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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动了中共公安部的贵州人权活动(下)
文章摘要: 临近“世界人权日”的这一个多星期,公安已经在我家楼下的大门出口处加了岗哨。从早到晚有三至五个便衣值班。我的女儿某天上晚班回家,已经快晚上12点还看见有四名便衣不怕寒冷,紧裹着冬衣,在岗位上紧盯着我居住的大门口进出的人。
發表時間:1/17/2008
法理知识告诉我,凡未经议会讨论通过,并未经公示的法律文书,其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共产党一直习惯于党中央的红头文件、领导的口头指示治国,红头文件仅仅是几个独夫制定的,口头指示一直在大陆中国流行。这种非法的、不合法的强权政治必然被民主法治政治终结。
在我们这次人权活动中,我们就坚决依照民主法治政治的理念办,不理睬共产党的红头文件,视非正规的领导口头指示、政府权威机关的口头告诫为无效。
12月7日星期五下午,又是我们贵州人权研讨会活动的日子。我独自前往河滨公园活动地点。由于上次在公园活动被公安强行驱赶,今天的活动有些变化。一、准备两个活动地点,一个在原址不动,另一个在张重发家。张重发家属于私人领域,如果那里不被公安干扰,我们就在那里。二、我在河滨公园观察一下,看看是否有公安布置的警力,如果没有,这里仍作为备用。
来到河滨公园“鸟园”,我要了几个杯子和座椅,坐下来观察一下周围环境情况。发现周围仍有公安布置的警力,离我很近处是两个年青的便衣。我决定坐一会后,去张重发家。
但是,我考虑到如果公安随我去那里的话,势必会增加那里的压力。我决定先到瑞花广场去看看,广场上有许多拆迁户,他们在那里搭建了几个棚子,摆摊设铺的在道边搞商业经营,自我维权,规模还不小。他们拉的10公尺长的横幅就有三条:“违法拆迁、还我家园、我们要吃饭!”是一条;“强烈要求政府敦促各级政府解决瑞花广场拆迁遗留问题!”这是第二条;第三条是“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必须尊重事实依法妥处”。
到瑞花广场,我发现公安便衣仍然跟着我寸步不离,我决定不去纪念塔张重发家,就在广场上了解一下拆迁户的维权,看能否帮助他们做些什么。我打电话给廖双元、黄燕明先生,告诉他们我的决定。他们回话时则说,中共的公安已经疯了,连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人领域也要任意侵犯。他们说,他们已经被公安胁迫出门,正在往我这边走。
在这空隙时间,我开始收集拆迁户的维权资料。我与下列瑞花广场的拆迁户进行了交谈:
刘家驹先生,他的手机电话号码是:13984182917
雷善义先生,他的手机电话号码是:13195213079
雍志明先生,他家电话号码是:0851-8079179
陈仁珍女士,他家电话号码是:0851-8662615
刘新民先生,他的手机电话号码是:13037894229
我分别在(她)他们那儿得到了数十份有关他们上访争取自己权利的材料。然后,打算给他们写一份报道发表在媒体上。
然而,这个打算未能如愿。因为,我随后被请到市公安局时,所有我得到的材料,包括我的摄影照都被公安强行收走和删掉了。这是后话。
吴玉琴女士、廖双元、李任科、全林志、杜和平等等先生从纪念塔来到瑞花广场,我们一起走访了拆迁户后,各自就回家了。
当我快到家时,在市西商业街“男人大世界”处,一直跟着我的公安赶上来,拦住我的去路。说,他们的副支队长请我到贵阳市公安局去一趟。我回头看,李副支队长与“优秀隐蔽卫士”鄢警官正从后面赶上来。
没有人权的中国公民——陈西,只能随公安走一趟了。
我看着“男人大世界”的招牌,感叹的说:“中国是‘公安的大世界’”!
在车上,公安拿走了我的私人财物——手机。说,替我保管,走的时候才能给我。看来,中国的《物权法》还应当加上“公安可强行保管他人财物”这一条。
更邪门的是,鄢警官收走了我在瑞花广场得到的维权资料。理由是:“你陈西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参加维权”。
鄢警官的这一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又得改。公安部令(第23号)第十二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只有八项,没有鄢警官的这一项,这次被鄢警官一改,增加成九项了。中国的警官们都拥有人大常委会代表的立法权,法律条款可以随时随地的被他们废立。
增加了这一条,“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参加维权”,收走了资料,我答应瑞花广场拆迁户的事就未能做成。还望瑞花广场的拆迁户们谅解。上面记录下几位拆迁户的电话记录是放在我的笔记本里,公安要搜查我的笔记本,我坚持‘私人隐私’,未有搜查令不得乱动,才得以保全。
今天对我的强制性询问从下午4:00开始,开头照常是公安的狐假虎威。
“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话,交待你的问题!”
我则说:“如果你们再不尊重我公民的权利,我有权利不回答你们的问话,我将对你们的询问保持沉默”。
在我的争取下,在公安局的询问才有了点相互的尊重、理性和平等的气氛。
今天的公安准备怎样处置我?
