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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王骏勇为何“未审先判”吴立红?

   被新华社记者指责为“号称‘民间环保卫士’”的无锡市宜兴“农民”吴立红,2007年8月10日被戴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帽子,一审被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的,其中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个报道是新华社记者王骏勇于2007年8月10日23:12:30在新华社的《北京新华网》发布的。

   看到这个报道,我第一反应就是报道“内容”似曾相识,为什么呢?

   原来,两个月前的6月5日,新华社记者王骏勇已经“未审先行宣判”

   吴立红的罪名了。王骏勇记者6月5日这样报道:

   “据悉,吴立红以举报、媒体曝光所谓‘环保’问题相要挟,敲诈勒索、谋私敛财,蓄意已久,他曾在日记中把敲诈勒索对象分门别类,制定敲诈额度。”(2007年6月7日见于《新华网》,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7版)

   既然吴立红前面已经“敲诈勒索、谋私敛财,蓄意已久”,后面果然是“敲诈勒索罪成立”。8月10日,新华社记者王骏勇这样报道一审判决: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东方厂设置业务障碍相要挟,两次索得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吴立红还通过私刻企业印章,虚构事实,骗取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

   吴立红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等于该法院对公安、公诉的指控依法给予了一一确认。

   看新华社6月5日的报道正是这样写的:

   “宜兴警方依法查明,2003年10月~2004年12月期间,吴立红从宜兴市环保局得知常州某除尘设备厂(作者注:即东方厂)承接了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作者注:即宜兴市乾震钢铁厂)一起环保任务,即找到该厂业务经理戴某(注:业务员戴燕华,现任公司经理),自称‘环保卫士’,与省、市环保部门领导有较密切的个人关系,以其能阻碍该厂顺利结算工程款及通过工程环保验收为要挟,向戴某索要所谓的‘业务费’。戴某担心吴立红制造麻烦,先后两次将1.5万元人民币交给吴立红。”

   对于8月10日的法院判决书,几乎是按照这个步骤一步步“确认”的8月10日,宜兴市法院经审理查明也是两次“索得”人民币1.5万元。

   两条新闻,同一个人的报道,却有明显的区别:警方认为吴立红是拿了常州某除尘设备厂(即东方厂)的钱,而法院查明吴立红拿的也是东方厂的钱,只不过与东方厂签订供货安装协议的是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而非前面警方依法查明的承接了东方厂业务的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即宜兴市乾震钢铁厂)。如此重大误差?到底是公安查明的正确,还是法院查明并确认的正确?如果两个中有一个错误,新华社就应该更正,不要诬陷吴立红,要实事求是地报道。

   再仔细看新华社8月10日报道:

   2003年10月,被告人吴立红得知常州市武进东方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东方厂)与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签订了袋式除尘器供货安装合同的信息后,先后找到东方厂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称自己是“环保卫士”,与省、市环保部门有较密切的关系,以该业务不给他参与,就通不过环保工程验收及结算不到工程款相要挟,以“业务费”的名义索要钱财。

   2004年春节前(春节为2004年1月22日),被告人吴立红又通过手机短信向东方厂索要30,000元。东方厂担心吴立红阻挠结算工程款,分两次给吴立红1.5万元。

   新华社同一个记者,却有两份明显有差异的报道,而且不同的事情却都一个相同的“犯罪方式”──先后两次将1.5万元人民币“业务费”交给吴立红:前一个是6月5日报道指吴立红在2003年10月~2004年12月期间,东方厂业务代表先后两次将1.5万元人民币交给吴立红。后一个报道是8月10日指吴立红在2004年春节前(春节为2004年1月22日),“又通过手机短信向东方厂索要30,000元”──既然是“又”,说明前面还有“敲诈勒索”──可前面根本就没有提到敲诈勒索。如果没有,为什么记者要写上“又”呢?所谓东方厂担心吴立红阻挠结算工程款,分两次给吴立红1.5万元“,给来给去,不还是这1.5万元吗?为什么后面还有个”又“字呢?

