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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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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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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岂能比海宽——江泽民过海却让我靠边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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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捅破大陆禁发新闻这层窗户纸
·屁股决定脑袋--对招安后余华的一种期待
·《人民日报》编辑“戈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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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正义的守护者赵岩

我所熟悉的前中国改革杂志农村版记者、现纽约时报职员赵岩先生,已于2007年9月15日上午走出北京的监狱,获得自由。

   赵岩先生是于2004年9月被北京有关警方拘留的,一个月后正式逮捕,罪名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赵岩当时是纽约时报北京分社新闻助理。当时外电分析赵岩被捕事出有因:2004年9月7日纽约时报报导前总书记江泽民即将辞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一职,并与胡锦涛进行权力交接的消息,比中国官方媒体早了十天。有关部门认定是赵岩将此一消息透露给纽约时报。但纽约时报和赵岩本人都否认。此时,赵岩一直处于失去自由状态。2006年3月,北京检察机关撤销了对赵岩的指控,但并未释放他。5月中旬,检察院宣布重新起诉赵岩,罪名是“涉嫌欺诈”。同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宣判称,赵岩泄密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欺诈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9月14日周五出版的纽约时报确认,赵岩至今仍然是该报北京分社的一名雇员。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赵岩仍将继续未做完的工作。据报道,2005年3月,纽约时报总编辑凯勒和该报的其他同仁一道,举行了专门的仪式,把赵岩的照片挂到了国际部的墙上,以此来表示报社全体同仁对他的支持。

   2006月11月,本人和李劲松、李苏滨和李建强到纽约参观纽约时报社时,还特意将本人参与写作、1999年出版的《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一书赠送给纽约时报专栏作家纪思道先生,并向他表示该书援引有赵岩先生的为黑龙江自由撰稿人、前《人民政协报》记者盛学友受迫害而鼎力相助的文章。2001年秋我在北京与赵岩先生第一次相见,他还提到这个事情。赵岩先生当时为中国改革杂志农村版记者,为了工作需要而化名张行健,他多次为维权农村呼吁,赢得了媒体同行和维权农民的尊重。

   另一个明确的消息是,国际组织记者无国界还表示,赵岩出狱后应当重新获得他所应有的各种正当权利,包括做记者的权利。

   附1:民族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一书中援引有关赵岩先生为黑龙江自由撰稿人、前《人民政协报》记者盛学友受迫害而鼎力相助的文章——赵岩笔下的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因反腐而被捕,盛学友曾任法制日报内参部记者、编辑,人民政协报民营周刊编辑、记者,西部时报记者,现任北京《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

   新闻,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存在,它理应是公开的、公平的、公正的,而不是封闭的、利益的、别有用心的。

   新闻记者,作为社会气候晴雨表,作为整个国家的神经触角,他理应是敏锐的,正义的,而不是滞后的、偏执的。

   一个国家或人民的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是否“合格”,唯一的标准是:实事求是,坚持正义,相信天理民心,秉笔直书真理。

   所以,真正的新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应该是完全独立、客观的“第四种权力”。

   但事实上,这似乎并不可能……

   赵岩笔下的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因反腐而被捕是这样的:黑龙江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写过多篇反腐倡廉的文章在全国各大报刊发表,引起读者的强烈共鸣,也使一些腐败分子惶恐不安。在某些当权的腐败分子的策划下,盛学友于1997年2月6日以受贿罪被捕入狱长达15个月之久,近日才被无罪释放。《读者周报》刊登赵岩先生文章感叹:盛学友的遭遇让人沉思!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在全国早已闻名,他所采写的文章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报刊文摘》等中央和省市级新闻媒体频频发表,共计200余万字。特别是1992年8月关于“七岁小毕强被其继母虐待致死”的系列报道(共计近9万字)和1994年关于同患肌肉萎缩绝症的包氏姐妹的系列报道,引起海内外读者的强烈共鸣。1993年5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发他采写的《18次特快列车乘务员高价倒卖卧铺票》一文,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注,铁道部为此下发第47号《紧急通知》,全国开始整顿路风。

   1996年,黑龙江省宾县电业局在两年时间里违反规定,非法向该县宾西板纸厂多收电费50多万元。盛学友得知后义愤填膺,他拿起笔,以《“电老虎”两年吞吃120万!》为题在《法制日报》刊发,宾西板纸厂厂长隋升委托盛学友买了2000份报纸,派人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门前大量散发,一时惊动了政府官员,“电老虎”违法乱收电费成为街头巷尾人们议论的热点。

   此前,隋厂长给盛学友1万元买了一个手机。此后,按当时的市委书记索长友批示,市纪委与市农电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宾县电业局多收电费问题进行调查后,称“盛学友的文章是失实报道”。5月18日,索长友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抓好落实,然后将情况及时报省委办公厅。” 6月20日,《中国电力报》几乎用了一整版的版面刊发了该报记者反驳盛学友的文章。不久,隋升厂长找到盛学友,请他委托律师代理该厂状告宾县电业局违法收费一案。并留下1.5万元诉讼费。

