷任郵傳部大臣。內閣名單公布後,引起國內輿論大嘩。因閣員中滿族占九人,其中皇族就有六人,而漢人僅有四人。這與過去政府中尚書滿漢各半的規定相比,漢族比重大為減少,所以被外間譏為「皇族內閣」。這種組閣辦法完全違背了不准皇族充當國務大臣的立憲原則。
皇族內閣粉墨登場,載灃難辭其咎。剛愎自用的載灃導演了皇族內閣的醜劇,輿論大嘩,朝野上下強烈反對。1911年7月,各省諮議局聯合會集體聲討 “名爲內閣,實則軍機,名爲立憲,實則專制”。立憲派多數産生了離心傾向,逐漸倒向革命。國人徹底看清朝廷的騙局,終於失去了最後的耐心,中國的局勢迅速走向兩極化。
此文于2008年01月02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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