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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案例1
2002年3月15日,湖北襄樊一个宾馆的一个女服务员意外死在宾馆楼下。这个女服务员未婚、漂亮。她的父母得知女儿死亡的消息时,悲伤又震惊,他们想弄清女儿的死因。当地的官方应该积极弄清事实真相。通过尸体解剖寻求死因是最佳的办法。但奇怪的是,在死者亲属看护遗体时,当地官方强制用武警部队和警察夺走遗体,而且迅速将其火化。后来有媒体透露,死者可能与当地一个高官的儿子或亲戚有性关系。但官方认定死因为跳楼自杀,还莫明其妙地从当地的官方慈善基金划出4万多元给死者父母。死者的父母不会奢望能从当地找出女儿的死因,他们走上了上访路,他们不断地借媒体呼吁公正,向上级政权申诉。
上访案例2
河北一个农民1983年成为一桩人命案的嫌疑犯,审讯中使用了残酷的刑罚,获得了他承认杀人的口供,一审,他被判处死刑。在他上诉后,二审法院发现了疑点,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中,他又一次被判处死刑。他又一次上诉,二审法院几乎推翻了所有初审法院使用的证据,将此案定为错案。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改判。他这样在看守所里作为嫌疑犯被关押了7年。1990年,当地公安局给他办了取保候审手续,从此,他被取保候审了16年。一审法院是当地法院,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到当地的公安局、检察院,这些部门都服从当地共产党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但这个受害者一直在申诉,写了一大堆申诉材料。当地政权完全能纠正这一错案,但当地政权没有纠正这一错案,受害人无可奈何。1996年,中国已经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超过一年。至少当地政权应该在1997年要解除对受害人的取保候审。到2006年,这个受害人仍在取保候审中,不能自由活动。
上访案例3
2005年9月14日的中国青年报上登载了这样一件事:这年8月,一个叫李秀珍的女人正常死亡,但殡仪馆拒绝火化,因为没有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医院不开具死亡证明书,因为医院无法确认死者的姓名和身份。这也完全正当。死者生前没有身份证,也没有中国人每个人都该有的户口。三十多年前,李秀珍的丈夫因为脱离集体、私自揽活挣钱被当地的政权机构强行迁出,一家人因此四处流浪,没有了户口。她的儿女们也因此没有户口。因此这些儿女不许考大学,找不到正式工作,很难结婚,即使结婚也领不到结婚证,她的女儿怀孕不敢生孩子,被迫做人流。她的一个儿子生下的孩子因为没有户口,到了上学年龄却不能上学。在中国户口管理是行政处理的范围,法院不能判决政府给这一家人一个户口。他们一家人向原来居住地的行政机关哀求,没有成功,他们就只能上访,一直上访到北京的中央政权。政权不垂怜他们,他们也只能上访,永远地上访。
上访案例4
一个妇女的儿子在一个汽车维修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被一辆开动的汽车压成伤残。这是法院判决能够解决的案件,当地法院也做出了判决。这个妇女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访。上级法院认为确实判决失当,建议当地法院重新立案再审。但当地法院拒绝。于是她带着残疾的儿子跪在当地法院门口哭诉。这迫使当地法院做出让步,让肇事司机又向她支付1万元。这并没有达到这个妇人对公正的要求,她不相信司法的公正,她继续上访,求助于上级的权力人物。
上访案例5
1991年1月河南一个村民在一个金矿打工,因被怀疑偷窃矿主的黄金,先被矿主殴打,后被警察讯问。讯问时使用了体罚。结果,这个村民带着一身的伤痕死亡。他的母亲当然很悲伤,但毅然决然把儿子的遗体放在与县城隔河相望的河滩上,这个河滩旁边有一座桥通向县城。她等待官方的处理。凶手先被抓,但很快放了。这位母亲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她把儿子的遗体放到县政府门口,向周围人哭诉。一个农村妇女也只有用这样的方式向政权施压,她要求公正。当地县长也是一个女人,她向这个农村妇女跪下,保证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这个农村妇女同意不找县政府和县长的麻烦,将死者遗体带回家。但这个农村妇女并没有放弃,她在等待法院的判决。死者遗体并没有安葬。当传来凶手方胜诉的消息时,这个农村妇女坐不住了,她将儿子的头颅割下,提着儿子的头颅上省城和北京申诉。这样的事不常发生,有点极端,所以她很快得到权力大佬的接见。凶手很快得到了审判。但她对判决不够满意,因为判决只对凶手判了无期徒刑,而且没有附带民事赔偿,甚至没有对她上访所付出的代价进行赔偿。她仍然继续上访。
对上访者来说,用死者遗体向政权施压,也冒风险,这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上例中的农村妇女算是幸运的。
上访案例6
2006年8月6日,一个上访者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剖腹自杀,幸亏及时被抢救送到医院,才没有丢掉性命。他是当地村民的代表,因为当地村民不同意当地政府征收他们的土地,征收土地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他们补偿费。他从当地政府一层一层上访,从县城到省城,从省城到京城。这之前另外的村民代表三次到北京上访都无济于事,而且听说当地的警察正在拘捕他,他被迫做出剖腹自杀这样的惊人之举。他意外地成功了,官方很快派出一个调查组,调查他们村的土地征收问题。
上访案例7
有一个台商来中国投资,1997年,他与中国厦门市的一个村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他预付150万元给对方,对方提供土地,共同经营一个娱乐项目。但土地的使用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合同规定,如果这个村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就退回台商预付的150万元。结果政府没有批准,但这个台商已经要不回他的预付款。他向当地的“台胞投诉中心”投诉。他没有选择上法院起诉。如果台湾人在中国发生冲突都可以由法律解决,当地也没有必要设立“台胞投诉中心”。
结果,经过厦门市一个领导的批准,政府拨一笔专款替这个没有支付能力的村垫付给这个台商。
为什么这个台商有这样好的运气呢?因为这件事拖了4年没有解决。这个时间有点长。更重要的是,这个台商的一个哥哥是台湾的“立法委员”,在台湾有影响力。所以解决这个台商的纠纷意义重大。(陈清水,来自台峡对岸的感谢,以案说信访,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其他的人恐怕就不会有这样的运气。
此文于2008年03月26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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