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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唯一方法——和王力雄先生一商 刘自立
"西方政治思想认为只有在实行分权的政治制度中,自由才能保障。现代分权学说的主要内容是
1、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由不同的人和团体掌握;2、三权是平等和自主的,互不隶属和支配;3、任何部门不能使用其他部门的权力;4、司法活动独立于政治影响,有职位保障,并有权宣布违宪立法的无效。这种分权制度与普选制共同构成西方民主制的基础,至今被所有现代民主国家采用,具有了某种天经地义、不可质疑的性质。
递进民主制不采用三权分立,不是出于对分权学说的否定,而是出于其自身逻辑。三权分立是一种方法,递进民主制是另一种方法。方法之间不存在否定关系,仅是不同而已。" ──这里,王力雄先生说的,"不是出于对分权学说的否定",其实,已经被他的内涵否定了。
原因是,之所以要三权分立,正是因为三权各自的缺陷,只有整合而非孤立可以解决;只有三权互动和分立,才是三权一体,又是三权分立;不是说,可以三权各取一体,不干涉其他权限,方才显得完善──那么,它就不会显得完善,而是呈现不完善状态和弊端丛生了。力雄这里说的,就是三权各自一体──他严格不同于三权分立说。
何以如此说,因为,三权之间,行政、司法、立法,既不是一家,又要串门攀亲──不是完全封闭起来。三权之间互不相关,各自问政,各扫门前雪,不是三权分立的内涵,且走向另类专制乃至极权之道;或者可以叫做司法集权和行政集权。何以如此,是因为讲分立,不讲影响──如,行政方面无法无天,司法袖手旁观、助纣为虐──这个是什么东西!文革?纳粹?
何以如此?道理很清楚。极权主义是什么?按照英文元义,就是整体主义,总体主义和普遍主义。这个含义消解的主要精神道义和操作原则,是排除各权限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和互相制约。这个治衡一旦消除,则变成各自似乎独立,实则政治权利和党派权利独大;大到完全可以消除任何立法和司法权的干预;甚至行政本身也变成个人意志。
这个现象不是理论而是实际。(毛时代,而且更甚;就是政治行为堕落成为毛的个人意志,"行政"权利在排除立法和司法的同时,排除社会"党独大"原则,成为"毛独大"!毛凌驾于全党、全民造就极端极权主义现实。
这个凌驾,成为所谓共产党卡力斯玛主义的个人迷信和全民驯兽化和暴力化。无法无天,成为中国三权(或者五权)合一的野蛮政治,屠杀政治。在这个毛凌驾上,历史向后倒退的进度,完全超过马科斯.韦伯对于中国官僚化政治运作,早期带来的那种进步性之预料──也就是,钱穆先生等对于宋代宰相制度,相对于唐朝之,倒退到极端皇权的说法之文革版。
这个政治王安石,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和进步意义可言──这个观点,并非象王先生所说,起到打击和治衡官僚集团的"好文革"作用。
我们强调过的,毛的帝师合一的导师化集权专政,使得儒家来自民间,却断绝回归之路的政统和道统建设原则(发生中国式准宗教行为──即儒家"中介"天、人),归于毁灭。
毛,成为历史上不曾出现的朱元璋思想,李世民思想的创造者──在这一点上,他的导师化作用,败坏了儒家道统最后一点宗教和政治营养,成全游民和痞子治国的贫瘠政治土壤。)
"对每个层块来说,递进民主制是权力合一的。当选者既是本层块的行政首长,又是上一级层块的委员会委员,同时具有如下权力:
1、选举权──选举上一层块的当选者;2、立法权──作为行政首长参与下一层块的立法,作为委员会委员参与上一层块的立法;3、行政权──担任下一层块的行政首长;4、任免权──作为行政首长任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5、对司法官的选择权──既参加上一层块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举,又参加下一层块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举。"
──这个假设的虚妄在于,王没有搞清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实,就是上述题意的框架。在布尔什维克主义里,唯一强调的党内理论秩序和理论内涵,就是上下级的关系,领导和下层各级党员的关系。这个关系的确定前提,就是下级服从上级,而绝非相反。
所谓领袖、政党、群众──这个三极关系,在极大的程度上消解了政党和群众的实际政治存在。他们的唯一作为,就是用来实现领袖的、卢梭式的"总意志"。此外,毫无权利问鼎。
二是,建设上、下互动的民主递进方式,是要具备和确立条件,而不是非条件、空项操作的。
你给下级什么样子的监督上级的权利呢?
他们手中,握有什么样子的、可以不受上级压制的任何政治文化和经济权利呢?
他们是不是可以自外于某一种单独权限,来横向、纵向抵制来自上级的压制和排斥呢?