生活在大陆中国的公民可要有清醒的认识啊!中国是共党‘公安的大世界’,公民没有基本的人生权利,公安们大权独揽,要想抓捕谁就抓捕谁(我得给公安说一声:实际我们公民没有人权,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的家人也失去了人权,因为归根到底,他们最终也是公民)。过去每一个公民都有三个月的义务坐监权。也就是说,见你不顺眼,管你有罪没罪,把你先抓进牢笼,关三个月再说。这是国家法令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当享受的义务,也是公安手中拥有的权力。即,收审制度。
现在收审制度废了,公安的权力仍然不小啊!大的有“劳动教养制度”,不经过检察院、法院审核,公安一手包办,一条龙服务,送你去劳改农场虐待三年,说是关心你,你需要劳动,劳动;教养,教养。多大的口气呀!小的霸权有任意强制任何公民8——24小时,强制意味着什么?
强制就等于强暴、“强奸民意”呀!
你不愿意,他们就对你施加暴力,强迫你听他们的话,照他们的意图去办。多少人间苦难和悲剧就是这样被公安人为强制发生的呀!
在市公安局的强制性谈话进行到晚上8:00钟,市局的公安玩够了我,就对我说:
“陈西,你属于市西派出所的辖区,现在我们已经叫派出所的民警来接你,你和他们去吧”。
我又被两位派出所的公安用“110警车”强制载到了市西所。
我对派出所的公安讲:“都晚上8点过钟了,我还没有吃晚饭,我先回去吃饭再说”。
公安说:“不行!我们还有事要问你,你可自己出钱,我们叫人给你买盒方便面吃”。
饥肠辘辘的我吃了方便面后,满以为问完事就可以走,就迫不急待地向公安说:“有什么事情就问吧”。
公安则不慌不忙的说:“别急,别急!我们慢慢再说。我先问你些其它的事,我们先聊聊天。”
“你们公安就喜欢显耀自己的权力,侵犯公民的人权”我说。
这位公安马上说:“陈西,你怎么说我们公安侵犯了你的人权,我们在闲聊,你怎么把我也说进去了。我没有侵犯你的人权,你得向我道歉。”
我说:“你有人权意识很好。至于你侵犯我的人权没有,你心里有数。我不必道歉。”
“你必须道歉。你不道歉今天你就别想回家。”
仅仅是不道歉,公安就又耍威风了。好一个要强留你于派出所,不准你回家的借口。
我说:“好!你有权力强制我几小时?这几小时我就陪你在这上班。”
在这时,我夫人、还有吴玉琴、廖双元夫妻打来电话。问我什么时候才能回家。
我把公安要强制我,不准我回家的事告诉了(她)他们。
我说:“这是公安事先安排好的,他们是要让我明白,他们可随意处置我,叫你饿饭就饭,叫你有家不能回就让你不能回。”
随后,我的夫人与吴玉琴、廖双元夫妻跑到派出来问,得不到答复。打电话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支队长,人家也不答理。尽管是有关人生自由权和生命权的问题,共产党的官员不作为不说,还公报私仇。因为我并未违法,只是不服从共产党指挥,是公开的民主党党员、是共产党的对头——“民间反对派人士”,共产党的官员就给我难看。这不是公报私仇吗。
国家机构、公务员要做到秉公执法就必须无党无派,保持中立。中国要做到这一点,使国家服务于全体中国人,而不仅仅是共产党的一党私利,就必须实行政党政治,共产党必须退出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军队和所有不应由政党控制的部门。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准则。
从下午4点到共产党的公安放我回家的晚上零点,我被党公安又公报私仇强制了整8个小时以上。
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这天,一清早,我还在家里准备去参加“人权日”活动时,我家的门就被敲响了。
“哐、哐、哐……”,一阵敲门声后,传来“陈西,开门,我是派出所的”。
我一看时间,才8点过钟。“哟!派出所的警官一大早要到我家来报道上班。”
临近“世界人权日”的这一个多星期,公安已经在我家楼下的大门出口处加了岗哨。从早到晚有三至五个便衣值班。我的女儿某天上晚班回家,已经快晚上12点还看见有四名便衣不怕寒冷,紧裹着冬衣,在岗位上紧盯着我居住的大门口进出的人。我女儿回到家后,突然冒出一句话:
“老者,你还是有价值啊!不然,外面有四个人在给你站岗。”
我说:“他们是因饭碗跟了一个邪门的大老板,真够呛的,”我表示对他们辛苦的理解。
所以,公安清早的上门,我早就有思想准备。
我对上门的公安说:“有什么事,等一会再说。现在我的家务活还没有做完。”
公安在门外等了一会后,大概等得不厌烦了,又继续敲门。我被迫无奈只好开门问道:“有什么事?这样扰民可不行。”
公安答道:“我们需要你和我们走一趟,我们有事与你谈”。
“在这里谈就行了,我知道你们是为何而来,没必要绕圈子。”
“到社区办公室去谈,你知道就好。请你体谅我们现在正在执行的公务。”
在(她)他们的强迫下,我理性的去了“市西社区办公室”。
到了这里才看明白,今天,共产党的公安对我加双岗。内岗由派出所的公安负责,参与这次行动的人员有10个人(报加班费时,我听到他们向上报的人数)。外岗由市国保支队原负责监视我的那几位便衣负责。
“陈西,请你理解我们,我们今天请你到这里来,你知道是什么事,你给我们谈一谈,我们请你在这里吃吨便饭。”派出所的公安这样说。
“谈一谈可以,便饭就不用请了。今天是‘世界人权日’我要去参加人权活动。你们要强制我在这里,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权是违法行为,除非你们出示拘留我的法律文书。否则,我是要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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