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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队与个人隐私 狗仔队,是港台对娱乐记者贬义的称呼。那时因为他们为了刺探明星的隐私,无所不用其极,已经到了无耻的地步。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狗仔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明星的隐私,这种行为该不该受到谴责。换句话说,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是不是有绝对的隐私权。
首先,什么是隐私权呢?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诞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斯(Brandeis)与塞缪尔·D·沃伦(Warren)为了驳斥《波土顿报》对塞缪尔·D·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二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文章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播媒体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看来,关键问题是公众的知情权与明星的隐私权怎么划分。
很明显,明星是有隐私权的。所以,有些事情就应该不让人知道。但是,明星毕竟不是普通人,当他们的行为对公众有害时,我们有权知道。像刘晓庆偷税,这就不属于应该保护的范围了。这时,狗仔队就扮演了积极的角色。类似的还有谢霆锋的顶包案,不是媒体的报道,小谢真有可能就过关了。其他有关明星穿什么衣服,到什么地方等等鸡零狗碎,乱七八糟的东西,真的没必要报道。这方面好奇心太强,就太俗了。你老人家怎么对明星内衣这么关心呢,咱不好这一口。像英国的戴安娜王妃由于车祸香消玉陨了,她在害怕什么啊,她在躲什么,是那无处不在,如影随行的----狗仔队。
为什么狗仔队如此热衷于刺探明星的隐私呢。当然不是为了公众的知情权了,那些人没那么高尚,也没那觉悟,说到底,还是一个钱字。在狗仔队曝光明星乐此不疲个背后,乃是商业利益在作祟。有人写,就有人看。也不能怪老百姓档次太低,人都有个好奇心不是。这里就有个很热门的行为,叫炒作,也叫策划,那是往好听里说。所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是互相利用罢了。只见一个个这里出将,那里入相,你方唱罢我登场,只是底下的观众成了傻子。还有,大家关注的焦点老是离不开男人的拳头,女人的裙子,看看过去的娱乐圈,最能引起人们兴趣的不外乎这些。张铁林与谁谁谁,赵忠祥与谁谁,谁谁把谁谁打了,又引出中戏的一条主任级色狼谁谁谁。除了感叹这个圈子人素质低,也得不到什么有益的东西。
狗仔队真是一个有魔力的字眼。明星们又爱又恨,老百姓也是。关键是在一个度的把握上。没有度,什么事情过了头,就不好了,好心照样办坏事。希望以后多看见一些有意义的文章,少看见一些女明星的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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