   懂得简单算术的人都知道,两个1.5万元正是30,000元。新华社记者于8月10日一审宣判后“又”这样写下了另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12月,吴立红私刻了东方厂的印章,购买了空白的收款收据,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据的交款人栏、摘要栏、金额栏分别填写了“鞍宜兴市乾震钢铁厂”“北东栋方厂(工程款)”“三万元正”等内容,并在该收款收据上加盖了私刻的印章,吴立红持该收款收据至宜兴市乾震钢铁助材厂,以东方厂的名义收取工程款,从乾震钢铁助材厂获取现金30,000元。

   西祠胡同论坛上一个署名“来到无锡30年”的人这样发帖子,其中用非常准确地描述提到:

   “2、2004年12月24日,吴立红找到宜兴乾震钢铁助材厂董事长陆乾,谎称代常州市武进东方除尘设备厂收取工程款30,000元,陆乾要求吴立红出具武进东方除尘设备厂的收款凭证,吴立红即伪造了常州市武进东方除尘设备厂的印章,并自购票据,骗取乾震厂现金30,000元。”

   可这个帖子和新华社记者的报道一样,里面都是有疑问暴露:比如6月5日前面提了“常州某除尘设备厂(作者注:即东方厂)承接了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作者注:即宜兴市乾震钢铁厂)一起环保任务”,可后面8月10日却又称“常州市武进东方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东方厂)是与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既然后面的东方厂没有与宜兴市乾震钢铁厂签订协议,那么,为什么吴立红能够“突发奇想”地用私刻的东方厂印章盖章的收款收据,给宜兴市乾震钢铁助材厂,以东方厂的名义收取工程款,并最终“从乾震钢铁助材厂获取现金30,000元”,骗子骗钱真的这么容易吗?如果真象网络上帖子所言,常州市武进东方除尘设备厂只是从总包给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取得了其中一部分宜兴市乾震钢铁助材厂设备安装除尘业务,乾震钢铁厂就没有义务付出吴立红安装费,也不应该直接付给东方厂,只需与十七冶结算就可以了。可疑问就在这里,一个堂堂大企业──乾震钢铁助材厂的董事长陆乾(肯定不是初傻子),为什么偏偏相信一袭农民的吴立红,并愿意给他30,000元?最后这30,000元和前面指控的1.5万元,都成了吴立红的敲诈勒索和诈骗罪证,最后吴获刑三年。

   8月10日,新华社的报道是这样写的:

   2004年12月,吴立红私刻了东方厂的印章,购买了空白的收款收据,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据的交款人栏、摘要栏、金额栏分别填写了“宜兴市乾震钢铁厂”“东方厂(工程款)”“三万元正”等内容,并在该收款收据上加盖了私刻的印章,吴立红持该收款收据至宜兴市乾震钢铁助材厂,以东方厂的名义收取工程款,从乾震钢铁助材厂获取现金30,000元。

   而6月5日新华社同一个记者王骏勇所报道的

   “2006年3月~2007年1月间,吴立红又以曝光污染问题相要挟,敲诈勒索有关单位现金40,000余元”

   却在8月10日没有再提到。但是,他却在8月10日提到这么一个事实:江苏宜兴农民吴立红涉嫌敲诈勒索、诈骗一案在宜兴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立红的家属、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群众等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我只见新华社一家(境外不算)在报道,难道他报道中提到的“新闻媒体记者”不是自己而是别人吗?事实上,吴立红家人透露,当时,美联社、《纽约时报》等多家境外媒体也前来采访,均被法庭拒之门外。

   今年39岁的吴立红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周铁镇,新华社记者已经把他已“丑化”的历史公布出来了:

   2002年8月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 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4日被依法提起公诉,宜兴市人民法院于8月10日下午开庭审理。

   看来,新华社记者王骏勇对吴立红“厚爱有加”,非常巧合地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这一天把吴立红被捕的消息公布出去。当年的环保日主题是“污染减排,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可对于“环保卫士”吴立红来说,真是一个大的讽刺。他为了环保事业,还于2005年先后获得中央电视台年度“感动中国”候选人提名并当选十大环保杰出人士,可不幸却因此进了监牢──还在“号称‘环保卫士’”之外多了两顶帽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8月10日下午5点多,《天网》黄琦接到吴立红妻妹许静华电话称,宜兴法院当天下午2点30分开庭审理吴立红案,审判刚结束,吴立红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成立,还处罚金3,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5,000元。许静华解释吴立红向东方厂业务经理戴燕华索要业务费1.5万元及另一笔30,000元:“这些都应该是吴立红的工资”。目前,吴立红及家属都已提出要上诉,上诉法院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立红被抓等待审判的6月份,无锡太湖蓝藻又一次大规模爆发,自来水发臭,居民饮用水告急,引起人们对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的深刻思考。令人痛心的是,水污染在我国是普通现象,相对欧美日发达国家清澈见底的河流,十年国家投入巨资和人力治理太湖污染,何效之有?越治湖越污染,治理者的颜面何在?今天,新华社记者还能在这个真真假假的被污染的世界看清楚真相、告知人民之真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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