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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10 声明:此文作者禁止复制,如需转载必须经得作者同意。 自治的条款恰恰是中央政权抛出的诱饵。中央政权用这个诱饵换取了第二条“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第八条“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每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外交事宜”,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
从1951年到1959年,这些条款都得到了比较好的执行。人民解放军兵不血刃,控制了西藏。不管如何,西藏在这一段时间确实有较多的自治权。中央政权在控制西藏的局势之前,在干预西藏方面比较收敛。西藏事实上处于自治状态。
17条协议中,中央政权主要追求短期的利益,而给予西藏长期的利益。当中央政权获得了短期利益后,它就很难遵守协议了。
西藏是高原地区,解放军的官兵很难适应,而且因为交通限制,其后勤补给非常困难。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17条协议”,解放军将会有重大伤亡,而且不会轻易攻下拉萨。高原的屏障是西藏要求自治的筹码。如果藏人利用地利的优势开展游击战争,中央政权很难控制西藏,至少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游击战争可能还是将来西藏争取自治权的法宝。
当解放军控制西藏以后,西藏就面临这样的劣势:它尽了义务,却不能保全自己的权利,而且,西藏连当初谈判时的筹码也失去了。它对中央政权的失信无可奈何。中国并没有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裁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议。在政权稳定时期,中央政权可以直接决定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中央政权不履行对地方政权的承诺,就像一个中国的父亲没有兑现对其儿子的诺言。这称不上违约。在签订“17条协议”时,西藏政府是地方政府,但与中国其它地方政府不一样,它是独立的。当解放军控制西藏后,特别是在1959年发生叛乱后,中央政权改组了西藏地方政府,让其成为了中央政权的附庸,这相当于“17条协议”中西藏地方政府一方已经消失,使得协议自动失效。
北京的中央政权如果真的诚心让西藏实行自治,它就没有必要向地处高原的西藏大规模地派遣军队。西藏承认了中国的主权,这对北京的中央政权来说,已经足够了。在签订“17条协议”后,达赖和班禅在访问北京时受到超规格的隆重接待,甚至得到了最高领导人肉麻的恭维,两人都担任了中央政权的名誉职位,在中国内地到处参观访问。这些在中国都是异常的,但却蒙混了藏族人。与此同时,强大的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只等着西藏发生一次“叛乱”了。1959年,“叛乱”真的发生了。
藏人不应该在解放军进驻西藏后发动“叛乱”。如果这些藏人真的主动发起“叛乱”,他们在此以前就不会接受“17条协议”,而应该在解放军进驻拉萨前发动“叛乱”。
但“叛乱”总是会发生的,它不取决于藏人,而是取决于中央政权。班禅喇嘛1987年3月28日在全国人大西藏代表团的小组发言上说:“1958年我在青海听到党内文件说,要挑起叛乱,压出叛乱,然后在平叛过程中彻底解决民族和宗教问题。”西藏的“叛乱”只是为藏人设计的一个陷阱。共产党政权和中国历史上的中央政权擅长这类花招。藏人出于绝望发动“叛乱”、“叛乱”后流亡的西藏政府放弃“17条协议”都是不理智的,他们都步入了中央政权的陷阱。
公正地说,西藏很难做得更好。在强大的中央政权面前,西藏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这已经注定了它的命运。西藏拿出过它的诚意,西藏的经历见证了中国中央政权的毫无信义。藏人一步一步地落入圈套,并不是因为愚蠢,而是因为单纯,他们相信人性中有美好的一面。
如果中央政权真的有让西藏自治的诚意,如果中央政权真的有诚意履行“17条协议”中的承诺。中央政权可以做到这些。在镇压“叛乱”后,谁都明白:西藏不可能独立,中央政权可以完全放任西藏实现自治。但中央政权没有这样做,“叛乱”后,西藏实际上已实行军事管制。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流亡的达赖喇嘛主张:依照香港、澳门的模式,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这实际上是在呼吁中国的中央政权回到“17条协议”的精神上来。但这一次,达赖似乎没有把自治权视为西藏本身拥有的,他是在向中央政权哀求自治权。
六、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
就好像在麻袋上不可能绣出花来,在中央集权制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治。西藏是一个“自治区”,达赖喇嘛却一直在请求中国的中央政权让西藏“真正的自治”。达赖喇嘛在2007年11月访问日本时,也呼吁蒙古族、维吾尔族放弃独立的追求,而追求本民族聚居区内的民主和自治。
在中央集权的框架内,地方自治注定要受到排斥。在1959年后,西藏的“一国两制”夭折了。现在香港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还能维持多久呢?谁能保证香港、澳门不会步1959年的西藏的后尘?西藏有高原的屏障,有与汉族文化不同的藏族文化,有小规模的军队、有宗教领袖和广大忠于这些领袖的信徒群体,而且,西藏与中央政权之间还签订过协议。但西藏不能保护自己的自治权利,与此相比,香港、澳门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更不能保证自治权的实现。
