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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能不能说出真理?刘自立
这个标题的提问,是不是很奇怪?共产党,当然可以说出一些真理;和一切人可以说出之,一样。
是的,我们承认,比如在四十年代,他们的"先声",就说出很多"真理"。
对待这些真理的说出,我们加以严肃思考,并为之加上引号——是因为,共产党说出的真理,其实,是打了折扣的所谓真理,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二,他们把一些普遍的真理性说法,加上其党文化的前提,或者干脆就用党文化本身,来取代这些真理,遂,使得一百年来,党人和国人,基本上不能摆脱同一种思维和语系,表达和定意,且在党文化的大一统倾向下说法、行事。
这是我们的所有讨论陷入前提迥异的原因。 我们无法把不同前提的讨论,规定同一线路、同一角度,制定统一路线图。如不澄清此道,就叫做各说各话,各自表述,牛头马嘴。
三,他们把这些真理和党文化,加以混合,混淆,施行某种政治化学反映,使之产生变异,甚至变成和一般性真理刚好相反的东西。这样的例子很多。
笔者遵嘱修订此文的时候,刚好收到友人章立凡君的文章——他的作文方式是要各方接受之模式(他本人此称)。
他在文章里援引了所谓说出真理者之言。此当援述如下——
"今年"两会"各有一束花絮,分别呈献于执政党领导人面前:
3月4日,温家宝总理出席全国政协经济和农业界别联组座谈会,原本不在发言名单上的政协委员杨志福教授,递条子给温总理请求发言。这位七旬老人的发言题目是:"敢问中国农业发展路在何方?",他反映了农民的喜与忧,并给总理念了一首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据《南京晨报》)
3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参加湖南代表团的审议和讨论,有侗族女代表发言:"我是来自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杨兰芝。千言万语、万语千言,也表达不了我的感激之情。所以我用四句话,用侗歌表达侗族人民对中央关心爱护少数民族代表的感激之情!"说着,身着侗族盛装的她,从座位上落落大方地站起来,银铃般的歌声顿时回荡在审议现场人民大会堂西大厅:"唱支山歌给党听,我把总书记当亲人。三农政策暖人心,侗家山寨万年春!"(据《长沙晚报》)
读完花絮报道,顿时想起"两会"前夕的一段新闻:
胡锦涛总书记在甘肃定西农村,专门来到困难户雍万宝家,翻开雍万宝家的农村合作医疗手册和粮食直补登记簿认真查看,并问乡亲们对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满意不满意。雍万宝连声说,中央的政策好得很,乡亲们十分拥护。胡锦涛说:"这些政策,你们说好,我们就继续办;你们说还不行,我们就改进。"(据2月19日新华网报道)。
当时曾经揣想:一年一度的"两会"就要召开了,与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能对政策说些什么?如果像雍万宝那样,连声说"中央的政策好得很,乡亲们十分拥护",当然皆大欢喜;但如果人大监督、政协议政只说这些,劳师动众地开会就失去了意义,不如回家卖红薯。
胡总书记想要听真话(不久前温家宝总理也提倡讲真话),我也愿意相信"中央的政策好得很,乡亲们十分拥护"是一句真话,但地方上执行得怎样,雍万宝没说,我们也无从知道,况且还有当地官员陪着。
即便有当地官员陪着,我也宁愿相信雍万宝说的是真话,而且中央的政策在地方上执行得很好。但我国的媒体以往有"报喜不报忧"的习惯,我们还不曾建立一种人人讲真话的体制,有些做法限制了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不妨设想一下——如果:
总书记说,你们说还不行,我们就改进。
官员说,我们就不改进,你们还得说行。
民众说,干部不许说,我们就……
第三种说法可有N多种答案,其中或许有中央和地方都不愿见到的情况,诸如集体上访,甚至爆发群体事件……"(『委员念歌谣与代表唱山歌』)
立凡先生的文意,是不是说共产党正在听取和证实,讨论和取法真理之道呢?
人们很容易理解。
还有,在历史上,比如说,毛说,"要为人民服务"。这个"人民"究竟是什么,"服务"又是什么呢?毛,如何界定之?……连刘少奇这样的人,也是一朝人民,一朝敌人;要服从毛,服务于毛的、"打倒刘少奇"的革命。这个"为人民服务",难道是真理吗?
所以,我们在考察一般性真理的时候,无法脱离这个"真理说"的实质和背景。取消了这个背景,所有带有长官意志和党派意志、乃至独裁者意志的,所谓政治"正确说",就会从人类常识的界面上爬出来,一如纸面的毒蛇,从文本中爬出来,侵害人类。
这个政治背景的判断是什么,就是他的实际作为;道德底线和政治底线。
所有理想主义者,是不是应该算作良性的政治力量,就看他,是不是从纸面上爬出来戕害人类。
这里有很多例子,何以作证。比如,社会主义,就是这类从纸面上爬出来的毒蛇。但是,对于一般而言的乌托邦主义文本,不可以直接追究其罪行。因为,我们一向持有人类本身具备乌托邦本性这样的认知,赞成这个学说乃是人类本性之延伸物的看法。
这个说法的理据有两条。一条是真正的乌托邦主义。他们行动和思想的结果,就是众所周知的、阿克顿所谓引导人们走向天堂的路径把人们引向地狱。确为泛乌托邦主义和社会主义之结果,之实践。
二是,这根本就不是社会主义和乌托邦,而是极权主义的政治作秀,以期在强权之下实行不可讨论和投票的伪理想其话语方式,却是要借助某种人民话语权和人民道德论——"人民是不会犯错误的"——来制定一种恶法。
那么,共产党是不是一种可以说出某种真理的思想载体和政治实体呢?