也就是说,他们在监督上级实行政治权利的时候,必然要找到来自司法,媒体的政治资源和政治手段,才能避开自上而下的权利打击。
至少,在中国,这个下级监督和选拔上级的所谓递进,完全是一种乌有乡,根本无法实施和操作。
三是,"中级"存在本身──对待上级是下级,对待下级是上级──这样子的政治身分,只能被中国的历史还原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个千年等级制度及其翻版。在这个典型的儒家法度和伦理格式之中,千年以来,没有任何改造和递进的可能性,并非偶然。因为,这样的非普选产生的,无监督确立的,甚至是世袭制度造成的权利垄断局面,完全缺乏任何横向和纵向、上下流动的可能性──所以,韦伯认为,它除去完全布尔什维克化了以外,就是不能接受任何改革和改良,只能导致和爆发暴力革命。
中国20世纪的历史证实了韦伯此言不虚。
在此意义上,王文的各种权限分野,显得十分孤立和苍白,其选举、立法、行政、任免等事项的上、下对应,完全没有逻辑的和内容的任何推断和估计,处于为了设计而设计的政治教师的照本宣科和异想天开。
"单独看每个当选者的权力集中程度,从分权学说看都是不合理和危险的。然而如果从递进民主的结构整体考虑,能看到每个当选者处于几重约束之下:
1、下层立法对上层立法的约束──当选代表在参加上一层块立法时如不尽最大努力体现本层块立法的精神与内容,选举他的委员会可以随时将其撤换。2、下层行政对上层行政的约束──作为本层块行政首长的当选者,选举上一层块的行政首长时,会要求上一层块的行政能与自己的行政良好配合,不发生阻碍和冲突。而上一层行政首长因为是下层行政首长选举,须尽可能满足下层行政这种要求,否则面临随时撤换。3、立法对下级的约束──递进民主制也有自上而下的约束。原因是'下'并非一体,彼此会有分歧,在关系到全局事务时,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了上层立法,下级层块不管是否同意,都要服从。4、立法对行政的约束,委员会随时得'以二分之一之多数撤销本层块行政首长的行政决定'。"
──为什么 "单独看每个当选者的权力集中程度,从分权学说看都是不合理和危险的。然而如果从递进民主的结构整体考虑,能看到每个当选者处于几重约束之下"?
我们看,任何权利的过分集中都是危险的。历史现实和政治逻辑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因为,"每个当选者"这个定义本身,压根就不存在。没有当选者的当选者的现实,在萨达姆和金正日那里每一天都是如此──就不要说我们的人大、政协存在真正的"当选者"。
那么,他界定的当选者,就是一种非西方议会式的当选者,和递进民主乌托邦大院里的当选者了?这后一个当选者,如何可以当真?
如果党的非选拔和必然任命、御用制度不后退,你就选拔不出"当选者"──如果你排除了选举的虚假性,实现了民主;你要"递进程序"做什么?从陶片到选票,西方都是现成的,不需要"递进选民",也根本不存在递进选民。
再就是,在党的权利绝对垄断一切的时候,递进的谏式异议,根本没有意义。世界上也不存在"第三条道路"。
重复一遍,党不会接受任何带有司法独立,媒体独立等从而占有监督可能性的下级选民权利,被付诸实现──这个下级选民本身,就是权利褫夺的真正象征。人民权利权力的象征与此相反──这个象征就是,人民权利内涵,来自各种权利的交叉,互补和延伸,而非仅仅来自上下级差。
中国人民的权利内涵,等于零,几千年如此,就是因为他们不进入、无法进入权利的交叉。
二,(1)上下层面的立法本身,也要确立前提,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就是说,知识分子确定的政府行为纲领,不是党派原则而是普世原则──这一点不做到,谁来确定立法?立什么法?好法、还是恶法?立法的哲学依据是什么?儒家、法家还是孟德斯鸠?还是力雄法?文化和宗教依据是不是也有"第三条道路"?这个文明冲突论时代,你的"第三种文化"是什么?没有文化,就没有民主文化;没有民主文化,何来法意和法治?(2)美国无主权法,各地司法独立的意义,摒除了法治的上下级区隔,而是强调其地域独立性。(3)下级立法的含意是模糊不清的。他们从哪里获得这个立法资源,是一个问题。我们未见下级立法的任何做法示范于世。摩西是不是"下级"?耶稣呢?孔子呢?只是他们来自民间──但是,他们如果只是停留于民间,就纯粹不是立法的材料。这个很明确。(4)除非中国允许出现第三等级议会。那么,这个第三等级的含意,就是和第二和第一等级平起平坐,根本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而是代表各自阶层的利益──各界层的利益,也根本不分什么上、下级。
这个是历史常识。
换言之,王文所设上、下关系说,完全脱离历史经验和政治哲学,属于纯粹设想和假设。
三,在行政权力上,王文所谓下对上的监督治衡,根本就是奢望。这个历史,完全不符合列宁主义和毛主义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维;也同样不符合普世价值规定的政治治衡和政治监督及其历史。
在政府中,即便在西方政府中,上下级关系表现的是半民主制度而非完全民主的运作。内阁制和总统制,都是首相或者总统任命阁员;政府官员不是选举产生的──但是,普选获得权利的总统,被赋予他组阁的权限──就是一种民意间接反射。
这样,即便在美欧国家里,政府官员本身,也很少受到来自政府下级官员的监督。这个监督只能来自议会和媒体。人民媒体的真正第四权,是不可缺少的。
立法权时,也是这般情形。
王文说的"委员会随时得'以二分之一之多数撤销本层块行政首长的行政决定'"这个时刻,永远不会出现。就如孟子说的,民为贵──一天也不会实现;在中国,一个礼拜的民为贵,也不会有。所以,问题根本不是任何设想,而是对于这个设想的人性考量──这个制度研创的条件,就是考量人性化接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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