   盛学友为该厂找到了黑龙江省颇有名气的主任律师张孟奇先生做其诉讼代理人。法院给予立案,收了诉讼费并开了收据。不久,市法院以“市纪委有了调查结论”为由口头驳回宾西板纸厂的起诉。退回1.5万元诉讼费,暂存在盛学友那里,准备作为上诉的诉讼费用。隋升又为盛学友送来6000元钱作为办案的其它费用。包括坐车、吃饭等差旅费。“1996年5月,盛学友赴京采访了全国人大经济法室、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同时在《法制日报》刊发第二篇报道《哈尔滨发生首起行政机关状告股份公司案》。这篇揭露在哈尔滨市发生的这起极不光彩的事件的报道在哈尔滨市再掀波澜。正当市中院准备开庭审理这起股权纠纷案时,市委书记索长友做出批示——由市纪检委牵头、司法机关联合办案的专案组进驻宏业公司清查宏业公司所谓经济问题。由于专案组的介入,该案被迫中止审理。

   1996年末、1997年初,盛学友与省政协《北方时报》社记者等人接到检举揭发呼兰县检察院成立反贪局向社会各界敛收钱财的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呼兰县检察院成立反贪局时向各界发出请帖,不要送鲜花,不要送牌匾,请给予大力支持;在召开成立大会时鸣礼炮18响,收贺礼钱款仅帐面上就有13万元,当日设宴数十桌,盛学友等人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市纪检委第五执法监察室主任刘星明。原哈市反贪局局长王发得知盛学友又出现在“雷区”,迅速向索长友汇报,并就盛学友从宏业公司帐面上取出1.5万元差旅费一事同时做了特殊的解释。

   索长友当即指示王发和市纪检委的有关人员,先抓人,后定罪(注:在王发指令下,检察机关对盛学友采取强制措施不到一个月时间,王发就被中纪委和省纪委以涉嫌受贿罪撤职查办)。1997年1月13日,刚刚从呼兰采访归哈的盛学友,一进家门岳母就告诉他妻子得了严重的甲肝,盛学友立即把妻子送到了传染病院。

   1997年1月16日下午,市纪检委吕某传呼盛学友,吕某说:“请你谈一谈呼兰反贪局成立时的违纪情况。”半小时后吕某和两个身穿检察院服装的人来到了医院,强行命令检察院的人把盛学友带到专案组。1997年2月6日(大年三十),盛学友以受贿罪被逮捕。1997年5月,索长友因涉嫌受贿罪和其子女大量侵占国家财产及突击提拔王发等一批贪官等违法乱纪问题被中纪委和黑龙江省委撤职查办。

   1997年11月末,哈市新任市委书记李清林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揭露了贪官索长友既是法盲却又专制霸道、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丑恶嘴脸。李清林书记立即召开有关调查此事的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并认真听取了汇报。

   11月29日,检察机关迫于原市委书记索长友旧部的压力,以受贿罪为盛学友打印起诉书。12月3日,盛学友收到起诉书。12月初,李清林书记在多次听取汇报后批示:一定要慎重处理,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理此案。

   1997年9月3日,本案公诉人——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耿建忠和哈尔滨日报社记者张鸣霄、张春燕在同一个报社的两份报纸《哈尔滨日报》、《新晚报》上同时刊发长篇报道《一名“自由撰稿人”的沉沦》、《盛学友绊倒在钱堆上》。全国多家报纸纷纷刊发转载了此文,闻此不幸消息后,盛学友的母亲当即双目失明,姐姐精神失常。

   看到报纸后,自称“穷秀才”的盛学友的几个朋友为营救盛学友,先后几次找到全国著名的黑龙江十大杰出律师之一孙少波先生,请教盛学友是否构成犯罪。孙律师回答:“就本案公诉人的耿建忠与哈尔滨日报社记者张鸣霄与张春燕1997年9月3日在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一名”自由撰稿人“的沉沦》仔细分析,我看不构成犯罪。”孙律师认为:该文作者不懂“自由撰稿人”的概念;盛学友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从主体资格上看,盛学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曾被东北亚经济报社临时聘为三个月的试用记者。

   二、宾县宾西板纸厂和哈尔滨市宏业公司付给盛学友的款项,都是两企业为其遭受的不法侵害讨个公道,请盛学友为他们采访、报道预付的差旅费等费用。上述两个单位的款项均为工作之需要。

   三、盛学友所接受的这两家企业的款项没有进行最后结算。作为自由撰稿人,盛学友付出了,理应得到回报,恰恰上述请他的两家单位至今也没有进行结算,盛学友应得多少报酬,请公众评说。

   孙律师和李律师得出结论——盛学友是无罪的。要求撤销此案,将盛学友无罪释放。

   果然,香坊区检察院按上级指令对盛学友提起公诉,将盛学友一案移送到区法院。孙律师按照盛学友及妻子之委托作为辩护人带着辩护词和调查到的证据找到香坊区法院办案人(刑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徐立杰,反复陈述其辩护意见。徐院长对其辩护意见和出示的证据十分重视,先后多次与办案人员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认真研究,最后将本案退回到香坊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接到退回的案卷后立即向市反贪局二处进行汇报,经市检察院与其上级检察机关反复研究,最后依照《刑法》第9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之规定,于1998年3月20日做出“哈检局侦二撤字1998(1)号”《撤案决定书》。孙少波和李东岩两位律师认为,由打击报复导致的侵犯盛学友的公民民主权、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的责任问题,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国内记者的情况,而外国的记者远比我国的记者还要惨,资料显示:一个国际性媒介观察组织在一份关于新闻自由的年度报道中称,在1997年全世界有26名记者被杀害,至少129名记者被监禁。26名记者中7名死于印度,4名死于哥伦比亚;土耳其监禁的记者最多,达2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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