其思维,意志和欲望,是不是爬出了纸面呢?(请看看或者想象艾舍尔那些图画!)
我们在其七、八十年的历史中,是不是一再发现其说出真理,而又背弃之的历史呢?
抑或,它说出真理,其实是为了消灭之?(比如,毛、蒋的民主之"有与无"问题。)
中国人,是不是一再拥护共产党,一再觉醒,又一再失望,又觉醒,又失望,以至无穷呢?
他们是不是一再言说"时间开始了"......却到头来发现,时间,根本就不会开始,也无从开始呢?
现在讨论物权法,是在有意、无意地重复这个真理讨论——就像他们讨论"实践检验真理",却一下子变成坦克车的检验了。
重复而言,共产党是不是在2007年,终于说出了一个真理呢?
2007年,时间又开始了?!
还是,因为共产党顺应了时代潮流——就像他们的"先声"一样,终于在群众和历史推动下,说出了一次真理呢?
抑或,回到和这个问题相应的问题,共产党之"自动改革",终于在此法的处理中,至少达到了政治改革之过程的起点呢?
一切所谓实行孟德斯鸠式三权分立和洛克之私有财产保护的真理,现在,可以在洛克和孟德斯鸠之间划一道泾、渭分明之大河了?
我们在这个不要配套的政治诉求中,可以做到西方人几百年前,必须配套,否则无法做到的事情了——他们的法律,言论乃至思维,难道不是基于民主的文化,自由的思想,最后才产生了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财权吗?
难道在取消上述之民主文化,自由思想,公民权利的无基础政治机器中,可以产生私权之螺丝钉构件吗?
难道国人真的相信党文化具有如此这般的魅力,魔力和创造力吗!
还是看看历史好了。
无论是英国历史,还是法国历史,其维护私有财产的强大载体就是议会。即便是在都铎王朝,抑或是在布列塔尼三级议会时期(1614年)(见夏多布里昂),制定和维护私有制私有财产的根本力量,不是王权而是议会。
言下之意,非常明确——没有任何一种所有权,不是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形成的。同样重要的是,政治结构带来的英国和法国的"人民史",其实就是他们的"人民产权史"——毛,不是也说过"人民创造历史"这样的话吗?可惜,他的这个话,又变魔术一样,变进其党文化魔穴里面去了,变成毛万岁化;变成人民之非产权化;一无所有和一穷二白化。
难怪,连左派学者写出著名的『人民的英国史』,也鼓吹议会高于王权,是"至高无上"!反之,没有至高无上的议会极其法治,无论在英国还是法国,无论是在革命之前,之中,还是在之后,私产的保护,都是缘木求鱼,而不是刻舟求剑;那都是议会力量的证明。这个力量是人民力量的一部分;没有这个力量,就没有私有制和所有自由,平等,民主。
换言之,在这个领域,没有"两条河流",只有一条河流,那就是普世价值框架的大河。于是,在中国同类问题上,我们如何看待中国的"议会"力量呢?因为议会代表着说话的自由。用他们的话说,"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但是,在西方习惯上,说话者要有说话的地方;这个地方就是议会,就是报纸,就是现在的网络,等等。你让人说话,却在他脚下挖一个陷阱。请问,你居心何在呢?有人辩解,说,你看,年年开两会,不是给了一个说话的地方吗?可是,我们难道还要向读者重新揭示共产党的政协和人大的实质吗?
而法律,是集说话者权益之地。法律的载体何在,在法院。可是,他们的最高法官,是属于什么什么局领导;这样,"最高"法官之职务,不过是三等角色,失去了法院职能的独立存在。一个没有法律载体的法律,从来不是有效的法律——抑或是一种维护特权之法,就像"毛法"那样的法,那法,难道还是好东西吗?
法律,法学,乃至政治,政治学,都是历史的一种总结和开拓,没有没有历史思考的政治和法律。孟德斯鸠的历史思考,基于他对于英国阶级和解的思维。正如蒙塔古说的,"当英国人民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冲突中止以后,政府的权限和反抗的权限等问题大大失去他们以往的重要性。由于孟德斯鸠提出主权者的权力划分,以后及划分会带来好处的学说,一系列关于主权性质的专题论文纷纷发表。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节里,孟德斯鸠宣称,主权职能的划分在英国已经做到了,而且这就是英国自由的秘密所在。"
请问,现在中国的"和谐",究竟是和解,还是阶级斗争呢?
主权划分完成于几时呢?反抗的权限又在哪里呢?
中国的现实,究竟是各阶级互相流动的可塑模式,还是一集团/伙子当道,万劫不复之典型呢?
为了各阶级的和解,约翰王,只好制定了他的大宪章。这个伟大宪政之制定,刚好是对于王权的极限。其黑暗无道的统治被约束。
大宪章说:"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当不受干涉,其自由当不受干涉。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须之自由选举,在余等和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赠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时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时世代子孙,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世界中世纪史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辑/内部交流1959年版。此引述大宪章中文本,由刘启戈先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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