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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诽谤案:官权与民权的较量

   

   

   

   北京法制日报社下属《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撰写一篇调查性报道,被辽宁省西丰县政府指称涉嫌“诽谤罪”,西丰县为此派出宣传部、政法委和警察三方赴京准备拘传朱文娜。朱文娜避离隐藏,方幸免于难。在民间强大舆论声讨下,近日,西丰县公安局取消拘传令;记者朱文娜反诉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诽谤;《法人》杂志发表公开谴责声明;西丰县派员赴京道歉。一方面看到官权的狂妄愚昧和儿戏胡闹,另一方面欣喜地看到媒体和民间维权反制的威力。

   事情起因于今年1月1日《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采写的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报道。该报道称当地商户赵俊萍的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萍多次反映此事,而当地的县委张书记认为不能给赵俊萍补偿。去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萍涉嫌偷税。随后,正在北京上访的赵俊萍被抓获,并以偷税罪和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个系列“诽谤案”,可以看出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被扭曲滥用,已到无法无天的地步,令人震惊。赵俊萍被定“诽谤罪”的证据源自手机短信:“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这条发给西丰县部分领导的短信,直接冒犯、触怒了当地政府势力。

   首先,西丰县政府报复性执法。赵俊萍经商受到不公正对待,她编发手机短信表达不满,并无不妥。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但言论自由有边界。此案蹊跷在“受害人”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朱文娜报道揭开了西丰县政府的局部黑幕,该地政府遂派警政力量捉拿记者,手法如出一辙,都是强横压制、清除揭短声音。

   其次,诽谤罪是自诉案件,“民不告,官不究”。即当事受害人不报案,当地司法系统便无法介入调查、处罚。因此,县委书记张志国在当地法院以“诽谤罪”起诉赵俊萍和朱文娜,有无立案记录,这是两起诽谤案是否动用司法调查的前提。但从已呈现的事实判断,显然张志国未在法院立案。他直接动用行政权力,命令当地司法机关抓捕在京中纪委告状的赵俊萍,然后将其构陷入狱。县委书记张志国违法在先。

   再次,掩盖了赵俊萍举报张志国行政乱作为和犯罪的本来企图。从赵俊萍商场违法被拆、上北京中纪委上访和编发的短信来判断,西丰县委书记张治国有行政乱作为和违法犯罪把柄抓在当地民众手中。“恶人先告状”,张志国抓捕赵俊萍是为了封口,对媒体也是如此目的。

   第四,违反司法程序。张志国未在当地或北京法院立案,那么,西丰县县委宣传部长李福路和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带领警察赴京拘传记者朱文娜,就是“师出无名”。几乎不用怀疑,按照中共的党管司法机关的权力架构,他们赴京一定是经过县委书记张志国授意的。西丰县出动党政警三方要员,浩浩荡荡赴京,不知是壮胆还是虚张声势。

   第五,记者采访权是职务行为,记者是代替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特殊角色,记者采访权理应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此案,记者朱文娜接到赵俊萍律师的报料线索后,除在西丰县采访受害人赵俊萍一方、司法机关之外,也曾试图采访当地县政府,但被拒绝。她留下电话,但截至发稿也未接到西丰县政府的回应。就记者此次调查、采访手段而言,做到了公开、平衡报道原则,并无不妥。最终公开发表的新闻调查稿,做到了客观、真实,并未偏袒任何一方。

   第六,诽谤罪属于民事范畴,而非刑事范畴。“诽谤罪”的诽谤对象,只能是具体个人,而不能是一级组织、政府。西丰县警方明目张胆拿着《传唤证》远赴北京抓捕涉嫌诽谤记者,那么,诽谤对象是县委书记张志国?抑或西丰县政府?如是张志国,他在西丰县当地或北京法院立案没有?如是县政府,明显违反“诽谤罪”构成要件。不管怎样,西丰县警方赴京抓记者,都是狂妄滥用公权和执法犯法行为。

   第七,辽宁省纪委应介入调查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等领导的违纪违法行为。抛开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公报私仇、滥用诽谤罪打压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权不谈,他们恐有其它见不得光的丑恶,辽宁省纪委应该马上介入调查县委书记张志国、县委宣传部长李福路、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和西丰县公安局局长王卫东的违纪违法行为,这是两起诽谤冤案产生的源头和起因。

   这起连环诽谤案中案背后,都是跋扈的公权被官员个人控制和滥用,公权沦落为公报私仇的工具,对正当的媒体监督权和公民举报权,构成极大的侵犯和侮辱。同时,也表露出县委书记张志国代表的西丰县政府的狂妄、愚蠢和恶霸嘴脸。随着官方导演闹剧的进退失据,媒体、记者和民间对此案已经从最初的惊恐状态觉醒过来,展开对官权的反制和依法维权,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再联想到最近陕西绥德县县长崔博,以“妨碍公务”名义动用教育局和公安局,停职并行政拘留要求其“签字”的职中校长高勇;2006年,四川彭水县委书记蓝庆华和县委书记县长周伟,动用当地公安局以诽谤罪,逮捕用手机短信传播信息的公务员秦中非;济南水灾,当地警方以诽谤罪拘留网民“红钻帝国”等等诽谤个案。可见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已到极为荒唐的地步,警察沦落为一级地方政府的看门狗,置法律于不顾,官员让咬谁就咬谁。不容忽视,现在一些公权机构已象黑社会一样,成为危害民间社会的恐怖力量。

   此案也表明,中国新闻法的空白,使得记者采访权、新闻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以及记者的人身安全都受到极大的伤害。圉于政府严厉禁止民间办报,现在中国新闻媒体的尴尬在于:媒体既是政府权力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政府和权力服务,又受到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内在诉求压迫。政府垄断新闻媒体,实行“官营市场化”策略,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政府早已对大部分媒体,取消财政补贴,媒体市场化竞争不断加剧,使得新闻媒体追求客观公正的本质规律,越加显现。其体现在对公众知情权最大化满足,和对公权和社会的有力监督。官权与民权因此产生巨大的对立,不但让媒体里外逢迎、在夹缝中生存,而且增添了新闻从业者巨大的职业风险。由于媒体是有行政级别的官方单位,头头脑脑都是官员,所以这种风险媒体和头脑都无需承担,风险便自然而然转嫁给新闻从业者身上。媒体大量使用“临时记者”,让他们冲在第一线采写新闻,但一旦触犯政府利益或其他势力,媒体便会轻而易举开除、牺牲“临时记者”,推脱责任。记者编辑入狱、被殴打等极端事例,越来越普遍。因此,中国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风险是双重的。

   制定新闻法,对于完善市场法制,服务社会公众,规范和保护媒体以及从业者,都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但也是政府最为惧怕的。中共依靠政治宣传起家,自然非常明白媒体的力量。它只愿意赋予媒体有限度的监督权力,并且这种低层次的监督权是政府可控的。多次新闻法草案流产,便是明证。但对于国家文明化而言,解除报禁,允许民间办报,是推进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由之路。民间办报,需要民间社会艰难卓绝地争取,而不能靠当局施舍。

   

    2008年1月10日

   

    刊于《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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