虽然中央政权在1959年压制了西藏、1965年压制了内蒙古的自治倾向,但中央政权一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甚至把它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区域包括五个“自治区”,还有自治州(可能在五个自治区之外)、自治县(可能在自治区和自治州之外)。另外,中国还设有民族乡(可能在自治县之外)。一般来说,中央政权或上级政权并不把实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区同其它行政区区别开来,中央政权的指示总是面向全国各行政区的。
中国的民族自治区域不伦不类。藏人的聚居区本来很大,而且藏区与西藏也是接壤的,但中国却将藏区划入其它的省。中国最大的少数民族壮族本来聚居在广西的西部,中国偏偏将汉族聚居的广西东部与壮族聚居区拉在一起,这使得广西的壮族人口比汉族人口少。因为汉族的移民,内蒙古、宁夏的少数民族所占比重很小,它们应该算不上少数民族的“自治区”。
中国的中央政权在形式上追求民族自治的完美,这种追求甚至过度。但中央政权并没有给予足够自治权的诚意。中国民族区域的自治是中央集权体系下的自治。
中国有一部《民族自治法》,其法律精神有两个:其一,少数民族如何对中央政权表现出忠诚,其二,中央政权如何对少数民族进行优待。而且,在实际实施中,少数民族的忠诚是一个硬性要求,而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是一个软性要求。中国对少数民族的优待虽然有一些政策和承诺,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空头支票,并没有兑现或根本兑现不了。一些对少数民族的优待只是名义上的优待,实际上是对少数民族受到亏待的弥补。
例如,中国在高考招生时,对少数民族有优待。但由汉族人主导的高考本身就使得少数民族处于劣势。有些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在中小学却不得不使用汉语的教材。少数民族孩子听教师用本民族的语言上课,教材却是用汉语写成的。他们很难达到汉族学生一样的成绩。在高考招生时对少数民族降低分数标准,很难弥补少数民族的劣势。一些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汉语相当于一门外语。中央政权推广汉语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双语教学”(包括汉语和本地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的学生面临着这样的双重困难:因为经济落后造成的教育资源短缺使他们处于劣势,在这样的劣势下,他们还要努力地适应汉族人主导的教育体系。
中国法律并不是将自治权授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而是授给其政权。与中国其它地方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也没有权力。而且,中央政权授予给民族自治区域政权的自治权微不足道。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这相当于有一个地方立法的立法提议权。这个权力仅限在因为民族不同,本地与其它地方不同的方面,而且不能与全国性的法律冲突。这可以算得上是最重要的一个自治权。再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的预备费可以高出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在上级政府的批准下,在本地适用全国性的税法时,可以减免一些税收。民族自治地方政权还有其它几项权力,但再找不到比上述两个权力更能体现为自治权的权力。
在民主国家,如果地方政权拥有自治权,它能充分行使,因为地方政权服从当地人民的要求,它在上级政权面前能够独立。但在中国,不仅上级国家机关经常忽略其下属行政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政权也不看重这样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没有独立性,它们的人事和财政几乎控制在上级政权手中,他们在行使自治权时,要看上级政权的脸色,对上级政权的忠诚优先于行使本级政权的自治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和立法机构领导人应该由当地民族(不是汉族)身份的人担任。但这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本地化几乎没有作用。与其它行政区一样,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最大的权力者是共产党党委,而不是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最大的权力者是共产党的书记而不是行政领导人。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书记几乎肯定不是本地少数民族的人。和中国其它地方一样,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领导人主要由上级政权任命,而不是由本地的民意决定。因为这些领导人的少数民族身份,他们更容易被上级政权的汉族领导人视为“非我族类”。这些少数民族身份领导人常常更加努力地表现对上级政权的忠诚,他们对待本民族甚至不及汉族的领导人。
此文于2008年03月28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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